五、公墓与近代城市文明的建构(1 / 1)

1928年6月天津被确定为特别市以后,天津城区的范围不断扩展并重新规划,天津的城市建设逐步进行,新的城区功能和城市空间渐渐确立。公墓作为城市建设的一个方面,与其他城市化因素共生共进,相互影响,共同促成了天津的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

近代天津开埠以后,新的丧葬文化和丧葬形式逐渐传入。1919年7月30日,《益世报》一篇文章《焕然一新之大出丧》,报道了宜兴埠温支英对其太夫人的发殡情况:“特合中外新旧一炉而治之,凡从前之旧牌、旧伞一律除去,特制新花球、新光圈以辉映于新亡人棺柩前。以一新野老村夫之耳目,其中有少明新事者莫不啧啧称羡……”①其后,《益世报》又报道一些政界、学界、警界的名人丧葬和国葬公祭等典礼,多半采用新式的悼念仪式(如降半旗,开追悼会,追述亡人生前事迹,进行演说,行鞠躬礼,献花圈、送挽联和匾额等)。②传统因素也夹杂其中③,可谓新旧杂陈,表现出丧葬时代转型中的过渡状态。在公墓建设方面,平等简约的丧葬观念得到张扬,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于购穴者身份的规定,如1944年颁布的《天津特别市政府管理

公墓规则》中第一条即规定:“凡本市居民,身家清白,有正当职业,不限国籍,均可购买公墓穴位”;1946年社会局的管理规则中定为“凡本市市民或客居及侨居本市之中外人士,均有申请领穴之权”。1947年,公用局的管理规则中又说“本公墓为谋求人类存亡俱妥,以表彰名绩,故不限国籍,不论宗教,不分阶级,均可入葬”,愈来愈体现了公墓“公”的性质。二是对于每棺所占的穴数进行限制。从1944年的“倘一穴不敷应用,每添一穴,须照原穴增价五倍,但一墓不得过三穴,用示限制”,到1946年的“每一死亡者不得占用两穴以上之面积”,再到1947年的“限一棺只占一穴”,对穴位进行限制,用以节约墓穴,并且规定不许将贵重物品等殉葬。近代公墓的建筑,作为殡葬改革的一个环节,体现着近代社会背景下殡葬文化的变迁。

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天津,在城市空间方面已经开始形成了新的格局,中心商业区逐渐向城市南部租界一带发展,1928年以后南移到法租界梨栈、天增里一带。新的城市空间布局要求道路交通的调整,道路交通的改善与城市空间分布的调整之间又相互影响和互相制约。这自然牵涉到天津浮棺的整理、公墓的建立选址以及公墓的管理等方面。

首先,开埠以来天津成为近代华北的铁路枢纽之一,而铁路的建立是导致天津浮棺问题产生的一个直接原因。“盖缘铁道未筑之先,其处本属丛葬之地,轨道既敷,路基高阻,水难畅泄,遂至积淤,迨交通渐繁,贫民互葺村屋,零星杂处营利者,择地排起横舍,租予人居,其筑居之处,或将旧棺挪弃,或即填土积压,而其空间之处,则愈形杂凌乱,生人枯骨,两不分别,以成今日之现状……”①公墓建立也由此被提上了议事日程。此外,由于铁路日日搭载乘客,地邻商埠,两旁的浮棺对于中外观瞻和市制极有影响。虽然天津近代公墓建设进展迟滞,但对铁路两旁浮棺的整理工作却从未停止。1930年,筹备委员会确定的《公墓组织程序待续意见》,即决定“新车站至老龙头铁路两侧之浮柩,应即尽先迁移以重卫生,而壮观瞻”②。1931年1月,筹备委员会开会讨论迁移北宁铁路东站总站间铁路两旁棺柩。③1937年的

《第一公墓管理规则》,明确规定“第一公墓设置后,凡在市内铁路两旁停柩浮厝及暴露棺柩,统限于三个月以内迁入该公墓地内葬埋……”1948年7月,天津市政府公用局成立整顿义地委员会,对市内的12个区分别予以整顿,但另划定东车站至总车站铁路两侧60公尺(1公尺=1米)以内为试验区,先由该试验区起始整顿。④可见政府对于铁路两旁义地整顿的重视。

同时,道路交通的修建和完善,也对城市空间的重构和公墓的建立有很大的影响。1938年7月27日,市民王庆霖、沈兆凤、房松龄呈请市政府,拟在佟楼地方设立公墓一处,并拟好了公墓章程草案,地基和经费也已计划妥当,市政府令警察工务社会卫生四局查勘后,认为公墓地基应退让马路线三分之一,并将此情况批示王庆霖等人,王庆霖等人未做出回应,从此,华北公墓的筹建便搁置了。1941年5月,房松龄等人再次呈请建立华北公墓,市政府按此前的议案,令其“东面应退三十五尺二寸,西面应退让三十七尺八寸”,房松龄等遵照退让路线筹设进行。①1941年左右,华北建设总署天津市建设工程局修筑天津市内第七号线和第二号线路,对路段内的居民房屋和坟墓都做了给价迁移。第七号线路共迁移房屋406间,坟墓19座;第二号线路共迁移房屋1879间,坟墓145座。②

此外,公墓的存在也促进了相应道路的改善和修筑。1947年10月,公用局上呈市政府,因第一公墓至马场道灰渣路“年久失修,坎坷不平,每逢阴雨,尤属泥泞难行”,要求对此段路进行修整,“查该路为交通要道,并为中外人士祭扫必由之路,呕需整饬,以利交通”。③此外,政府于公墓的选址上,对交通条件也极为注意,既要与铁路大道和要塞保持相当之距离,又要在附近有相当之公路以便人们祭扫运柩。

其次,河道疏浚对于坟墓整理迁移的影响。开埠以后,天津近代对外经济贸易的迅速发展,对内河航运和海运都有了更高的要求,海河的治理势在必行。在治理海河的过程中,运河沿线的坟墓也不得不进行了整理和迁移。1930年12月,整理海河委员会挖掘新引河开工,亟应对所有河基线内之坟墓进行迁移,因“旧年在迩,迁移坟墓尤与乡村习俗相违,势必提前赶办,以利工作”。故整理海河委员会总务处以购地费6万元项下款先用做迁移坟墓费,对有主坟墓,每座发价30元令其自行迁移,至1931年5月,共迁移新引河河基线内有主坟墓519座,无主坟墓前后共20余座,共计花费洋15600余元;8月,又迁移了屈家店船闸添购地亩内的有主坟墓13座,无主坟墓3座。①1931年9月至1932年8月,整理海河委员会又先后进行了3次迁移②,一是迁移放淤区域及溲水河线内有主坟墓592座,无主坟墓16座,无主尸骸9具;二是在培修北运河西堤及永定河改道的过程中,迁移有主坟墓97座,无主坟墓65座;三是为了建筑放淤区域,迁移各村围堤坟墓共约450座。河道的疏浚和整理,造成了天津市内共计1700余座坟墓迁移。这并非一个小数目,其中,海河委员会代迁的无主坟墓占少数,大部分坟墓都是由市民领钱后自行迁移,其中“坟主贫户居多”③。由于当时天津市内公墓并未真正建成,多数市民只能将坟墓迁葬至各义地或丛葬地内,比较分散,在某些程度上,加重了天津市内散葬棺木的存在。

最后,卫生观念和卫生制度的近代化。义和团运动爆发后列强武力占领天津,带来了暴力和强制性的天津卫生近代化。④社会精英开始接受“卫生”的近代概念,并将其与民族独立和种族的优越联系起来,把卫生赋予政治含义,并向大众普遍宣传。同时,民国时期中国社会动**,各种瘟疫及外来的传染病不时发生,天津作为重要的通商口岸和交通枢纽,几乎每一次传染病的流行,都会波及天津,这促进了天津口岸卫生防疫制度的建立,也加快了人们卫生观念的转变。“卫生”由个人的事情转为公共的事件,城市的整体卫生和公共墓地的建立也构成了近代城市建设与管理的重要内容。

1929年2月,向市政府的呈文,重点反映的就是“公共卫生”问题,认为天津东站铁道外的棺柩横陈,“似此污秽丛积,既有害于卫生,巷宇参差,复不协于市制,而地邻商埠,尤大碍中外观瞻”,“所呈各节,自系为注重卫生整理市政起见”。①可见,卫生已成为政治振兴的一种标志,对卫生的要求,是天津市政府整理浮棺筹建公墓的动因之一。同时,传染病对城市密集居聚区的影响也是促使公墓建立的原因之一。1938年王庆霖等呈请设立华北公墓时说道:“津市住民多属异乡之客,其能置茔修墓者寥寥无几…岁月积久,遍野荒冢凌乱无序…即朽骨腐尸隐伏病菌,一经炎日熏蒸,臭气传播,全市媒介疫疠为患,殊非浅鲜,市埠人民麋集,卫生一着,实为市政当前要务……”②1939年华北水灾后,中国红十字会天津分会借育婴堂地设立临时公墓,其目的即“为严防发生瘟疫起见”③;1940年3月,天津市善团掩埋浮棺筹设公墓委员会成立,盖因水灾过后暴露棺柩甚多,“……值兹春令已届,阳光蒸晒最易发生疫疠,亟应设法掩埋,以安孤魂,而重公共卫生……”④此外,在公墓的建立和具体管理上,近代卫生观念也日渐突出。在天津市政府屡次颁布的管理规则中,对葬者虽不限身份,但是对于其死亡原因审查很严。1944年,《天津特别市政府管理公墓规则》中,规定居民:“须填具证明书三份,经卫生局注册之医师并该管警察机关盖章证明死亡原因正当及无传染性疾病。”1946年,社会局市属公墓管理规则规定得更为详细:“凡申请领穴者,须先向本局领取申请书,照式填写三份,连同卫生局登记医师签订死亡诊断书及住在区警察机关发给死亡出殡执照,呈由本局核准,所呈申请书,一份留局,一份由局交给公墓,一份发还申请人,并发给领穴证,但死于鼠疫者,不得葬于公墓内。”可见当时人们对于传染病的防疫已经极为注意。

天津城市公共墓地及其制度的建构,是其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中的内容之一。它与其他诸多因素一起,共同促成了近代城市文明的发展与建设。天津近代公墓的建立过程,既是政府将民众的死亡纳入其制度化管理范围的过程,也是天津城市化和现代化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近代公墓制度的建立,反映了当时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是我们观察社会变迁轨迹和发展程度的一个独特视角。天津近代公墓建立的过程中,还有很多方面值得深入分析和思考(比如,天津公墓具体是如何随着城市空间功能的演变而变动,在其变动过程中又产生了哪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再比如,对私营公墓建立和发展的深入分析,1949年以后公墓建立情况的继续探索;等等),这将是留待以后的研究课题。

原载《史林》2013年第3期,与王琳合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