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年10月,国民政府接管天津后,社会局重新接收了前日伪政府统治下的各租界公墓,将马场道旧英国公墓命名为市属第一公墓,花园路德国坟地为第二公墓,广东路英国坟地为第三公墓。③1946年2月14日,天津市政府公布了市政会议第十九次例会通过的《天津市政府社会局市属公墓管理规则》,统一对市属公墓进行管理。①5月16日,又公布了市政会议第三十二次例会通过的由地权科拟定的《天津市无主坟墓迁埋办法》②,出于土地利用的考虑,对天津市内的无主坟墓进行了整理。
1947年5月,市政府规范各局执掌,公墓管理全部由社会局移交公用局。在正式移交之前,5月5日,天津市政府颁布了市政会议第七十九次例会通过的由公用局制定的《天津市殡仪馆营业规则《天津市立公墓组织大纲》《天津市立公墓管理规则》《天津市公用局设立火葬场管理规则》。③正式接管后,公用局又拟定了《天津市政府公用局设立公墓火葬场暨整顿义地实施办法》④,建立完善的殡葬管理体制。
在构建管理体制的同时,市政府也开始计划在四郊划地建立公墓。1947年4月,公用局公函天津县政府请其指拨官地,建设天津公墓;7月,县政府函复“本县尚无适当公产建修公墓”⑤,因此更切实的做法还是扩展原有公墓。1946年11月,社会局即因“马场道公墓经中外侨民陆续葬埋,穴地即将用罄,势必计划扩展”,向市政府呈请接管马场道公墓南墙外昆连空地以备扩展公墓,市政府令地政局财政局对此地产权及详细情况进行了查勘,后将查勘情况指令公用局知照。⑥1947年,公用局接管墓地后,便着手扩展第一公墓。9月,公用局变卖第一公墓后墙外堆放的大量炉灰,以清出空地增辟穴位。11月,公用局向行政院物资供应局华北办事处借铲车平垫第一公墓后的炉灰地①,并登报公告市民迁移炉灰地内的浮棺。然而,第一公墓周边当时已经不再是市郊荒野,而是成了居住区,有难民在其周围搭盖窝铺居住,且有学校毗邻。公墓的扩展要求拆除难民窝铺,且势必距居民区更近,影响到周围环境,由此引发了民众与政府间的矛盾。②
1947年11月,与第一公墓毗连的第十、十一保国民学校上呈教育局,由教育局函公用局,请将第一公墓之火葬机远移郊野,因“焚葬尸体时,则油腥恶味,漫于全区……现值猩红热猖獗之时,且该墓送葬之举,无时或已,不惟全区居民怨声载道,尤与职校师生健康有关……有碍公共卫生匪浅”。公用局对此以“申请火葬者寥寥无几,且均在夜间举行,查与该校师生并无影响”为由函复教育局,未接受这一建议。12月5日,第六区十、十一两保市民上呈市政府,对第一公墓提出了四点要求:第一,迅速停止扩展该公墓。第二,该公墓穴满后严禁再行埋葬。第三,焚尸炉立即撤销。第四,该公墓由钧府作有计划之迁移。呈文中提到市民“念国家离乱未安,财政困难”,迁移公墓可以缓议,但前三点必须施行。1948年1月,市政府批复拒绝了市民请求。同时,公用局拟具了扩展第一公墓计划呈请市政府核备,并申请将贫民窝铺占用地段拨作扩展公墓使用,得到了市政府的准许。③但难民窝铺一时难觅相当地点迁移,且时值内战,政府首要任务是安定民生,因此经社会局呈请,市政府于3月下令缓拆难民窝铺,加之平垫第一公墓空地的铲车于1月损坏,扩展第一公墓工作不得不暂停。
4月,第一公墓扩展工作再次进行,公用局布告居民各安生业,毋生滋扰。然而,这次居民的反对更加强烈,市民屡次呈文市政府及公用局,要求停止扩展,并于报纸上发文声请。在市民呼吁未果的情势下,
5月,第六区第十、十一保保甲长全体辞职,呈文中谓“我国行宪民主政治正在萌芽,人民对政府自应尽量供献意见,政府亦应博采舆情……但政府关于民间饥苦,毫未察觉,一意孤行,令人气短………地方自治无从办理,保甲长等惟有全体呈请辞职,以谢地方父老,政府既漠视民意,地方自治实无法推进……”至此,民怨已达**,市政府不得不与民众协商多次,并达成妥协,市民为政府觅得佟楼一处空地堪作公墓。①6月23日,市政会议第139次例会决议议决通过,第一公墓停止扩展,马场道公墓毗连空地不准再搭建窝铺,新公墓向北郊新开河一带觅地设立,由公用地政财政三局会商办法。此后,公用局再次拟定了《天津市政府公用局整顿义地暨运营公墓业务计划》,并重新颁布了《天津市公用局市营公墓管理规程》。②8月,市属公墓全部葬满,市民停止领穴。公用局也开始重新寻找新公墓地基。
此时因系内战时期,天津作为华北的主要战场,每次战后死伤官兵甚多,军用公墓的建立也呼之欲出。1946年6月,军政部天津陆军医院即函请天津市政府拨专用公墓地基,市政府令地政局和社会局与陆军医院会同办理,但三处会商结果,居然是让陆军医院寻找相当地点后,再行商讨,此事遂无下文。③1948年2月,联勤总部第六三后方医院再次向市政府申请拨借义地,天津市政府令财政局办理,财政局找到中山门外炼瓦厂地方有空地一段,拟借予作为义地,但后来因产权问题未能拨用。①同年6月,抗战戡乱阵亡殉职将士公墓筹建会成立天津办事处,与政府部门联络寻找地基建立公墓,后经查此筹备会并非由国民政府批准成立,而是个人私自发起,因此受到了国民政府的禁止,同时其自身也因经费无着,成立不久即宣告解散。②因此,整个国民政府时期,军用公墓在天津也没能真正建立。
设立新公墓的努力一直没有成功,现有公墓的扩展也极为有限,国民政府在这一时期的公墓建设上似乎没有什么突破性的进展,但也不能说毫无业绩。除了收归各租界公墓进行管理外,国民政府还对天津市原有的私营公墓进行了统一登记整理。1947年6月,公用局制定了详细的私营公墓调查登记表,对天津市内所有的会馆义地或是私营公墓都进行了统一登记注册,对其收费、组织形式、管理规章、组织人员及营葬人受葬人情况都进行了详细的统计,并要求其定期呈报备案③,将天津市现有的义地和公墓都纳入了政府管理范围之内。
整体而言,民国时期天津公共墓地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基本都是在政府的引导下进行的。虽然政府自建的公墓未能有效落成,但政府制订的建立公墓的计划和规范却成为城市公墓管理的制度基础;同时,政府以租界公墓和原有的私营公墓或义地为基础,将公墓纳入了市政管理的范畴,国家开始了对个体死亡的程序化管理,这对丧葬观念和形式的变迁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在反复筹建公墓寻找地基劝募经费的过程中,近代化的公墓制度实际已渐渐地被中国人吸收和接受,国民政府以收归的租界公墓和私营公墓、义地为基础,对其进行近代化的公墓式管理,由此实现了中国传统宗族同乡义地形式向近代公墓的过渡。由传统之“义”向近代之“公”的演变,体现着制度、观念和时代的变迁。除了市属公墓外,在1946年登记管理的私营公墓中,由天津商人自办的以“公墓”为名的墓地有4处①,江苏会馆中还同时设有义地和公墓,义地用来暂寄停柩,公墓则用来埋葬。1948年11月至1949年10月,江苏会馆义园组还依照整理旧存灵柩办法,对停柩于义园内的浮棺进行整理并埋葬于江苏公墓内,举行了十二次联合安葬②,一定意义上体现了中国传统会馆义地对自身的调适。同时,政府也将公墓的建设作为城市整体规划建设的一部分,早在1929年政府最初筹设公墓时,即拟在全市四郊建立公墓,计划可敷十年之用。③1947年后公用局拟定的设立公墓的实施办法中,则明确将天津市的公墓划分为东南西北四个区,并将十二个区的居民分属各区埋葬。④同时,在新建公墓的选址上,也考虑到公墓的地理位置和周边环境,注意公墓对于周边环境的影响和道路交通的便利性①,这些经验和计划都为后来的公墓建设打下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