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世凯在天津实施的现代地方司法体制,“与旧制的主旨不同,制订了司法行政的区划,承认裁判权的独立,不再像旧制那样,各个下级裁判所接受上级裁判所的监督……以裁判官的意志,任意裁判”,“在组织方面也废除了独裁制,采用了合议制。在审判官、检事官、书记官之外,另设会审官。……和旧制相比,极大地刷新了面目”。⑤从具体内容看,打官司的费用由于诉讼费和承发吏规费的限制,减少许多。又由于派人到日本参观后制定了监狱制度,改善犯人的生活条件,并使罪犯有学习工艺、技艺的机会,这也可称为有某些改进。⑥当然,作为现代司法体制的试验地,它的产生和运作很难完全脱离传统体制的制约,因为,中央官制变革的滞后性和相关旧制的存在,仍然对新制建构和运行构成制度性阻力。所以,当时有个县令就认为“名目虽改,究其与曩日发审处无稍易”。①且司法裁判,权出多门,审判厅而外,各级官府公堂仍裁判民刑诉讼,司法并不能完全独立,其现代性价值十分有限。然而,由传统司法体制向现代体制的转轨,这一变革所具有的历史特征仍值得我们认真总结。
其一,纳旧入新的渐进性特征。袁世凯所建构的地方司法体制是“鉴于历来的司法机关的不完善”,参酌光绪三十二年沈家本纂修奏请的审判规则而实行的现代新制。但新制的建构事实上并不是在完全废弃旧制的前提下进行的,而是在旧制仍存且发生作用的条件下建构的,因此,旧制的组织资源或人事资源部分地移入新制。“此项审判系从天津一府试办,而一府之中又先从天津一县试办,于变通旧法之中,寓审慎新章之意。天津县审判名为地方审判厅,天津府审判名为高等审判分厅,又量分天津城乡匀设乡谳局四处,期与大理院原奏吻合,以为法院编制之先声。""所有两厅及谳局办事人员,就平日研究谳法及由日本法政学校毕业回国之成绩最优者”,“并原有府县发审各员先令学习研究试验及格,按照分数高下分别派充,故人争濯磨,尚无滥竽充数之事”。②虽然从体制特质上新制的设立标志着旧制历史命运的终结,但在人事延用方面则突出着由旧趋新的渐进性历史特征。在现实生活中,现代性的制度建构事实上并不表现为对传统体制的完全割裂。直隶及天津地方的新政建构,基本上都依循着改旧为新的渐进性程式。这一特征其实也体现在现代警察制与传统保甲制的兴替过程中。这一方面表现为地方巡警经费仍然依托于传统保甲款项上,如“巡丁由地方本有之青苗等费归绅董付给外,其每月官长弁目等项尚需一千数百两,岁需二万两之多,各属恐无此财力……”③;“……创办巡警,所以卫民非以扰民。定章令各村自行筹款,系指迎神赛会等项而言,原为取无益之资办有益之事,若其款本为该村正用所关,不许借词蒙提,以免顾此失彼……”①另一方面也表现为新制运行后旧制的渐次裁撤。“四乡巡警业已一律开办,闻四乡保甲局定于二月朔日一律裁撤”②。天津地方旧式保甲和衙门差役体制的废除,是在新制基本成型和旧制人员纳入新制后才实施的:“设立巡警,即可将差役渐次裁除……拟将衙署内红役年轻资美,素无劣迹,才堪造就者挑入传习所与所内之学生一并肄习,俾其均受教育,将来缉捕传讯催科探访等事即令接办。……该县差役向有三百余名,今剩六十名,以后有病故斥革告退者,概不再补,并选马快中之精壮诚实者取具连环妥保,作为暗巡。”③现代性地方审判体制的建构,也仍然遵循警察制取代保甲制的运作程式,这在相当程度上减缓了改革的阻力,降低了制度更新的成本。虽然从制度更易的效率来看,这未必是最理想的选择,却应该是最现实的选择。因为“势成积重,若一旦同时并举,使划然分离,则法官既少专家,布置亦难措手。惟有逐渐分析,择一二处先行试办,视情形实无窒碍,然后以次推行”。④
其二,绅官体制的过渡性模式。袁世凯在直隶或天津地区推行的“新政”,不仅在运作程式上采取了渐进性方式,而且在制度建构上实行“绅官体制”,使得制度的新旧转换在权力主体上达到了融通性。如四乡巡警由警务学堂内选派文官学生八员,兵学生八名分赴各乡陆续教练,“分六局十五区,文官学生六员充巡官,武官学生十五员作为巡弁。并谕公正绅士帮同官弁督率巡兵昼夜轮流,照章试办”。⑤传统绅士或乡政人员在新制权力结构中,仍居重要地位,所谓局董也是“宜就地选充。各局巡警教练成后,于各村内择明白干练,众所推服者一二人作为局董,各处地方利弊可以随时禀商”。各乡巡警也是根据“村庄稀密不一,大小不同,地方之繁简与居民之贫富”,“按五十户设一人,其余穷乡僻壤按百户设一人,所募巡警应责成各村绅董在本村内挑选年力强壮、粗知字义之人保送充当……”①
在地方司法体制的现代性转轨过程中,传统绅士被及早地纳入新制度的建构过程中。“窃惟为治之道,必须官通民情,民知官意,上下相信,而后举办要政,如响斯应。……中国向来积弊,官绅隔则多蒙蔽,官绅通则启嫌疑,不惟官与民隔,绅亦与民隔,即城绅与乡绅犹隔,往往城关之绅耳闻时法而不能乡情,乡村之绅心只吝财而不能知事变。所以官欲通民,必先使绅与绅通,而有以联之,官欲民信,必先使绅为民信而有以导之。卑职窃以为会议研究所不可无总汇之区也……”②制度性的优先安排仍然限于传统绅士阶层。袁世凯认为,“法政学堂为他日创制之本原。……将安徽等省举人拣发来直,并令入堂毕业后分别奏留,以供任使。至本省士绅各署幕僚,皆有佐治之责,亦分别筹设学堂,兼营并进”。③
袁世凯的司法体制改革以传统绅士的角色转换作为现代司法制度建构的基础,而且以“其学问之优长者,或送省州各学堂或派为本属师范劝学员,其品行之纯正者,则派为巡警总副董,即各村村正副均多随时更换”。④天津地方“新政”运作的“绅董制”,构成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最主要的权力模式,使传统绅士转为近代绅董,由传统功名社会文化角色,转换为权力利益角色,形成了颇具特色的“……其办理之权宜散之于绅,其综核之权应操之于官”⑤的绅官模式。
其三,以新代旧的总体性目标。无论是运作程式上的渐进性还是体制架构上的过渡性,作为确立新制取代旧制的总体性建构目标则是确定无疑的。“……臣维司法独立,万国通例,吾国地方官兼司听断救过不遑。近今新政繁兴,诸需整顿,亟宜将司法一事分员而治,各专职成,以渐合立宪各国制度。”①天津地方司法体制的现代建构,虽然难以在实践中完全避免行政官员对于司法审判的干预,“而目前府县虽不专亲审判,而仍兼厅长之职,亦因报案文移既用守令印信,且一切布置建筑不能使府县不任责成”,“应俟法部颁有新章,再行遵守”,但是“司法独立,万国通例”,“宜将司法一事,分员而治”的制度建构、“一律改用检察官”②的制度以及地方三级审判制度的建立,最终指向司法独立的现代性诉求。所以,现代司法体制一经建立,不仅一改旧观,“从前酌收诉讼费定数太多,且征收于结案之后,往往延宕不缴”,“今变通旧章,一切状纸由厅发卖,每纸制钱五十文,并遵章贴用印纸,方予收理。此外承发吏规费俱限有定数,交厅存储,务使酬其奔走之劳”,“而较从前书差等费,民力已轻倍花”③,而且也有利于司法主权的维护:“向例外国商民控告华人事件,类皆先赴领事衙门投禀,再由领事转交关道或关道自行讯断,或发交县署判决”,“开厅以来,由县署移交关道发交以及洋商径自来厅控告者已断结十余起,外人于过堂时,则脱帽致敬,于结案时则照缴讼费,悉遵该厅章程”④。
天津地区“是以行之数月,民间翕然从风”的地方司法改革境况,一定意义上表明,现代性制度不能决然于传统断裂的条件下确立;同样,也只有实现传统社会力量自身的更新,才有可能形成新体制的内在驱动力,最终实现社会与制度的新旧转轨。
原载《社会科学研究》2005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