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闭关政策”实际是清王朝面对“西学东渐”而采取的一项具有指导意义的总政策,而不是一项具有条文规则的具体措施。“杜民夷之争论,立中外之大防”只是它的精神实质,却不是它的完整的全部内容。在具体的贯彻落实中,鸦片战争之前,“闭关政策”的实际效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严禁西洋人传教,二是限制外夷通商。因此,史学界通常所说的“一口通商”“垄断贸易”“公行制度”,事实上是清王朝基本于“立中外之大防”而采取的“防夷”措施,是“闭关政策”在外贸领域中的落实,而不等于“闭关政策”本身。只是因为,一方面,雍正以后禁止洋教措施的严格实施,使西方传教士在华活动已基本销声匿迹;另一方面,18世纪中叶以后西方向中国的推进“基本以商业为主”,故而,清王朝的“闭关政策”就突出体现为对外贸易中的“防夷”措施。
清王朝对外贸易中的各项“防夷”措施固然不能完全等于“闭关政策”,但却是这一总政策在18世纪中叶以后的集中体现。当时,大洋彼岸的船舶乘季风的推力不断涌向中国的广州滩头,主要是受商业利润的驱使。“近代使东方和西方发生接触的是商业”①,如何处置这些汹涌而来的“嗜利忘义”的西方商人,是清王朝颇感棘手的一个现实问题。世界历史发展的进程终于给封建的中国统治者提出一个不太情愿回答而又不容回避的重大课题:以“天朝”自许的清王朝既要“杜民夷”“防中外”,不能由外商自由贸易,又要昭示“天朝帝王”“垂怜外夷子民”“一视同仁之恩”的雍容大度。因此,在中外贸易的实践过程中,清王朝企图兼得鱼与熊掌,逐步形成了既能显示“天恩”,又能“防中外”的“防夷”措施。它是“闭关政策”的必然产物。
从嘉庆年间开始,到鸦片战争前夕,清王朝颁行了一系列“防夷”条款,构成了清代限制外商制度的主体内容。最早提出“防夷措施”的是两广总督李侍尧。乾隆二十五年(1760),他奏陈“防夷五事”:
第一,禁止外商在广州过冬;
第二,外商到粤后由行商管束稽查;
第三,借领外夷资本及雇请汉人役使,应一并查禁;
第四,严禁外夷雇人传递信息;
第五,夷舶停泊处,调拨营员弹压稽查。②
此后,清朝限制外商政策和防夷措施不断完善,日臻系统化,嘉庆十四年(1809)又产生了“民夷交易章程”和“查禁官银出洋及私货入口章程”七条,而集其大成者则是两广总督李鸿宾于道光十一年(1831)提出的“防夷八条”。“防夷八条”虽然承袭了清朝历年限制外商措施的基本精神,但在实际条款上却本着务实的精神有所增损。其主要内容为:
第一,夷商进口后泊舶处所应照旧派弁兵稽查,其住居行商馆内即令行商约束,以免滋事也;
第二,夷人私带番妇住馆及在省乘坐肩舆均应禁止也;
第三,夷人偷运枪炮至省应责成关口巡查弁兵严加禁遏也;
第四,夷商雇请民人服役应稍变通也;
第五,夷商具禀事务应酌量是否紧要分别代递也;
第六,借贷夷商银钱应杜绝拖欠弊端也;
第七,夷商不得在粤住冬变通旧章随时防范也;
第八,英吉利国公司船户驾艇往来用夷商货船领牌出口均应遵定制也。①
在世界历史发展进程中,出于保护民族经济利益的合理的“限制贸易”政策,无论就其目的还是效果而言,均无可指责。然而,清王朝推行的“防夷”措施却并不是什么“限制贸易”政策。从其颁行的规章来看,它所防范的主要内容为“以免滋事”“番妇住馆”“乘坐肩舆”“华夷勾通”;从其实践结果来看,也唯有“番妇住馆”“乘坐肩舆”执行得最为严厉。因此,“防夷”的根本点就在于“杜民夷之争论,立中外之大防”,而绝不是一种单纯的对外贸易政策。两广总督李鸿宾在一个奏折中一语道破了“防夷”措施的本质:“英吉利恳请在省城自租栈房,囤积夷货等条,皆与向定章程,俾民夷不相交接之意,大有违碍,万不可行。”②
毋庸置疑,隐匿在“防夷”措施帷幕之后的是封建王朝对于“民”的一种极度恐惧。“夫防范者何也?只恐敝处百姓渔民,一见远方来孤单船只,争相扰近,登船窥探。尤虑该百姓等,枭心一起,酿事靡轻。”③“防夷”的本质是实行“华夷隔绝”,而不是经济利益的直接权衡。诚如马克思所言:“推动这个新的王朝实行这种政策的更主要的原因,是它害怕外国人会支持很多的中国人在中国被鞑靼人征服以后大约最初半个世纪里所怀抱的不满情绪。由于这种原因,外国人才被禁止同中国人有任何来往。”①应该说,崛起于白山黑水之间的清王朝,在“华夷”这个既是文化又是政治,既是理论又是现实的重大课题上,具有“超重”的忧惧。况且,中国封建王朝兴变更替的内循环的历史阴影,总在死命地追逐着清王朝的历史命运。所以,对王朝本身安全利益的忧虑远远超越了对中华民族走向世界的长远战略利益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