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教化为本(1 / 1)

“为国之道,以教化为本。移风易俗,实为要务。诚乱者辑之,强者训之,相观而善,奸慝何自而逞。故残暴者,当使之淳厚,强梁者,当使之和顺,乃可几仁让之风焉。舍此不务,何以克臻上理耶。”①早在1619年7月,努尔哈赤就充分意识到社会教化在政治统治中的重要作用。康熙九年(1670),圣祖谕礼部曰:

朕惟至治之日,不以法令为亟,而以教化为先。其时人心醇良,风俗朴厚,刑措不用,比户可封,长治久安,茂登上理。盖法令禁于一时,而教化维于可久,若徒恃法令,而教化不先,是舍本而务末也。②

就王朝的安危和权力的巩固而言,军事统治和严法峻刑只是一时之举,而非久远之策。因此,清朝统治者在实践中确认了“教化为本”的统治原则,并逐渐形成并完善了自己的乡村社会教化体系。

为了从思想上控制乡村社会的民众,清王朝建立了一系列的组织来承担社会教化的职责,主要有社学、书院和保甲组织。

从顺治至雍正年间,清廷多次下令要求“每乡置社学一区,择其文义通晓、行谊谨厚者补充社师”③,“凡近乡子弟年十二以上二十以内有志学文者,俱令入学肄业……务期启发童蒙,成就后人,以备三代党庠术序之法”④。社学的设立,任务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教训生童,启迪百姓,化民成俗,以收教化之功;二是教会学生识字读书的基本技能。社学是一种兼有学校作用的社会教化组织。

清初,鉴于明末的教训,对书院采取抑制政策。随着清王朝统治的日趋稳定,清廷对书院的态度也转变为积极兴办。雍正十一年(1733),清廷敕令曰:“近见各省大吏渐知崇尚实政,不事沽名邀誉之为;而读书应举者,亦颇能摈去浮嚣奔竞之习,则建立书院,择一省文行兼优之士读书其中,使之朝夕讲诵,整躬励行,有所成就,俾远近士子观感奋发,亦兴贤育才之一道也。”①从此,清代书院经历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时期。清代书院是以考课为主,“讲学者鲜”②。但书院学生所习仍为儒家经史之术,“书院肄业士子,令院长择其资禀优异者,将经学史学治术诸书,留心讲贯以其余功兼及对偶声律之学。其资质难强者,且令先工八股,穷究专经,然后徐及余经以及史学治术对偶声律”③。正是通过书院的教育,一部分士子和生童获得儒家伦理知识。与社学相比,书院教化的范围较窄,且教化内容的程度较深,它更多的是入仕或即将入仕的人们接受教育的场所。

保甲制作为清政府控制乡村社会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早在顺治

元年(1644)之时就开始推行,“清代行保甲,重在户口、警察、收税三端”④,但在实际生活中,保甲组织亦承担着劝善惩恶、化民成俗的教化作用。保甲长有宣喻教化本地乡民的责任,他要向知县“举善恶”,凡“读书苦斗之士”“耐贫守节之妇”"乐善好施之人""孝顺之子孙"等善迹,保长要向知县公举,知县“或周以布粟,或表其门闾,则乡里争以为荣,而愚民咸知劝善”⑤;凡违背教约、素行不俭者,保长向官府检举后,官府“先以训饬,继以鞭笞,于户口簿内注明其劣迹,许其自新”⑥。平时保甲长还要负责执行官府的禁令,向百姓宣讲法律,使乡民知所为与所不为。另外,保甲制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株连互保,一家有犯,周家同坐,“保甲之法,一家有犯,连坐十家”①。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的犯法已经超越了个体所承担责任之范围而涉及一个群体,因此,这个群体必然要互相监督,防患于未然,个人行事时必然又要顾及群体的利益。保甲制在无形中对乡民的思想教化起到了强制作用。“扶儒法之中心,备刑教作用而有之者,厥为保甲之法制……其中育民、训民之道,即本教的立场,而彰化育之功。”②

社学、书院和保甲组织作为政府推行教化所依赖之组织,具有共同的特点:其一,其首领皆由政府所规定并选择,或享受免差役之优惠,或领取膏火之费;其二,要接受政府的管理与考核。所以,它们应属于实行教化的官方组织范畴。

除了制度化的教化组织之外,清王朝也通过旌表等形式在无形中对乡村民众进行着潜移默化的思想引导。旌表是封建政府对符合自己利益的行为进行表扬的一种方式。顺治五年(1648),清廷议准:“孝子、顺孙、义夫、节妇自元年以后曾经具奏者,仍行巡按,再为核实,造册报部,具题旌表。”③为了宣扬忠孝节义并使入旌式,清政府在各地兴建祠堂与牌坊,旌表忠孝节义:“顺天府、应天府、直省府州县卫分别男女,每处建二祠:一为忠义孝弟祠,建于学宫之内,祠门内立石碑一通,将前后忠义孝弟之人,刊刻姓名于其上,已故者设位祠中。一为节孝祠,别择地营建,祠门外建大坊一座,将前后节孝妇女,标题姓名于其上,已故者设位祠中。”④在政府的提倡下,忠义祠堂、贞节牌坊在乡村之中随处可见。通过对被旌表人物的表扬和奖赏,现实的顶戴与祠堂牌坊吸引着民众逐步向旌表的范围靠拢,旌表的形式在思想教化上起着强大的导向作用。

除直接受控于官方的教化组织外,在乡村社会教化体系中,非官方的教化组织亦扮演着重要角色。这些非官方的教化组织主要有宗族、乡约、私塾和义学组织等。

宗族是一种血缘性的地方社会组织,它是由聚居在一定区域内的同一祖先的若干后裔所组成,拥有共同的宗祠、族田、族规等。它“是封建社会最基本的组织……它不属于行政体系,但它所起的作用是行政组织远远不能比拟的”①。宗族“力图在它的成员中维持法律和秩序,不让它们的纠纷发展成为牵动官府的诉讼”②。宗族之首在全族大会上都要宣读族规,以使族众咸知,而且宗族也有强制力保证族规得以执行和遵守。宗族在清朝社会的广泛存在,对教化民众起了极大作用,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家权力的空隙,“宗法者,佐国家养民教民之原本也”③。在血缘和地缘关系上建立起来的宗族组织利用它的地方权威性,软硬兼施地对族人进行着思想教化。

乡约即乡规民约,它是由本乡人民自己订立,为维护共同利益而要求集体遵守的一种道德引导性组织。清初,政府就规定:“凡直省州县乡村巨堡及番寨土司地方,设立讲约处所,拣选老成者一人,以为约正,再择朴实谨守者三四人,以为值月,每月朔望,齐集耆老人等,宣读圣谕广训,钦定律条,务令明白讲解,家喻户晓。”④乡约一般皆有两部册籍:一为记善之籍,记载乡人之善行;二为记过之籍,记载乡人之过失,乡约“置二籍,德业可劝者为一籍,过失可规者为一籍”⑤。

乡约定期集会,首先宣读讲解圣谕广训,然后推举乡人的善行与过失并且分别记入籍内;“乡内有善者众推之,有过者值月纠之,约正询其实状,众无异词,乃命值月分别书之”①。屡犯过失而不改者就要受到一定的惩戒。“凡同约之组合员,其遵守协约者,则有善行之记载,以昭激励;其违犯协约者,则有过失之登录,以示惩戒。且罚行三度,怙过不悛者,即与众弃之,而绝其享受团体教化之机会。”②如果说宗族是在血缘关系的基础上,以“敬宗收族”为旗帜实行的一种强制性较大的教化组织,那么乡约则是在地缘关系的基础上,更多地依靠道德约束力而实行的教化组织。

私塾为封建时代蒙学教育机构之一,它一般有三种形式:一是教师自己设馆授课;二是贵族富户设立家塾,聘请教师到家中教书;三是义塾性质,如宗族利用族产设立书塾,本族子弟可入学学习,也有大户人家捐钱设立义塾。义学一般为官或民捐钱设立的供贫苦无力上学之人就学的教育机构。“义学私建者也,或捐自官,或捐自民,总为子弟就学无资,故为之膏火师长以造就之。”③义学“招致贫不能读者”④,它一般免收学生的学费。由于清政府的提倡,义学在清代广泛地存在于乡村基层之中。私塾中之义塾有时也称为义学。私塾和义学都属于蒙学机构,它们承担着社会上基层民众的教育任务,其教育内容一般从最基本的识字读书开始,课本有《千字文》《百家姓《三字经》等,它们为学生的一生教育打下了最早的基础。由于清政府设立的正规学校一般只到县一级,因而私塾和义学成为乡村社会的主要教育机构,其中的教师亦成为士子入仕进学前的主要教育者,他们在教会学生识字读书的同时,也将最初的伦理知识与做人准则教给了学生。由于私塾和义学是初级教育,故教师在教给学生知识时就无形中将封建伦理道德渗透到学生们人生观的形成过程中了。宗族、乡约、私塾、义学组织作为实施教化之组织,同样具有共同的特点:它们的首领由自己推选,并不由官方所任命或批准;另外,它们的日常事务也由自己安排并不受官方的考核。

除了常规性教化组织外,一些非官方的教化形式,如宗教和戏曲等,也具有教化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