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的存续和发展都是一个动态的历史演变过程。这一历史过程不仅仅表现为转折时代社会形态的剧烈更替,而且还表现为更为常见的社会现象——社会流动。社会流动指的是人们在社会结构体系中从一个地位向另一个地位的转移,它包括了人们的身份、职业、阶级、阶层关系的变动。由于社会关系空间与地理空间上具有难以分割的密切联系,因此理论上把人们在地理空间上的流动也归于社会流动。不过,社会学中常说的社会流动,主要是用以描述和分析人们的社会关系空间变动的学术概念。有些学者认为,这个由英文“social mobility”翻译过来的学术名词,不能准确地反映或表达它所包含的实在内容,而称之为“社会位移”①,也有人称之为“社层流动”②。学者们对这一概念称谓的分歧,并不曾影响它所涵指的具体内容,因此,笔者拟按照中国社会学者最普遍的用法仍称之为“社会流动”。
需要说明的是,社会流动作为社会关系结构的一个变量,与阶级关系的变动有着历史发展的因果联系,尤其与阶级分化相关性甚强。但二者并不相同,也不能互相取代。阶级关系是特定历史阶段里社会关系中的基本关系,却不是唯一的关系;人们在社会关系中地位的变化也并不完全表现为阶级关系的变动,或者说并不经常地表现为阶级关系的变动,如科举时代秀才向举人、进士的流动,庶民地主向绅士阶层的流动等。因而,用以揭示人们社会地位变动过程的社会流动概念的涵盖面要比阶级分化或阶级变动概念宽泛得多。从其内涵来讲,阶级分化的特定含义是指同质的社会阶级分解为不同质的两极对抗性的阶级或阶层,如西欧的市民阶层分化为资本家阶级和工人阶级,中国合作化时期农村阶级分化过程中形成的贫、富两极对立趋向等。然而,标示着个人社会地位转移的社会流动,并不一定就要意味着形成对抗性的两极分化,如绅士阶层与官僚阶层的相互对流,近代农民向城市的流动等。
此外,社会流动是任何一个社会结构在任何历史时期都存在的、极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只要有社会存在,只要有社会分工、社会差别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分层,就必然要出现社会流动,尽管社会流动的形式、规模和特征因时代变化而各有不同。阶级分化则不然,它通常只出现在社会结构或社会关系发生巨大变动的特殊历史时期,发生在社会历史的转折时期。因此,从社会历史发展的纵向上考察,阶级分化是具有特殊性和阶段性的社会现象,社会流动却是具有普遍性和共时性的社会现象,故此,仅仅运用具有特殊性的阶级分化概念,显然无法准确、完整地分析和揭示关于人们社会地位频繁变动这一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的社会历史现象。不容否认,概念并不产生社会历史,相反,它只能是人类认识、理解社会历史的产物;它也只能随着人类对社会历史认识的不断深化而形成、消亡、更新。所以,社会流动概念向史学领域的渗透就成为社会史学科发展的必然要求。
当然,社会流动与阶级分化或阶级关系的变动并不是截然两分的,正像社会生活的历史进程是一个统一的有机体一样,它们在现实生活中也表现为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统一的动态进程。通常,自由性社会流动只是特定社会结构稳定状态下,调节人们社会关系确定人们社会地位的一种运动过程,它不会引起阶级关系的重大变动;但是,在社会生产力或社会制度变革作用下形成的结构性社会流动,却常常以强制力量促使某一阶级或阶层大规模地流向别的阶级或阶层,它不仅会造成两极殊分的趋势——由此导致剧烈的阶级分化,而且也将最终使旧有的社会结构发生根本性变动。显然,阶级分化又是结构性社会流动的最终结果。
事实上,社会流动是人类社会发展所生成的一种内在机制,它使社会结构在动态流动中获得了自我调节的功能,借助这一机制,社会阶级、阶层结构得以不断平衡和调适。同样,社会阶级结构也制约和影响社会流动的性质。在人类跨入文明时代以后,社会阶级结构便决定着每个社会成员和社会群体在社会关系体系中的地位、身份乃至职业,并从根本上影响个人的生活方式和整个社会秩序。在不同的社会阶级结构中,必然形成特征不同的社会流动模式。印度的种姓社会在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贱民各种姓之间严禁通婚和任何形式的交往,种姓之间既无代际流动,也无社会关系空间上的流动,社会流动只能局限于各种姓之间的水平流动,形成一种极度封闭性的社会流动模式。
在中国封建社会阶级结构中,社会流动模式是混合型的。这是一种适度型封闭(而不是极度封闭)的社会流动,它既严格限制垂直流动在任何阶级、阶层间自由发生,如贵族以血亲和特殊功勋形成世袭的特权等级,不轻易允许较低级阶层向贵族流动,平民的上升流动也从法律上加以限制;又保证一定范围内的上升性流动,如在平民阶层和绅士阶层之间,有水平流动也有垂直流动。
况且,在任何社会阶级结构中处于不同地位的社会成员都存在一个代际间的社会继替问题。步入社会的新成员都是在特定的社会结构中不断追寻着自己所能够获取到的社会位置(地位),并由此归属于某一阶级、阶层或集团。实际上,社会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成员的变动和代际更替通常都是通过社会流动机制来实现的。而且在基本阶级结构、社会结构不变的情况下,由于劳动生产率的变化和其他自然、社会因素的影响,也会在各阶级、阶层之间出现明显的成员的流出和流入现象,“这些也都是通过社会流动来实现的”①。社会流动机制一方面为个人或家族提供了获取地位和改善地位的社会渠道,另一方面,又调适了社会阶级、阶层结构的动态性平衡。所以,即使是在闭锁的封建社会结构中,社会关系的调节、平衡和稳定,很大程度上也是通过社会流动机制来实现的。尽管社会流动和阶级分化内涵不同,视角不同,但在社会历史运动过程中二者的内在相关性却甚为紧密。因此,借助社会流动概念分析社会历史现象,不仅不违背阶级分析观点,而且会使阶级分析本身拥有更加丰富、充实和细化的社会内容。无疑,通过社会流动这一中介来观察社会结构,会看到社会变动的另一番历史景观。
通常,社会流动的性质由社会结构本身所制约。在封建社会结构中,“绅为一邑之望,士为四民之首”的社会等级规范,刺激着整个社会的平民做出向绅士阶层流动的努力。在相对闭锁和稳定的封建社会结构中,社会流动的形式被长期累积的封建文化的价值指向所约定,并最终由封建制度所给定。
《荀子·效儒》篇中所谓由贱而贵、由贫而富的“唯学”道路,同后世社会“学而优则仕”的人生箴言,就是对那个时代社会流动形式的最高概括。稳定化和制度化的流动渠道就是科举制度。科举制度作为封建时代社会流动的基本途径,从表象上看的确是十分公正的,因为它在形式上一般是排除贫富、门第、血缘等先赋性因素的。事实上,历史上也并不乏贫寒之士荣登榜首而富贵天下的实例。在科举制度下,“生员由童生考取,读书子弟除极少数属于所谓倡、优、隶、卒等户外,都可应考,因此都有机会登上科举入仕的荣显之途”①。儒家文化尽管推崇和维系身份社会,但同时又侧重以个人成就因素决定身份。这一看似矛盾的学说,通过科举制度得以统一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正是在文化或生活的矛盾运转中,这一制度性流动形式,既成就着个人和家族的前程和地位,也推动着封建帝国社会秩序的平衡和文明的运行。据何炳棣先生统计,有的州县在明代约有四分之三的生员,清代约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生员出身寒微,祖上甚至未曾有过生员。明清两代的进士,平均也有百分之四十以上出身于从未有过功名的家庭。封建社会本来就不像资本主义社会那样,以**裸的金钱货币来维系人的社会关系,尤其在以“仁义礼智信”为精神支柱的中国封建社会里,在人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形成过程中,更多地罩上了一层温情脉脉的面纱。
然而,科举制度形式上的平等被它所具有的严格的淘汰规则和漫长的竞争路途所限制。作为以个人学问成就为取向的科举制度,要求踏入此途的社会成员必须经年累月地脱离生产和维持生计的活动,而主要专心致志于“八股”考试。因此,它最终要求参加科举的社会成员必须具备基本的条件:一是足够的土地或其他经济来源,二是一定的家庭文化教育背景。因此,“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中榜登科的还是士绅阶层的子弟”②。大多数农民和平民阶层事实上很少参与这一纵向流动。根据《道光甲辰恩科直省同年录》的抽样统计,其祖、父有功名身份的举人所占比例占绝对的多数。
通过科举制进行上升性社会流动的集团力量,主要限于具有功名身份的绅士或绅士家庭。虽然科举制度具有明确的人才甄拔作用,但同样以等级累造的科举功名体系,注定只有极少数绅士可以博取到进士、举人等中高级功名而跻身于官僚阶层。道光甲辰(1844)恩科中举者为1010人,而其中上升流动为进士者仅有209人,占20.7%。②在咸丰元年(1851)的科试中,全国(广西除外)中举者1789人,上升流动为进士者249人,占13.9%,后实授官职者317人,占举人(考取进士者不计)的20.6%,候补者72人,占4.7%,两者合计共占25.3%,尚有74.7%的中举者仍处于“社会沉淀”状态。③对于大多数绅士而言,他们最终都无法成就“学而优则仕”的社会垂直流动和实现封建社会人生追求的夙愿,对此,通过湖北和山西一些县的科举统计情况我们可知一二。④
因此,通过科举制度完成社会垂直流动的绅士仅占3%~4%。当然,这不能完全归咎于科举制度本身。
任何社会都有内在的调节功能,社会流动必然受到封建社会结构的制约。“一个社会中社会流动的程度取决于两个因素:可以获得的地位的多少,以及人们从一种地位向另一种地位移动的难易程度。”①因而,在以身份等级为主要结合方式的封建社会中,较高的身份和等级地位必然受到制度性的严格限制。按清朝官制,全国的正式官员大约有2万名文官和7000名武官,在职的官吏人数甚少。与此相应的另一情况是,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有少数合格的功名获得者:举人共有18000名左右,进士2500名左右,翰林650名左右。②况且,19世纪中期以后,清王朝出于财政的需要广泛采用了捐纳制度。由此,“官有定价,可以报捐实官与花样。实官可以捐至府道,而花样则有所谓捐花翎,捐升衔,捐尽先补用,捐单双月,捐免验看,捐封典等……名器之滥至此而极……是直同贸易矣”③。虽然社会上对捐纳制度的舆论批评不绝如缕,然而,作为附丽于封建政治制度腐烂机体的捐纳制度,如同扼制生命的癌细胞一样迅速地生长蔓延着。据计,在太平天国运动前捐官的总人数为3.5万人,而在19世纪最后30年中,捐官人数达到53.4万人。①咸丰十年(1860)以后,通过捐官途径得官的四品到七品的地方官竟多于通过正常的科举途径得官的人数。②在官吏和有官衔的人当中,捐纳的比例高达66%。③因而,在漫长而艰难的科举路途上得以鱼跃龙门,对于每个个体而言,偶然因素或许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对于绅士阶层整体而言,历史的必然性最终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舍此以外,通过办理团练、兴办军务而膺获保举,也是绅士上升性流动的途径。“从前三省教匪滋事,尽有义勇出身擢至大员者。”④在叶名琛当政广东期间,香山团练首领绅士林福盛因“表现十分突出,从一名普通士绅屡保至知府衔”⑤。特别是在战争期间,由保举而进身的绅士所在尤多。据统计,仅在湘军集团中“以此邀富贵而幸功名,所在亦不乏”⑥,由保举而官至督抚的各类功名之士就达到26人之多⑦。由此形成“发捻平后,保案累牍,世职云起,浸浸乎有官多于民之势”⑧。但是,军功保举究竟不是常规性制度流动方式,而且由此流动的人数相对于数量庞大的绅士阶层而言是微不足道的,它不会从根本上影响科举制度流动本身,而仅为其补充。因此,我们确信,科举制度或封闭型社会流动,除了其明确的官僚选拔作用外,它的隐形作用就是使96%左右的绅士“沉淀”下来,形成封建社会结构中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集团力量。
流动中的“社会沉淀”基本以生监为主,他们构成地方绅士的主体,并以高于平民的社会地位,成为基层社区的控制力量。这在动**时期崛起的地方团练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如在川楚白莲教大起义时期,各地团练领袖的出身情况。①
其中平民为团练领袖者11人,占10.7%,绅士92人,占89.3%。
绅士中进士、举人极少,基本以生、监为主,几乎占50%。鸦片战争后,地方绅士的权力并未减弱,反而呈上升趋势。在太平天国运动时期,地方团练领袖仍然以绅士为主。如《浙江忠义录》中所记载的两江地区的团练领袖情况。②
可知,平民出身的团练领袖仅占27.3%,绅士占72.7%。这当然不是个别地区的特殊情况,它基本上如实地反映了地方绅士对基层权力控制的一般情况。征以其他资料,我们可以发现各地团练领袖基本都是以绅士为主的。
社会结构本来就是一个诸因素相关甚密的系统。处于封建社会结构中心的绅士阶层的流动和“沉淀”,从根本上对于传统社会结构本身起着重要的稳定和平衡作用。
第一,绅士阶层的形成和存在,为封建社会的官僚队伍提供了充足的后备力量。科举之士一般在30多岁步入仕途,60至70岁告老还乡,其流动速度和幅度都较大。这既能保证官僚队伍每年有一次较大的流动,造成官场中部分新人涌入,又因其补充和流动的新人比例不是很大,而使官员结构保持相对稳定,有利于统治阶层的新旧交替,使社会政治处于相对稳定的流动态势。此外,绅士阶层的存在也为退出官场的“富贵者”提供了荣归的社会场所。“绅出为官,官退为绅”⑤,官、绅两个阶层之间的流动和不同社会角色的转换,体现了中国封建社会政治在适度流动中获致平衡与稳定的基本特征。
第二,绅士阶层的流动与“沉淀”,对于封建社会基层社会结构的稳定起着重要调节作用。在清代社会组织结构中,绅士是上层社会和基层社会结构的中介。清末基层社会组织,无论是保甲(或里甲)还是团练,抑或是宗族,都兼有政治、经济、军事三方面的职能,都是社会的控制系统,其间都离不开绅士阶层的参与⑥。
因此,整个基层社会控制、社区的稳定,都是借助绅士的力量来实现的。
第三,绅士阶层的流动和“沉淀”,成为封建社会权力结构体系正常运转的基本条件。中国封建社会是高度集权化的政治体制和高度分散的小农经济的统一。但封建政权(皇权)事实上不能介入分散的彼此隔绝的小农社会。“在正式的权力机构无法深入社会基层的中国传统社会中,士绅阶层与正式权力机构之间形成了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①或者说,“皇权”与“绅权”形成了对中国封建社会权力的分割与统一的政治格局②。
毫无疑问,绅士阶层的社会流动过程(封建型流动),实质上就是封建社会中最基本的等级身份的形成过程。这一过程既使各个社会成员在社会结构中定位,又使得封建社会政治结构在动态中获得平衡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