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三年(1853),清王朝谕令各省普行团练。在清王朝社会控制力量衰微的历史过程中,团练遂成为近代社会控制的另一种组织系统。面对团练的创行,人们有意发掘着它的历史根源:“南朝以来,如裴骏、鲁悉达、周迪之属,类以乡兵悍贼取胜,开元后,府兵法废,诸州始团练民兵。”①“团练者,即古寓兵于农之意,而变通其法以适时用者也。”②尽管文化的传统可以为这种社会控制形式寻绎出足已充分的历史依据,然而现实的社会需求和王朝别无良策的政治无奈,才是团练兴起的真正原因。
嘉庆元年(1796),川楚白莲教大起义,暴露了清王朝“强控制力量”军事体系令人吃惊的虚弱。奉命平乱的军队“种种弊端难以描述……将帅对战争一无所知,而部队对将帅也漠然视之”③。同时清王朝的行政控制系统也废弛不力,“村落中则乡约客头听教,城镇中则差役书办听教,所有稽查之人即为教中之人”④。
在社会秩序空前失控的严峻形势下,面对社会控制系统的衰败现实,清王朝不得不采取社会动员的手段,借助团练民众的方式,达到社会秩序再“整合”的目的。嘉庆五年(1800),四川、湖南等地团练相继兴起,便成为挫抑白莲教起义,实行基层社会控制的一种有力组织。
当然,嘉庆年间的团练还处于萌芽状态,既偏处一隅又规模有限。但是,它的出现却表明,在王朝社会统治危机的“天崩地裂”时代,社会需求本身就会产生出既不属于现行军事系统,也不属于行政系统的另一种控制力量。近代太平天国起义对社会秩序和清王朝的有力冲击,成为团练普遍兴起的历史契机。
踏着清王朝秋叶飘零的凄凉岁月,团练组织走向了自身健壮成熟的时光。对于清王朝而言,这确实是一种政治上的无奈:“自正月以来,粤贼北犯,汉黄不守,据长江之势,恣其**轶,破皖桐下金陵,踞镇扬,又分其群丑涉汴入晋,东扰畿辅。国家兴师十万,南北攻围,旷日持久,凶锋未损十一二,而兵力已不支矣。”①太平军席卷南中国的雄势,不仅表明清王朝保甲系统早已形同虚设,而且也再度验证了清王朝军事系统的无能。“官兵数万,已成废器,即令千人为营,而十贼可破。凡有血气,莫不痛心。”②面对狂飙突起的农民起义军,清王朝早已溃烂的政治机制,已难以提供军事供给方面的保障。“兴师十万,日费万金,军兴四年,所用不下二千万……夫以西北之兵而救东南,远者数千里,动经数旬月,兵未至而贼先去,贼未见而币已竭矣。”③单凭正式的国家机器来摧挫太平军咄咄逼人的锋芒,并从根本上归复社会秩序的稳定,无疑是朽木待春的奢望。清王朝所面临的危机是深刻的也是全面的:“若河南、江西、安徽等省,幅员辽阔,门户尤多。地广而防不足,防多而兵不足,兵增而饷不足,此三者今之大患也。”④正是在“防不足”“兵不足”“饷不足”的百般无奈中,清王朝才“诏各省兴办团练,以缙绅主之”⑤。由此,团练才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控制组织遍及全国基层社会。不过,单从组织形式及其地域性特征来看,团练的“组织规模与官僚政治的区划如保甲、里甲的组织规模相对应,在某些情况下导致行政的和自然的协助单位的混淆和逐渐融合”①。曾国藩在复丁稚璜中丞书中说:“弟意办团与保甲,名虽不同,实则一事。近人强为区别,谓操练技艺、出队防剿者,即名团练,不操技艺、专清内奸者,即名保甲,不知王荆公初立保甲之时,本曰民兵,本尚操练,与近世所谓办团者,初无二致。”②通常,人类社会组织不会在完全否定的意义上弃陈出新,而只是在历史的承接中吐故纳新。很多情况下,并不具有实际作用的保甲组织的行政划分,也为团练的组织提供了现成的形式。徐鼐的“六合保卫团练章程”即如此:“旧章以十户为牌,十牌为甲,十甲为保……今变通旧章,牌以十户为准,甲以十牌为准,保仍其旧,惟团练时,分划团界,设立团总,则仍以牌甲多寡为率,大保二三保为一团,小保或并四五保为一团。”③或者在保甲的组织中纳入团练的内容,或者以保甲的基础组成团练,这是近代团练形成的最基本的路径。如四川富顺的团练,“保甲设立于承平时期,在危急时,它转化为团的形式,由练采取行动,保正和保长则转变为团总和团长”④。光绪十一年(1885),周金章在奉天推行的团练,也是以保甲的单位为基础:“户出一人,人备一械,每十户为一牌,设牌首一人,蓝旗一、锣一、灯一,十牌为一甲,设甲长一人,白旗一、灯一,十甲为一团,设团总、副总各一人,红旗二,锣二、灯二,无事则昼夜逻察,严绝窝藏匪类之家,有警则远近同心,联为众志成城之势。”⑤然而,组织形式上的依存关系毕竟不能混淆其功能和内容上的根本区别:
第一,保甲重在清理户口,防范盗、奸;团练重在防御、抵制暴力侵袭。
第二,保甲具法律性,行于全国,属于官僚政治的行政体系;团练具自发性,多由地方绅士主持,并未在全国强制推行,属于社会自助。
第三,保甲之法“贵分”,通过分而形成连坐的“互保”;团练“贵合”,通过“合团”而动员村社形成抵御外敌的“合力”①。
第四,保甲控制权操诸中央,以牵制绅权;团练之权则操诸绅士,以制衡保甲。
从保甲到团练的根本性变化,实质上表现为绅士阶层在控制体系中的地位变化。在保甲组织中,“保甲长多非绅士,此乃清廷政策,欲借保甲长之权力以压制绅权,免得士绅在地方上权势过大”②。但团练却完全是绅士所控制的组织,“与保甲形成对照,团练承认并且依赖绅士领导,这一事实表明表了中国农村中官僚政治潜在的虚弱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形式相对的强大”③。
团练作为地方性区域社会组织,始终是地方名流——绅士施展权威的中心所在。首先,绅士居于团练组织的实际领导地位。尽管清王朝试图由官府总揽团练大权,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确认绅士担任团练领袖的必要性。“办理团练在乎地方官实力奉行,尤在乎公正绅士认真经理。盖官有更替,不如绅之居处常亲,官有隔阂,不如绅之见闻切近,故绅士之贤否关乎团练之得失甚巨……”④因此,具有一定的功名身份也因而具有社会权威力量的绅士,最终成为团练组织中不容置换的领袖力量。咸丰三年(1853)前后江西南昌地区五个团练局领袖均是绅士。
其次,绅士也是团练经济力量的支撑者和组织者。团练不像保甲那样,“可以最小的花费办理”③。它具有地方武装性质,既需要武器装备和防卫设施,又需要团勇训练的供养,因此,经济来源对于团练组织是至关重要的。在团练兴起初期,由绅士捐献或由绅士组织的捐资,是它的主要经济来源。如六合县办理团练,绅士捐输者就达16人,“捐资少则谷千斛,钱数千缗,多则助军饷累万”①。在临湘,余姓监生也“捐资集结乡民,建团以护其乡”②。在乡土社会中,“富者出钱,贫者出力”③的社会动员原则,既决定了绅士在组织资金中的号召力,又决定了绅士在捐资中的职责。但是,对于团练所必备的经济条件而言,捐资毕竟只是应急之举。“由于个人财富和传统的氏族财源相对来说不易扩充,地方防御组织的领导转向更丰足和更深层的供养血脉:几乎是村社的全部农业和商业财富。”④这促使由绅士控制的团练向地方捐税渗透。因而,各地普遍实行按土地面积估算也按收成估算的特种税,来供给团练的必要支出。当然,与政府所掌管的财政系统不同,这种捐税由团练自己控制,“由绅士而不是由衙门胥吏或衙役管理”⑤。这种独立的财政由绅士控制,知县几乎不能检查有影响的绅士通过团练局所操纵的收入和开销。
团练的崛起不仅意味着清王朝基层控制机制的转变,而且以绅士阶层为代表的地方社会力量的增长及其对团练组织的根本控制,宣告了王朝以保甲扼控绅士企图的破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