绅士这一具有等级性的社会阶层的形成,是封建社会制度发展的必然产物。功名、顶戴等名器是封建法典所认定的特定社会地位的标识,也是借以维系封建纲常秩序的工具。不过,虽然法定的社会地位是确定不移的,但是现实的社会角色却因其动态的变化而具有极度的丰富性。
社会上的每一种身份和地位,都有一套被期待的行为模式、义务和特权;这种社会期待受一定文化背景的影响,并作为社会规范的具体内容,为特定身份和地位的人确定了具体的行为界限——“社会角色”。仅从规范要求而言,地位与角色应该是一致的;二者在生活中的区别则又是简单而清晰的:你所占据的是地位,但所扮演的是角色。因此,这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对于“四民之首”的绅士,王朝当然不只是给予特权和地位,而且还从社会秩序稳定的最高目标出发,提出必要的规范要求。“士子身入庠序,宜守卧碑。”①那么,封建王朝要求绅士所扮演的社会角色是什么?顺治朝颁定的卧碑十条戒律对于绅士提出了严格的要求。②这是融伦理纲常与法定戒律为一体的行为规范。“士绅望重一乡,形端乃能表正。”③朝廷所期待的绅士的角色,是既不干预公事、把持官府,又“上可以济国家法令之所不及,下可以辅官长思虑之所未周”④。
但是,死板的条文又如何框约得住变动不居的社会生活。即令是钦定的皇家卧碑,在历史时光的剥蚀下,也会失去开初的威严而形同具文。“清中叶以后,凡此戒条典礼,渐皆废而不行……”⑤绅士阶层在清季已发展为基层社区控制系统中最主要的集团力量,扮演着远非王朝所期待的社会角色。他们不啻干预公事,甚至发展为同封建官府相抵牾的势力,如“福建省会,素称人文,惟绅士把持政务”⑥。
绅士势力的张扬,使得许多地方官仅仅成为绅士的“监印”,而无法直接插手地方公务。“自寇乱以来,地方公事,官不能离绅士而有为。”①在绅权迅速勃盛的湖南地区,竟然形成“自咸同军兴以来,绅权大张,虽举贡诸生皆得奋其口舌与地方官长为难”②之势。绅士作为一个居于地方领袖地位和享有特权的社会集团,在维系正常社会秩序的官、绅、民三种力量中,灵活、谨慎地逐步突破法定的限制,使自身所扮演的角色更为重要也更为多样。一般说来,绅士从事的地方社会活动主要有三大项。
第一,地方学务。绅士都是科举制度的受益者和热心支持者。地方兴办学务,修建社学、义学,都是绅士们义不容辞的职责。③陈宏谋所拟定的“义学条规四则”规定“馆师”的选择范围,也局限于绅士,“无论本地举贡生员及外来绅士,必须立品端方,学有根底者,延之为师”④。所以,地方学务及其他文化建设一向归绅士把持。
第二,地方公产。地方的公共财产、经济事业,官府并不直接参与管理,通常“以其事委诸绅士”⑤。借此,绅士“垄断了一县公产的经济命脉”⑥。在地方社仓管理中,绅士优先担任社长或仓正,从而在地方公共经济利益上,保障着这一阶层的权益。乾隆年间,广东巡抚李湖在其《酌定社长章程疏》中,明白无误地突出了绅士对于社仓管理的特权:“(社长)令该州县在本社各村庄内照例于不应试之殷实监生遴访举充……倘本社各村实无不应试之监生,即举诚实乡民充当,亦不必拘泥成例。”⑦
第三,地方公务。作为地方中坚势力,绅士们把持着地方各项公共事务。即使是跨县区的大型水利工程,虽然由官员出面协调,“但是无论这些工程由官或由绅指导,在执行中总是绅士承担主要负担”①。
地方官府办理地方事务,只能借助于绅士的力量。因而,“凡地方公事,大都由绅士处理……绅士之可否,即为地方事业之兴废”②。各级官府是封建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地方官代表皇权宰治属民,各地兴革大事或地方公务本是官府应尽职责,却反而由“绅士把持政务”。造成这一社会现象的制度性原因究竟是什么呢?
在以等级、身份划分社会成员的封建社会结构体系中,官民之间横亘着不可逾越的等级鸿沟。平民见官,必须下跪以大礼参拜,官员之于庶民,也不能轻相交接。因而,地方民情自然不能由平民径直上达于官府,官府所办之事也无从直接施之于民。身份等级制度所造成的官民势分悬殊,就决定了必须借助第三种社会力量沟通官民关系,于是,“地方官兴除利弊,体察民情,必先访之乡绅”③。而且清朝地方官员的回避制和频繁更换制,也强化了绅士左右地方政务的作用。清代地方官任期较短。
这自然造成地方官对于地方政情、民情“乃往往隔阂,诸事废弛,闾阎利病,漠不关心,甚至官亲幕友肆为侵欺,门丁书差敢于鱼肉。吏治安得不坏”①。因此,为了使封建统治机制正常运作,一定程度上实施地方治理,并适度钳制吏胥的欺蒙,地方官必须借助绅士的力量。“盖官有更替,不如绅之居处常亲。官有隔阂,不如绅士之见闻切近。”②无疑,封建社会结构中的官、绅、民三种社会力量,绅士是官民之间发生联系的中介。诚如一位按察使所言:“惟地方之事,官不得绅协助,则劝戒徒劳,绅不得官提倡,则愚迷弗信。”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