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民之首”(1 / 1)

“绅士为四民之首,为乡民所仰望”②,这是一位身居二品的巡抚大员张贴在显要处的布告的内容。如果说森严的身份等级结构是封建社会中人们社会关系地位的法律表现,那么“四民”之分就是它的社会表现。“士农工商”的四民划分及其社会地位的确认,是社会行业(也是社会分工)意义上封建等级身份的表现。因而,这一有序的社会结构,就成为整个封建社会秩序赖以稳定的基础。“先王分士农工商以经国事,各一其业而殊其务。”①然而,在“定贵贱""明等威”的封建社会中,“一其业”“殊其务”本来的社会分工意义却被严格的封建等级身份所淹没,遂成为一种相对闭锁的社会结构体系,限制了社会成员的流动。在封建社会漫长的风骤雨急的动**过程中,尽管社会结构承受了政治、经济、民族各种力量的冲击,但其最终结果仅仅是改变了某一阶层中特殊集团和个别分子的社会地位,对于“士农工商”有序社会结构本身却并无实质性影响。

传统的“士农工商”结构,蕴含着两大社会内容,一是社会成员的社会地位,二是社会分工的时代特征。但是,社会地位的不平等,又是伴随着分工的发展而形成的。职业的划分是社会分工的直接表现,而社会分工又是阶级或阶层形成的前提。在封建制度下,无论是社会分工的时代特征,还是社会成员的社会地位,所体现的“贵贱尊卑”“名分等级”精神却是完全一致的:“凡民有四,一曰士,二曰农,三曰工,四曰商。论民之行,以士为尊,农工商卑。论民之业,以农为本,工商为末。”②“士农工商”结构体系也就从根本上突出并保障着绅士们独特的社会地位,使之稳定地居于“四民之首”,并成为“一乡之领袖”③,同时也由此保障了封建国家实施政治统治的基本国策,即“农本商末”或“重农抑商”。

因而,在“士农工商”结构中,在这既展示着历史时代社会分工的基本特征,又浸透着等级地位的封建法权精神,也凝聚着封建社会文化的价值取向的社会生活中,形成了一个“假以礼貌,使有别于齐民”①的绅士阶层:

绅士们有一派绅士风度来表明他们的身份——长袍,长指甲,能诗善赋,有欣赏艺术的闲情逸致,彬彬有礼。②

在社会生活中,绅士的特权地位常常以各种外显的礼仪而区别于平民,如在拜见地方官时,可免除一切平民所需要的限制与礼节。平民对地方官必须称大老爷,同时也必须称“没有官衔的绅士即举人、贡生、生员、监生等为老爷”③。平民一旦取得生员身份,即可出入乘肩舆,受人尊重,成为“四民之首”。封建王朝也从法典上保障着绅士的独特社会地位。

首先,绅士享有赋税和徭役的优免权。“至于一切杂色差徭,则绅衿例应优免……嗣后举贡生员等着概免杂差,俾得专心肄业……”④清代徭役较重,但绅士们始终享有不可置疑的优免权。而且,徭役的优免权还可余泽其家族成员。贵州黎平府学所立碑石铭文记述:“凡生员之家,一应大小差徭概行永免。”⑤严格说来,田赋作为封建王朝的财政基础,绅士并不享有优免权。但是,在等级身份的庇护下,绅士们常常以拖欠或转嫁于平民的手段,少纳或不纳田赋,享有某种意义上的“法外特权”。⑥

其次,在法律方面,绅士享有特别保障权。封建制度通过律例、谕旨、成例所规定的刑罚、法律程序的成文法或不成文法,突出了绅士阶层的地位。绅士犯罪,一般不会上刑,如果所犯罪行很重而必须惩治,则首先要革去其绅士身份,然后才能加以治罪。身份较高的绅士姑且勿论,即使是举贡功名,知县也无权随意判处并革去其身份。“这种权力,特别是对于下层绅士,一般都操诸教官之手”,“由此绅士免受一般的行政处置,只能由其上级教官审判”。①“对于绅士违法的处置,必须按照严格的特定程序,否则地方官就可能因其擅权而被参劾。”在法律面前的不平等,正是中国封建社会不平等的本质特征:

生员犯小事者,府州县行教官责惩。犯大事者,申学黜革,然后定罪。如地方官擅责生员,该学政纠参。②

生员关系取士大典,若有司视同齐民挞责,殊非恤士之意。今后如果犯事情重,地方官先报学政。俟黜革后,治以应得之罪。③

在身份社会里,任何昭示尊贵等级的身份,都具有该社会制度所给定的经济、政治、法律的特权,也只有如此,拥有身份的人才能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拥有特别的地位和权势。“是以一游簧序,即为地方官长所敬礼,乡党绅士所钦重,即平民且不敢抗衡,厮役隶人无论矣……故一登科甲,便列缙绅,令人有不敢犯之意,非但因其地位使然,其品望有足重也。”④

身份等级的差别必然包含着严酷的法律不平等的内容,而法律的不平等又必然要社会化为身份的差别。所以,绅士的地位成为社会价值定向所在:“一得为此(生员),则免于编氓之役,不受侵于里胥,齿于衣冠,得以礼见官长,而无笞捶之辱……非必其慕功名也,保身家而已。”①

绅士居于“四民之首”的社会依据及其文化根据是什么?晚清著名的经世学者包世臣有一段并不触及其根本的文字:“夫无农则不食,无工则无用,无商则不给,三者缺一,则人莫能生也。至于士,若介介无能为人生轻重者,而位首四民。则以生财者农,而劝之者士,备器用者工,给有无者商,而通之者士也。然则修法以劝农,使国富而主德,抑先求士而已。”②有时学者的闪烁其词或条分缕析,远不及平常的社会生活事实能够直白地表达出社会现象的本质内容。社会历史的真理往往就宣露于简单的社会事实之中:

乾隆元年,福建发生一起吏卒辱骂举人的案件,判处中把举人比照六品以下长官对待。③

严格说来,官僚作为国家机构的代表属于政治范畴,绅士作为统治阶级及其社会基础,则属于社会范畴。清廷在执法中将绅士的地位及特权比照官僚对待,无异于揭示了一个封建社会普遍的原则:官本位是人们社会地位确认的基本根据。这是古老文明下的中国绅士与英国绅士的区别之所在:

英国缙绅阶级最重要的决定因素是土地产业,间或因其他形式的财富……中国的缙绅阶级则不然。在明清两代大部分时期中,他们的地位由来只有部分是财富,而极大部分是(科举所得的)学位。①

地方上的绅士(生员)在明代约有四分之三,清代约有二分之一出身寒微。②无论封建王朝在改朔移姓的“六道轮回”中怎样频繁地兴衰枯荣,但封建传统文化在扬弃汲取中却始终展示出一个不可动摇的历史趋向:高扬士的地位而贬黜商的价值。“自古昔重士而轻农工商,商贾逐末,更为乡党自好者所不为。”③

四民的划分及其“士首商末”社会地位确立的根本标准,就是“士能明先王之道,佐人君治天下”④。一言以蔽之,乃因“士能应试为官故也”⑤。科举制度下,绅士的身份具有双重性质,即“士”,读书的功名者,“仕”,为官或准备为官者。士为四民之首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绅士是整个封建官僚或国家机器的社会基础。科举制度以其具有外显标志和社会文化内容的“功名”身份,把绅士同官僚紧密结合在一起。因而,在清代的高层官员中,有功名的进士占有相当的比例。

“科举为利禄之途,得之则荣,失之则辱。”①读书应试不仅是入仕的正途,在以农为本生产不发达的社会中,读书、应试、功名、入仕且是士子们唯一的本业。相对于平民而言,绅士阶层确是“精选”出来的人数有限的社会集团。“州县最多有生监三四百人。”②

绅士的地位来源于极为有限的功名身份,而功名越高,其人数越少,“士少则贵”③,而最终归结为入仕做官。但无论是官僚,还是功名,其地位高下或尊卑贵贱,都以其等级为标志。由于在封建等级结构中,皇帝属于“超等级”的顶点,因此,人们的社会地位及其等级的差别便呈现着唯一的趋向:越靠近皇权,其地位越高,其身份越尊贵。在“皇冕”灵光照视下的独特地位,不是从某种意义上集中体现了中国古老文明和封建文化的深层意蕴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