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封建的‘封建’属于子虚乌有”③的历史考证,或许可以为我们在古代封建制度与近代“半封建”社会的认知之间,确立一个必要的认知参照物,但却无法成为否认近代中国“半封建”社会特性的根据。在当时已经进入“世界历史”的时代,我们对于近代中国社会特性和时代特征的认知不能没有比较的“世界眼光”。文公直的著作表明,在对于晚近中国社会特征的讨论中,他已经注意到与西方典型国家的比较。他以英格兰及威尔士为例说,1851—1861年,“私有地的集中,在十年之间增加了百分之十一,这便是大农经营压倒小农经营一个最明显的例证”④。但是,在中国却是“地主当中很难得找出一个一百年以上,未经变更的地主。两湖之间的农村里,有一句很普遍的俗语,说‘千年田地八百主’,可见田地所有权的变迁极为迅速。况且,地主当中保有一千亩以上的土地的只是少数……”①比较可以发现异同,“中国的农民与地主的关系是宾主的而不是主奴的,相互间可以互订契约”。这种状况“与俄国农奴制度支配之下的农民完全不同”②。也正是这种比较,才使得“封建”或“半封建”认知内涵具有了更富时代性的意义。同时,也正是这种基于比较的研究,使我们不可以随意轻言当时的学者们是在“误植”封建概念。更重要的一点是,正是在相互比较研究中,学者们在现存社会生活中发现了源于古代社会的“封建残余”的历史制约,从而为“半封建社会”特性的认知提供了历史的依据。文公直就认为,“中国农民最大弱点,而且是中华民族绝大危机”的是“现代农民的落后”,而构成农民落后的五项“原因”的第一项就是“封建思想的流毒”。③从人们当时的论述中不难看出,近代中国社会已经不是古代中国社会“原型”的自然演进,来源于西方世界的影响也已经深深地植入现存生活之中,从而使得近代中国的社会思想与社会力量更为多元和多源,即使是“中国农民的意识,还不止是小资产阶级的意识,则十之八九的农民,尚在封建思想的包围当中”④。那么,除中国革命动力之外的中国人,“不是洋奴,便是奸细,或者是封建时代的余孽”⑤。这与周毓英所言“统治中国的是帝国主义和封建残余势力”G的提法相同。此外,就当时农民的生存状态而言,文公直认为:“自从民国纪元以来,因为内乱战争及举行新政之故,关于农民的赋税,比较从前超过的很远。每年必须负担的有:地丁、漕粮、差役、租课、杂赋、附税、警捐、学捐、水利捐、沙田捐、耕牛捐、田亩捐、自治捐、屠宰捐……等等,这差不多是全国各地都相差不远的情形”,而这些“不过是封建时代遗留下来的军阀及其他恶势力的罪恶”。①而这种“超经济”或“非经济”②的剥削,正是当时人们认定的“封建”特征之一。因而,文公直的结论就是,农民运动在行动内容方面有破坏的和建设的两项,而破坏的首项即“打倒封建思想”。正是这种“封建时代的余孽”或“封建思想的流毒”构成了“半封建”社会特性认知的基础。显然,这也并不仅仅是共产党理论的主张,此外也有人认为当时“中国的封建制度已成了残余的残余”③。如果与1873年的英格兰和威尔士(有67%的土地集中
在占农户1.1%的大地主手里,同时这些大土地所有者将83%的耕地租给人家耕种)相比较的话,当时的中国“全国有半数以上的土地是在地主手里,而地主所有的土地也大部分租给人家耕种”。那么,“前者是典型的资本主义农业生产,而后者却是封建的小农经济”④。无论是对中国农村“封建的和半封建的剥夺如高额田租”⑤的认识,还是对中国社会“内受封建主义残余的榨取,外受国际资本的剥削”⑥的分析,都认同了“封建”或“半封建”势力的社会形态存在。
“从最下层的农户起到最上层的军阀止,是一个宗法封建社会的构造”,而直到帝国主义侵入中国,中国的社会构造才有了改变,中国新生了资产阶级。⑦但即使从变动了的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而言,“半封建”也是其显然的特征。所以,陶希圣提出当时中国的社会包容了如下成分:金融资本主义组织、商人资本的组织、工业资本主义的组织、封建式的剥削制度、手工业、石器及石铜兼用的村落共产制及物物交换制。①由此而言,近代中国社会就是一个“宗法制度已不在,宗法势力还存在着”;“封建制度已不存在,封建势力还存在着”②的社会。所以,尽管陶希圣并不认同“半封建社会”的定性,但却认同近代社会中“封建要素仍然存在”的基本事实,即现在的中国是一个“封建制度已坏而封建要素尚存的社会构造”③,他只是认为“半”字无法说明与西欧社会性质的区别罢了。
不仅如此,当时许多来自国外学者的调查研究也表明,近代以来,中国社会中封建性因素的存在并不是偶发的个案事实,“中国地主对于佃农的拘禁体刑,在相当广泛的范围中,自江苏省南通县、昆山县、无锡县、吴江县等至广东省东江、高莎,现在都还明显地存在着”④。此外,对于浙江、海丰及“各地的子女抵押,使我们想起了中世纪地主底**权遗迹……中国底农民,在现在,也在被如此地凌辱!他们是农奴的。中国底地主对于佃农的关系,是封建的,是太封建的”⑤。
当时,《东方杂志》对各地农村社会做过较为系统的调查,很多调查者认为:“地主与佃农之间常有一种主仆的现象发生,虽然这也不完全似从前俄罗斯的农奴制度。”⑥在淮河流域和广东一些地区,农村调查发现,“佃农个个都有自由贡献他们的劳力,以供地主驱使的义务——毫无代价的义务”⑦。学者们并不是在“概念误植”中随意以“封建”来裁定现实,而恰恰相反,是在现实的基础上予以学理性的再认识。“在中国的租佃关系上,有的是血缘关系、戚友关系以及主奴关系,单纯的契约是不存在的。”①就中国乡村社会现状来看(指1924年),一方面,“目前仍残余存在的封建意识和几种显著极不合理的业佃关系——昆山城市乡镇多有这种押佃所的设立”②;另一方面,许多地方“好的耕田,十九都是属于大地主或富绅们的……所有田庄一切管理大权,都委托给‘管事’办理,当管事的‘家臣’们”③。这与美国学者卜凯(J.L.Buch)的农村调查中所说的“(中国底)地主,全将佃农看作奴隶”④的结论也是一致的。显然,对这些学者的认识,我们不能笼统地归结于“意识形态化”的干扰所致。
此外,周代作为典型的“封建制度”,并秦汉之后发生“封建制度”崩解的史实,在当时的学者中也获得了相当多的认同。但对这一史实的认同并不意味着对后世社会“封建性”存在的彻底否定。如杨开道认为:“周朝是中国封建制度盛行的时代,周礼似乎是王畿里面的法制。”⑤其后,商鞅变法,“在上面废了封建,立了郡县;在下面废了井田,立了阡陌”⑥。但是,“封建制度的崩坏”并未必然地决定着“封建”社会存在的彻底消散,因为“周制”的文化层面影响弥久而深远。许多学者并不认为秦汉以后形成的所谓“反封建”的“中央集权”对民众的基层社会生活有足够的控制。在后来的“社会史论战”中,薛暮桥也已注意到偏于“政制”的封建论说:“目下最流行的一种误解,是把政治组织上的分权和等级制度当做封建社会的特征。”⑦他认为,这种认识不足以真正把握“封建社会”的特征。杨开道论证,秦汉以后各式乡村自治制度如“乡三老”等,尽管具体规制不甚清晰,但“封建”礼教精神却彰明较著:“同三老相仿佛的德化领袖是孝弟,农业领袖是力田。”宋代以来,“自国家以至家庭,无一处不表现他的礼教主张”。这种适时变易而其基本精神却代代相因的“乡里制度”,始终秉持的原教旨意是:“为吾民者,父义,能正其家;兄友,能养其弟;弟恭,能敬其兄;子孝,能事父母;夫妇有恩,男女有别;子弟有学,乡间有礼;贫穷患难,亲戚相救;婚姻死丧,邻保相助……”①而这恰是典型“封建时代”形成的“周礼”的“德化主义”的彰显。
“集权”的中央政制与“自治”的乡里制度,在许多学人看来并不完全一致:“中央集权以县为单位”,而乡约“是以乡为单位,而不是以县为单位”,“这样一个政教程序,可以说是中国的一个大矛盾。在理论上天天讲修齐治平,由小而大,由下而上,在实际上天天行官治主义,由大而小,由上而下”。②显然,虽然“同受周礼影响”却又“相差如此之远”。因此,在秦汉以后的各个时代,“三代之治”一直是中国士人的政治理想目标,尤其在“天高皇帝远”的乡村社会里,完全采用“教化主义”(“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助”)原则。据杨开道研究,明崇祯十三年(1640)陆桴亭完成《治乡三约》,“最相信三代以前的儒治,而不信秦汉以后吏治”,并以“具体的方案,去恢复封建井田的精神”。③而《乡治三约》主要有两点:“一个是三代的治理,一个是乡村的治理”,“以三代之治治天下,其要在于‘封建’”,“以三代之治治一邑,其要在于划乡”。④所以,尽管“反封建”的中央集权制度运行了数代,但正是从古代封建文化精神传承方面,形成了“乡约真是中国文化的产物,乡约真是复古时代的产物”⑤的二元社会结构。
太平天国时期,江苏各县设置的“乡约局”多以周礼“地官掌邦国之教令,分遗乡约,各掌其所治之教”①开篇,表明“周礼”为后世乡约制之起源。这是否提示着,“封建周制”的礼制及其文化传统历久不湮地存在于后世的社会和文化制度之中,即便是秦汉以后形成的中央集权,也不能不俯首于封建礼制和文化传统的强固价值——所谓“道统”的力量。那么,集权的中央政制虽并不等于乡制的集权,但封建传统在乡制层面上的沿袭、绵延,甚至一定条件下的放大,却是中国历史和文化演进进程中的复杂性、丰富性及传承性的特征之一。如此,“封建残余”或“半封建”的存在,并非不可理解,也并非违反了“知识”和学理“逻辑”。所以,梁启超在《中国文化史叙论》第一部“政制篇上”所列纲目中,将“周之封建、秦之郡县”之后的元、明、清的制度中仍标列出“元之行省及封建、明清之行省及封建”②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