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半封建特性的学理诠释(1 / 1)

学术界较普遍认为,直至20世纪30年代,中国近代社会之“半封建”特性的论断几乎成为基本定论,尤其是经过“中国社会史论战”后,学理性的广泛讨论和深入辨析使之已经成为“常识”而被社会所认可。当然,“论战”对于中共党内的理论争论、对于中共马克思主义理论家与中国“托派”理论的争论,不免呈现出“实际斗争”需要的政治诉求色彩。但考以史实,以“半封建”概念来诠释中国近代社会的理论却并非仅仅导源于和局限于“中国共产党理论”体系之中。

早在1924年,日本学者田中忠夫在《国民革命与农村问题》一书中就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半封建社会”的理论,他认为:“中国至今仍为半封建社会,或仅进至初期资本主义社会。封建的生产关系超过资本的生产关系,封建的生产关系,为农业生产关系与系统与手工业生产工业系统的总和。”②田中忠夫所持的观点比20世纪30年代“论争”中形成的“半封建社会”理论至少早十年,而且其所持观点既非泛泛之空谈,亦非简单的概念移借,而是有着自己相对成熟的思考。

首先,立足于经济关系或制度的分析构成其中国社会“半封建”特性的基本依据。“现在中国农村经济,比于十九世纪末俄国农村经济,其货币经济乃至商品经济,较为发达可以判明了。”①田中忠夫并不是简单地囿于概念性诠释,而是在“世界历史”比较视野中确立自己的观点。正是这种比较,使他并没有抹杀中国典型封建制度早已崩解的基本史实,“一般说来,中国是一个小农经济的国家,中国古代的封建制度,早已消灭,又农奴制度二千年前大体已崩坏了”②。既然“中国古代的封建制度,早已消灭”,又何以在晚近中国形成“半封建社会”?如何建立起古代“封建”与近代“半封建”的历史脉络?至少田中忠夫认为,具有超经济剥削特征的大地主或集团地主带有“封建”性质。他认为,在“小农经济”的普遍存在之外,“中国的大地主也不少”,“此外,中国有一种集团的地主,例如祠产、庙宇、寺产等。……而管理此公共地者,实际握于少数人,故彼等易成土豪劣绅,在中国为一种特殊需要地主阶级”。③

当然,秉持这一观点的大有人在,即使非马克思主义的学者也不例外。如《东方杂志》记者的评论:“现代所谓农民问题,完全侧重在土地分配的问题。尤其在封建制度及大地主阶级未曾消灭的国土内,所谓农民运动与农民革命,几乎是专指土地运动(Agrarian Movement)与土地革命(Agrarian Revolution)而言。”④据中山文化教育馆调查1933年中国二十二省情况,“佃户每年必须无代价的供地主驱使。而其日数漫无规定的地方较多,约占百分之十九。地主需用人工时,佃农须供使用;只有饮食,没有工资”⑤。因此,调查者认为,对于中国农村社会而言,这种超经济的剥削,“无论如何,总算是封建制度的残余”①。

遭到马克思主义学者批判的任曙的《中国经济研究》和严灵峰的《中国经济问题研究》两书也认为,尽管“全部中国农村生活是千真万确的资本主义关系占着极强度的优势”,“资本主义日益向上增涨,取得支配的地位”,但中国现存社会中仍有“所谓封建剥削的阻碍,而致停止其前进”。正是这种“封建剥削”及其经济关系,成为“半封建社会”认识的现实“社会存在”。在十多年后的“中国农村社会性质论战”中,马克思主义学者薛暮桥的观点与田中忠夫所持观点基本一致。

薛暮桥在《中国农村中的基本问题》中说,中国农村“是半封建的土地关系——一方面是半封建的收租地主,一方面是半封建的饥饿佃农——仍在那里束缚农业生产,使它不能向资本主义的道路发展”。“半封建的土地关系,同时又是高利贷者和封建性的农村商人们的最好的地盘,因为无论是不自由的农奴,还是‘自由’的无产阶级,都没有像这种半自由半独立的贫农那样容易受他们的宰割。”②无论在华南还是在华北,那里“主要是半封建的收租地主和经营地主,和半封建的饥饿佃农和雇役农民的对立”,正是这种关系构成了“半封建社会”特殊认定的基础,因为“这种农民受着土地或是债务的束缚,他们的受雇多少带着一点强制性质”,这样的经济关系“都可以说是半封建的地主经济”③。这种强制性减弱了所谓农民“自由性”而使之具有了封建的“依附性”。对此,薛暮桥在另一篇文章中还进一步解说:“所谓半封建的社会系指封建的社会关系已经在崩溃,但还没有完全消灭。资本主义的社会关系已经产生,但是还没有成为支配势力。”④

其次,立足于基层社会制度性质的比较,是其“半封建社会”特性理论的又一依据。“迨于清朝,以一县分为若干乡,又以一乡分为若干图;各乡置乡董一名二名或至三名,各图设图董一名至二名;乡董图董,由地方的绅士选出,呈请于县令而受委任。”①晚近以来制度变迁繁复,而地方社会制度与传统之中央集权并非处于完全“同质”状态。辛亥革命后,“各省独立,省政由各省政府自行处理,各省都督曾公布暂行市乡制。其内容与前清的城镇乡自治地主自治章程,殆同一辙”。尤其在19世纪20年代后,“曾公布市自治制与乡自治制,此为至最近市乡自治的基本”。但是,事实上真正行此制者“实寥寥无几”②。虽然从表象来看,各地规制不尽同一,然则,各地社会组织的不同形制背后的基本特性却又大体相同。如山东,“县分若干区,区有区长(一名社长,亦称总董)一人,以村长的互选,由县长委任。协理事务者有地甲(一称地方)一名……区分八九村至十村,村有村长(一称庄长、庄主、村董)一名。协理事务者,有八九名到十名的首事(一称会首)”③。如湖南,“长沙、慈利县:县以下有都、团、甲;衡阳县有都、区、甲;宝庆县有区、保、庙;常德县有镇、保、甲;郴县有区、团、小团;湘潭县有都、甲、团”④。田中忠夫认为:“此种中国的农村组织,颇有类似日本德川时代的农村组织(类如日本的庄屋及名主,可当邻长、村正、村副;日本的五人组当牌,组头当牌长,百姓代当乡董,大庄屋当保长、甲长、团总等)。”所以,就其性质而言,他的评判是:“然现代中国的农村组织,随处都可观察到带着很浓厚的封建色彩。”⑤

正是在对当时经济一社会制度考量的基础上,“半封建”特性获得了相对一致的认同。这绝不仅仅是共产党理论体系的逻辑结论,即使对于当时的国民党而言,也复如此。如国民党第二次代表大会宣言精神:“封建势力以土豪劣绅为唯一之基础,土豪劣绅为帝国主义和军阀官僚之工具,为直接掠夺工农利益者,为阻碍农工团体之发展者……提出‘打倒土豪’口号,盖非此不能铲除封建势力之大本营,而使帝国主义军阀官僚失其依据也。”①在更晚出版的黄强的《中国保甲实验新编》中,也同样以“封建势力”来认定现存的社会权势,所谓“以防止封建余孽之复活,是端赖保甲”②。这显然体现着一种时代共趋性的“社会认同”,而不能简单评判为共产党或列宁主义唯一理论的一种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