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4年(洪武七年),明政府颁行《大明律》。
朱元璋称帝前,即令人修订法律,1374年制成《大明律》。《大明律》是以《唐律》为蓝本,共十二篇六百零六条,克服了元朝法例条格冗繁的弊病。经过1397年的进一步修订,《大明律》成为中国封建社会更为完备的法典。
《大明律:》共分三十卷,篇目有名例一卷,包括五刑(笞、杖、徙、流、死)、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八议(议亲、、议故、议功、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宾),以及吏律二卷、户律七卷、礼律二卷、兵律五卷、刑律十一卷、工律二卷,共四百六十条。与前代相比,在量刑上大抵罪轻者更为减轻,罪重者更为加重。前者主要是指地主阶级内部的诉讼,后者主要指对谋反、大逆等阶级镇压的严厉措施。不准“奸党”,“交结近侍官员”,“上言大臣德政”等,反映了明朝初年朱元璋防止臣下揽权,交结党援的集权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