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1年(至顺二年)2月,元廷在全国设广教总管府16所,统一管理佛事。总管府总管由僧人担任,其他官员由宣政院任命世俗官员担任。 这一时期寺院势力增大,出现了强占民田、私隐纳税户和巧夺民财等不法行为,为此,设此机构以对寺院进行限制。但由于该机构并未起到这些作用,所以到1334年又废除了,恢复了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