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田制与租庸调法(1 / 1)

中国通史 陈淑兰 297 字 5天前

624年(武德七年),唐为尽快恢复凋敝的社会经济,大规模实施均田制。

均田制度是北魏太和几年(485年)建立的土地制度,隋朝沿袭下来,隋末唐初,由于长期战争,出现大量荒地,人民仅有300万户,促使唐政府实行均田制度。均田制规定,丁男及中男受田百亩,其中20亩为永业田,可传子孙;80亩为口分田,死后还官。老男、残疾者授田40亩;寡妻妾授田30亩,若为户主者再增20亩永业田。凡道士、和尚给田30亩,冠、尼20亩。官户受田等于良丁之半。工商业者和官户相同。有封爵贵族和五品以上官吏可授永业田so-iooo亩。冈战功受勋者,按勋级授田60-3000亩。各级官吏有职分田2顷至12顷,以为薪俸。各级官府有公廨田1顷至狭乡之别,狭乡口分田额减宽乡之半。26顷,以为办公费。授田有宽、唐均田令与前代相比,取消了奴婢、普通妇女授田,降低农户授田额;受田对象广泛;放宽了土地买卖限制。均田制的实施取得了开垦荒地、增加户口,稳定兵源等效果,加快了唐初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与“均田”相配合,同年又颁行租庸调法,租庸调是唐主要赋役,皆‘按丁征派。每丁每年交粟二石,日“租”;交纳绢或其他丝织品二丈,绵三两,或交纳布二丈三尺,麻三斤,日“调”;丁男每年服徭役二旬,如不服役,每日折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日“庸”。凡加役或遇天灾,皆酌情减免赋役。租庸调法的实施,稳定了国家的财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