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前221年(秦始皇二十六年),秦始皇为了维护封建秩序,令大臣在秦国原有法律的基础上,加以修订、扩充,吸取其他各国的有关条文,制定了一套严密的刑法制度,发布于全国。
秦的主要法律形式有律、令、法律答问、式、廷行事等多种。秦代完整的法律条文今已佚失。但人们从考古发掘中能够部分地窥见其内容。1976年,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秦代竹简一千余支,墓主死于秦统一六国后的第五年,据此可知竹简上书写的法律是在全国通行的。这些秦律主要有三部分:一是《田律》《工律》《徭律》《军爵律》《置吏律》《除吏律》《效》等各种单行条例近三十种。二是案例与疑案问答,其中有六十多条是关于治“盗”的。三是有关判决程序的规定与说明。由此可见,秦律集中反映了地主阶级的意志,它对巩固和统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起了积极的作用。秦律所确认的法律形式,对后世封建法制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