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刑典治国有规,定律令施法从严(1 / 1)

朱元璋 李飞 1363 字 9个月前

朱元璋与他的大明王朝,是从元朝混乱无序的体制上建立起来的。为了能够尽快改变腐朽的国家机制,朱元璋不得不采取重用刑典的方法。其实,这也是迫不得已的办法,朱元璋曾说,重用刑典是不足为子孙后世效法的。但他是大明王朝的开国国君,当下他所做出的一切改变,都有意或无意地为后代子孙树立起值得效法的典范。朱元璋的本意,是想求得王朝的长治久安,不曾想到此举意外地导致了祸起萧墙的结果。这一切的源头,还要从朱元璋颁布《大明律》说起。

尽管已经天下一统,但朱元璋仍需要面对前朝遗留下来的无官不贪的官场恶习。为了改变这一情况,朱元璋便加大了对贪官的处罚力度。尽管如此,仍然有不少官员顶风作案。为此,朱元璋除了选择使用更重的刑典外,似乎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他曾说:“吾处乱世,不得不用重典。”朱元璋规定,凡是贪污赃款达到六十两白银以上的,均要枭首,并且剥皮示众。各地州、县及军卫等地都设有土地庙,这里也成为了剥皮行刑的场所,因此人们又把土地庙叫作“皮场庙”。为了进一步达到警示的效果,剥下来的人皮还要被填充上稻草,悬挂在官府公堂座旁,于此地处理政务的后任官员见此触目惊心的景况后,无不严格要求自己,以免重蹈覆辙。

朱元璋对贪赃枉法的行为恨之入骨,一经发现,不问贪赃多少,皆严厉处罚。朱元璋当时所施行的刑罚仍是沿用隋唐以来的“五刑”,即笞、杖、徒、流、死。据《大明律》记载,贪赃数量若达到一百二十贯,便要发配到北地充军。但实际上,往往贪赃四十贯便被流放充军。若数量达到一百贯,多数贪赃者都会被处以绞刑。在具体的施行过程中,通常会施以更为严厉的刑罚,尤其是贪官污吏,往往会有抽筋、挑膝盖、剁手、剁脚、剁手指、阉割甚至剥皮等处罚方式。所有这一切处罚方式,都源于《大明律》。

朱元璋对严明律法的追求,在刚刚攻下平江城时就已经有所展现。当时,他曾与大臣讨论制定律法的问题。元至正二十七年(1368年)十二月,在李善长和众位议律官的合力编纂下,他们为朱元璋献上了一套明朝律法的雏形。这套律法总共有一百四十条令、二百八十五条律。朱元璋在经过一一考校之后,遂决定将这套律法颁布天下。朱元璋又担心人们因为文化程度有限而对律法中的诸多条律难以理解,他又命大理寺卿周祯从这套律法中专门挑选出一些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内容,重新汇编成《律令直解》。随后,他又命人将《律令直解》制作成小册子,直接发给各地州府,使当地官员向百姓解释清楚各条律令的具体要义,以免人们因为不懂律法而受处罚。这也是朱元璋亲自参与编订的第一套大明律法。

在一统天下之后,朱元璋又命李善长带人重新修订和完善之前的律法内容。朱元璋此时已经表现出明确的严律治国的倾向,这也引起了不少臣子的警觉。漳州通判王祎曾上书请求陛下能够“宽大以为政”,刘伯温也曾劝诫说“霜雪之后,必有阳春。今国威已立,宜少济以宽大”,但朱元璋并没有听从这些人的劝说,他仍然在不断追求着一部更加完备的律法。洪武六年(1373年),朱元璋颁布了《律令宪纲》。同年十一月,朱元璋又命刑部尚书刘惟谦等人对此内容详加考订,并根据律法轻重而分别按条按律单独解读成章,抄写工整后贴于宫内两厢墙壁上,以便他随时对既有律法内容详加斟酌。朱元璋的这一考订,直到次年二月才告毕。

之后,朱元璋命李善长等人在之前律法的体系上,又结合《唐律》的具体内容,重新制定出了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国家法典,这便是《大明律》。

这部具有历史意义的《大明律》,规定了对不同等级、不同犯罪行为论罪判刑的基本原则。其中“五刑”条规定刑有五种,即笞、杖、徒、流、死;在“六律”的具体条款中又有凌迟处死、边远充军、迁徙、刺字等刑罚;“十恶”条规定了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十种所谓“常赦所不原”的重罪。《大明律》在最初颁布的时候,其涉及三十卷六百零六条律令,其后又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最后在1389年定下了四百六十条有效的律令。尽管已经删繁就简,但《大明律》中依然保留了许多“畸重”的条款,其鲜明地体现了朱元璋“刑用重典”的立法精神。

朱元璋之所以特别强调重用刑罚,这与他本人的性格以及在加强皇权统治过程中曾与诸多割据势力、开国勋臣和王侯子孙之间的利益争夺有密切关系。为了加强朱氏一族对大明王朝的绝对统治,朱元璋曾一度在全国上下掀起了屠杀之风。在多种因素的影响下,1376年的空印案致使数百人获刑,1385年的郭桓盗卖官粮案更是牵连数万人。为了更进一步地以儆效尤,朱元璋在《大明律》之外又实行“法外加法”的政策,并制定出了一部《御制大诰》。

《御制大诰》,简称《大诰》,是朱元璋在吸取前朝覆亡教训的基础上,在重用刑典的治国思想指导下,他亲力亲为制定出来的一部严峻法典案例。这部《大诰》主要是对惩治官民罪犯的案例汇编,其中着重收录了用《大明律》惩治贪官污吏和作恶豪强的案件。除此之外,朱元璋还结合了具体的案例对臣民做出了相关的训示,如禁止朝廷官吏下乡扰民,否则“罪在不赦”等内容。相比专门用于量刑定罪的《大明律》,这部《大诰》更加适用于对普通百姓的普法教育。

《大诰》的颁布,缘于朱元璋害怕百姓不懂律法而出现徇私情况特意制定的,尤其考虑到普通百姓不可能熟知《大明律》中的详细法律条文,所以他在制定《大诰》时特意对每一款条文都使用了更加生动浅显的语言,并且配上具体的案例来做解释说明。如此一来,《大诰》不但起到了警示百姓的作用,更为各地官员在判案定刑时提供了相关的参考依据。这样一举两得的效果,也是朱元璋最初在编制《大诰》时所不曾想到的。

前有《大明律》,后有《大诰》,表面上看是对律法进行了更为详尽的规定,但二者在针对同样案件进行量刑时却往往存在着不一致的情况。为了调和两部律书的矛盾,后来,朱元璋又颁布了《大明律诰》,其内容是在与《大明律》和《大诰》并行不悖的情况下,专门对一些说法不同的律令进行了更切合实际情况的规定和解读。因此,《大明律诰》也可以看作是对《大明律》的修订和附载。

值得一提的是,在《大明律诰》中,对反对皇权的忤逆行为加重了处罚力度,甚至还出现了满门抄斩、宗族灭绝的株连政策。由此也可以看出,朱元璋之所以不断去修订律法,根本上还是在于他所采取的重刑典的治国政策。以客观的历史观来看,朱元璋此举确实为加强皇权的统治,遏制朝廷官员贪赃枉法的风气,以及扭转百姓不讲礼法的社会风气,起到了相当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在明王朝建立初期,重用刑典有其时代的必要性。当然,由此所造成的众多无辜者被牵连杀害的情况也不能忽视。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是利还是弊,或许在千年之后才会有更加明晰的目光来重新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