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遗嘱公证文书(1 / 1)

一、概念及作用

遗嘱公证文书是公证机关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立遗嘱的行为真实、合法而出具的证明文书。我国《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遗嘱人在公证员面前口述遗嘱,由公证员记录的方式;另一种是遗嘱人将自书、代书、录音等形式的遗嘱,申请办理公证,公证机构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审查后,出具公证书。遗嘱人申请遗嘱公证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1)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2)遗嘱涉及的财产清单及所有权证明;(3)遗嘱书。公证员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遗嘱是否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遗嘱内容不得违背国家的法律、政策。遗嘱不得取消继承人中无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人包括胎儿应得的遗产份额;遗嘱不得处分他人所有的财产。

遗嘱经过公证以后能保证其真实合法,同时又可避免遗嘱人的家属与继承人之间发生纠纷。经过公证的遗嘱一般不得变更或者撤销。如果有几份遗嘱同时存在,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遗嘱公证对于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满足遗嘱人的遗愿,避免纠纷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范本及内容结构

(一)范本

遗嘱公证文书

(××)××字第××号

兹证明×××(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和现住址)于××××年××月××日在×××(地点或者公证处),在我和×××(可以是其他公证员,也可以是见证人)的面前,立下了前面的遗嘱,并在遗嘱上签名(或者盖章)。

经查,遗嘱人的行为和遗嘱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

×年×月×日

(二)内容结构

1.首部

(1)标题。公证文书的标题一般有事项和文种。

(2)编号。公证文书的编号由年份、公证单位代称、文种简称和序号组成。如长沙市公证处2008年制作的第7号公证书表述为“(2008)长公证字第7号”。

(3)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和现住址等身份事项。

2.正文

公证文书的正文就是公证证词,它是公证文书的核心部分。公证证词应根据证明事项来写,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不同,因而其证词的写法也不尽相同。一般来说,正文内容包括:公证证明的对象、公证证明的范围和内容、证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公证证明对象、范围不同,公证的条件、内容和适用的法律也不同,这些都要在证词中有所反映。公证证词所涉及的组织名称第一次出现时必须使用全称;所涉及的日期要采用公历、需涉及农历时应采用括号注明。

此外,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应在公证证词中注明,并注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强制执行标的的名称、种类、数量等。

3.尾部

(1)写明公证单位、承办公证员的签名或盖章。制作单位的名称必须用全称,不能用简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市公证处”。涉及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证文书要加盖公证单位的钢印,公证员签名一般可用公证员的签名章来代替,但发往阿根廷所使用的文书必须要有承办公证员亲自签名。签名章为横排式,长4.5厘米,宽2厘米,必须使用蓝色印油。另外,承办公证员处不要添加其他职称和职务,如“高级公证员”等。

(2)写明公证日期。一般来说,公证日期以公证处审批人审核批准的日期为准。但不需要审核人审核的,应依照司法部于2006年5月10日修订,2006年7月1日施行的《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三、注意事项

(1)遗嘱是立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立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无行为能力人不能立遗嘱;限制行为能力人立遗嘱必须与其能力相适应,并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才是有效的。

(2)立遗嘱人应当到遗嘱行为发生地或者遗嘱人住所地的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必须为遗嘱人所有,其财产的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有价证券。立遗嘱人可以要求见证人在场见证。

(3)遗嘱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文件包括:①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②立遗嘱人处分的财产所有权的证明;③遗嘱的草稿等。

(4)从立遗嘱人提出申请、设立遗嘱到制作出公证文书之前,如果立遗嘱人死亡,该遗嘱不具有公证遗嘱的效力。但是,在办理遗嘱公证时有两个人在场,即使立遗嘱人在公证证明批准之前死亡,该遗嘱也可以自书或代书遗嘱的形式发生法律效力。

(5)公证机关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并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公证机关也应当为遗嘱人的遗嘱内容保密。遗嘱公证的卷宗应当列为密卷单独保存,不能对外借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