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公证文书简介(1 / 1)

一、公证文书的概念

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法律行为、事件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公证文书是指公证机关依照《公证法》的规定,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进行审查后,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而出具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公证文书有公证书、被公证证明的文书以及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应用的其他有关文书。公证分为法律行为的公证、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和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公证。法律行为的公证包括:买卖合同公证,赠与合同公证,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公证,委托公证,收养公证,财产分割协议公证,等等。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包括:出生和死亡的公证,意外事故公证,不可抗力公证等。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公证包括:股份公司章程的公证,商标、专利的公证,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等。公证员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法律行为、事件和文书,依法制作公证书。

当事人申请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经过公证证明之后,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就被公证机关所确认,这不仅可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而且在发生纠纷之后,公证文书成为特定的书证,证明力较强,审判人员在认为没有疑义时,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同时,它还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债权人有权根据公证机关的证明,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不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样不仅可以迅速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可以避免因打官司带来的时间上的浪费和人力、财力方面的损失。

我国历来重视公证文书的规范化,1956年,司法部在总结各地公证文书制作经验的基础上,第一次制定了统一的公证文书格式。此后,司法部于1981年颁布了《公证书试行格式》,进一步规范公证文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和公证业务得到迅速发展,为了满足这一快速发展的形势需求,司法部又于1992年对《公证书试行格式》进行了大规模修订,颁布了《公证书格式(试行)》,公布了公证书、现场公证词等各类公证文书格式共计111种,为公证处制作公证文书提供了统一的依据。1998年3月,司法部开始了有选择地进行要素式公证书的试点工作。2000年3月,司法部颁布了《关于保全证据等三类公证书实行要素式格式的通知》,推行使用要素式公证书格式,要求在国内使用的保全证据、现场监督、合同(协议)三类公证书均实行要素式公证格式。

二、制作公证文书的法律要求

(一)法律行为公证的出证条件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公证机构出具法律行为公证书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能力;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③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说,当事人申请办理法律行为公证,必须具有与其实施的法律行为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是在没有外力强制或**的情况下,根据自己内心判断自主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无论内容还是形式,均不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共利益,对这样的法律行为,才能出具公证书。

(二)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的出证条件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的公证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②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③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这里所讲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事实或文书将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未来的活动产生法律上的影响;真实无误是指事实或文书确实存在,内容与客观实际一致;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则要由公证员依职权作出判断后,出具公证书。

(三)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的出证条件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出具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②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③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三、公证文书的效力

(一)公证文书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只要没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人民法院可以将经过法定程序制作的公证书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可见,公证书在诉讼中具有很高地位,高于其他证据的证明力。对于同一事项,其他证明与公证书不一致的,以公证书为准。

(二)公证书具有使法律行为成立的效力

根据某些规定、国际惯例及双边协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某些行为必须经过公证才能成立并发生应有的法律效力,如果没有进行公证,该项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也就不发生应有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在特定的条件下,公证成为某些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时,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三)公证书具有作为强制执行根据的效力

《公证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依照第4条第10款规定,经过公证处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按文书规定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就是说,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使自己的债权及时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四、公证文书制作时应注意的事项

(1)公证文书是公证机关制作并发给当事人使用的法律文书。公证机关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文书。公证文书为16开大小,由封面、正文、封底组成。

(2)公证文书应使用中文,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除涉外公证事项外,可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根据需要或当事人的要求,公证文书可附外文译文。

(3)公证词中注明的文件是公证文书的组成部分。公证文书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证文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4)公证文书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应由承办公证处送有关部门认证,并代收认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