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作用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依照第二审程序,对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民事判决进行审查后作出的书面决定。
上诉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依照法律规定,一审中的原告、被告、有独立诉讼请求权的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定不服,可以要求上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裁判重新进行审判,以保障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因错判而受到损害。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度,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该判决书是两审终审制度的主要手段和表现形式,对其制作有更高的要求。
二、文书制作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三、范本及内容结构
(一)范本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
(××××)×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双方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诉理由能否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有分析的评论,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
第一,维持原判的,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全部改判的,写:“一、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二、……(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第三,部分改判的,写:“一、维持×××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第四,维持原判,又有加判内容的,写:“一、维持×××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二、……(写明加判的内容)。”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二)内容结构
二审民事判决书同一审民事判决书在格式上基本相同,但由于审判程序不同,因此它的内容及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具有不同之处。
1.首部
(1)标题。应将人民法院名称和文书种类分两行书写,标题中不必反映审级,即无须写“×××人民法院二审(或终审)民事判决书”。
(2)编号。在标题右下方写编号,表述为“(年度)×民终字第×号”。
(3)诉讼参与人的不同称谓及基本情况。提起上诉的当事人,称为“上诉人”。对方当事人则称为“被上诉人”。双方当事人甚至第三人都提起上诉,则均为上诉,没有被上诉人。对此,目前在理论上有分歧,但在操作时应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执行。
按照次序列出上诉人(原审原告或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如上诉人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先写明单位的全称和所在地址,再写明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诉讼代理人栏。在这一栏中应先写明代理人的具体种类,如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再写明姓名(法定代理人需注明上诉人的关系)、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可只写:姓名,××律师事务所兼(专)职律师即可。
被上诉人栏。这一栏应写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或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若被上诉人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时,应先写明单位全称和所在地址,再写明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被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栏目填写与上诉人诉讼代理人栏目写法相同。
如二审中有第三人参与诉讼,还需要写清第三人的身份概况,第三人请了代理人的,其写法仍同上诉人栏目。
(4)案件由来与审理经过。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审理经过在案件由来后续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接着写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情况和“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字样。若是未开庭的,则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正文
(1)事实。事实是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根据。书写时要体现出上诉审的特点,主要是针对上诉人提出的问题进行重点叙述,并适用相应的证据进行分析评断。要注意交代清楚民事法律关系的诸要素,注意详略得当。要概括地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第三人的意见。制作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这部分时,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书写方法。
(2)理由。理由是判决的依据,应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运用法律是否正确,上诉理由能否成立,上诉请示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有分析的评述,阐明改判或维持原判的理由,并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
(3)判决结果。这一部分是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关键部分。它是对一审判决的最后确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二审民事判决书经过审理,做出最终处理决定的,主要有四种情况: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部分改判;全部改判;增加新的判决,见范文。
3.尾部
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尾部主要应写明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表明当事人再无上诉权利。因而在诉讼费用负担的左下方应写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的字样。
(2)在此项右下方由合议庭人员,即审判长、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署名,并注明制作判决书的年月日,加盖院印。再下方是书记员署名,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打出“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字样。
四、范文鉴赏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二中民终字第162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女,1957年2月6日出生,汉族,深圳市蛇口工业区第四幼儿园退休职工,住××市××区育仁里二号院4号楼5门101号。
委托代理人毛×,男,1957年10月14日出生,无业,住址同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女,195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市××教委退休职工,住××市××区育仁里二号院5楼1门501号。
委托代理人管×,××市泽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16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之委托代理人毛×、被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2年7月,刘×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2年6月4日,我遛狗时经过育仁里小区4号楼5单元途中,陈××饲养的猫突然攻击我家的狗,我为了保护自己的狗,上前将猫和狗分开,后陈××饲养的猫将我抓伤,经居委会调解未果,我自行至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我属动物咬伤,三级暴露,共花费医疗费1815.75元、交通费70元。我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支付上述费用及精神损失费1000元。
陈××辩称,刘×所说的猫是育仁里小区的一只流浪猫,我只是偶尔喂喂它,它的行为和我没关系。刘×当时遛的是大型犬,没拴狗链,狗进攻猫,猫才开始反击,刘×当时还踢了猫。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4日11时左右,刘×遛狗行至育仁里小区4号楼5单元时,一只流浪猫与刘×遛的狗打斗时将刘×抓伤,刘×当时未拴狗链。刘×认为是育仁里二号院4号楼5门101室家收养的猫将自己咬伤。刘×为治疗花去医药费1815.75元、交通费70元。后经育仁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调解,陈××承认确有此事。但提出,猫是流浪猫,陈××出于爱心喂过这只猫,被咬事主出言不逊,且踢了猫才被攻击。
原审法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本案中,陈××长期对流浪猫进行饲养,导致流浪猫易在陈××居住地及其附近出现。陈××作为流浪猫的饲养人,应当对流浪猫进行管理,并在流浪猫造成他人损害时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刘×未拴狗链即将狗带出,其本身对猫狗斗咬导致其被抓伤也有一定的责任,法院酌定为30%。刘×主张的医疗费、交通费系其合理损失,陈××理应赔偿。精神损失费一项,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原审法院于2012年8月判决:一、陈××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刘×支付医疗费一千二百七十一元、交通费四十九元;二、驳回刘×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陈××不服,上诉至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其承担管理责任有误,故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刘×同意原判。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供其他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二审庭审中,当庭播放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从该录像中可见,事发之地位于陈××家门前的公共通道处。刘×遛其所饲养的狗时未拴狗链,在路过事发地时,刘×所遛的狗与一只猫发生撕咬,之后刘×为保护自己的狗,到两只动物之间将猫踢开,在此过程中刘×被猫抓伤。另,本院在二审审理期间就刘×的损失数额问题,向刘×的初诊医院进行了核实,刘×所作的相关治疗均系必要的治疗,其所花费的相关费用均为必要支出。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
上述事实,有医疗费票据、调解证明、调查笔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2012年6月4日,刘×遛狗至陈××门前的小区道路时,一只流浪猫与刘×遛的狗发生撕咬,在此过程中刘×被猫抓伤。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动物致害责任主体是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陈××经常在其住宅门前的公共通道及小区公共绿地处给流浪猫投喂猫食,故而陈××投喂流浪猫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流浪猫的饲养或管理就是本案首先应明确的法律问题。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对于被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而需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所以在确定动物致害责任过程中需要明确“饲养的动物”的含义。对此含义的认定应主要考虑动物应为特定的人所有或占有,即为特定的人所饲养或管理,并且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动物具有适当程度的控制力。而如何理解饲养人和管理人,在本案中存在很大争议。对此本院认为,可以将饲养人解释为作为所有人的保有人,管理人解释为所有人以外的保有人。在认定责任主体过程中,应综合考虑如下两项标准。第一,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使用动物。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使用动物的形式有很多,例如,让动物来工作、从动物处获得产品、从动物处获得快乐、通过转让动物获利、从动物处获得食物等。而在本案中陈××出于救助的心理在其生活的小区中长期投喂食物,其并非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使用动物。第二,对动物的决定权。对于动物的指示、使用、生存等有决定性影响,并有权支配动物和动物危险的人,通常就应当被认定是动物的保有人。在此对动物的决定权的认定,并不单纯地考虑所有权,主要应考虑动物处于何人的控制力之下。而本案中所涉及的流浪动物,虽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被人饲养或管理(如定期投放食物),但人们对它的控制力较低,不能认为是“饲养的动物”。
从本案过程来看,流浪猫的特性就是无主、长期在野外生存,而陈××投喂行为是基于对动物的帮助行为,即使其长期投喂,亦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或占有,亦无对流浪动物的控制力,原审法院基于陈××的投喂行为而判决其承担管理责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刘×被抓伤的事实确实存在,而陈××投喂流浪动物的行为,无论出于何种动机,该行为必然会对其居住小区的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故该行为亦应受法律规范的调整。陈××所居住的房屋门口即刘×被抓伤的地点,亦为其所在小区的公共通行道路。而流浪动物的天性决定了其会向有利于其生存的地方聚集,陈××长期投喂流浪猫,尤其是在其家门口的公共通道附近的固定投喂行为,在其生活社区的公共环境中形成了一个流浪猫获取食物的固定地点,导致了流浪猫的聚集,而流浪动物的不可控性及自然天性,在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必定会给社区的公共环境带来危险。陈××的投喂行为既不同于对流浪猫的规范的救助行为,其自己又未采取任何措施控制相关危险的发生,故其行为是对于公众共同利益的一种不合理地干涉及影响,此危险影响与刘×受伤之间存在因果联系,故陈××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刘×在遛狗过程中未给其饲养的狗拴狗链,其行为违反了××市关于饲养犬的相关规定,且刘×在猫犬发生撕咬过程中采取的行为亦有不当之处,故刘×对于其自身所受伤害亦存在一定过错,其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本院综合考虑陈××投喂行为对于公共环境所产生的危害结果,及刘×自己在饲养犬及事发时的不当行为后,认定陈××、刘×均有责任,具体责任比例应由刘×、陈××均担为宜。
本案中涉及了流浪动物的问题,现实城市生活中流浪动物大量增加,不仅带来了大量的环境卫生问题,也一定程度上威胁到了居民的人身安全。但是作为生活在地球上的人类,我们仍应尊重所有与我们共同生存的动物的生命。既要倡导人道地对待动物,使动物免受不必要的杀害和额外的痛苦的观念,鼓励救助流浪动物的行为;又要以人民生活和谐有序、动物生活康乐以及公众理解与参与为原则,以期达到人与动物的共存,最终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刘×、陈××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均有责任,原审法院所确定责任有误,本院对于原审法院所作判决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市××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16654号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市××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16654号判决第一项为: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刘×支付医疗费九百零七元八角八分、交通费三十五元;
三、驳回刘×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刘×负担十二元五角(已交纳),由陈××负担十二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刘×负担二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陈××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唐×
代理审判员 张××
代理审判员 王××
二○一三年三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院印)
书记员 李×
五、注意事项
(1)在制作二审民事判决书时,叙述二审民事判决书的事实要体现出上诉审的特点,针对上诉人提出的问题及一审认定的事实进行重点叙述。一审认定的事实有遗漏的,复审认定的事实应在其基础上补充叙述;一审认定的事实不准或错误较多的,复审认定的事实就应详细叙述经审查后认定的查明事实,以便进行比较,从中体现出二审对一审事实的纠正。对于事实认定准确,没有出入的,复审事实则可以从简叙述或不予叙述。
(2)制作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这部分时,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书写方法。大体上有以下四种情况:①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上诉人又无异议的,可以简叙;②原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或部分事实有错误的,对改变的事实要详叙,并运用证据,指出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不当之处;③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有遗漏的,则应补充叙述;④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没有错误,但上诉人提出异议的,应把有异议的部分叙述清楚,并应有针对性地列举相关的证据进行分析,论证异议不能成立。
(3)在行文中,阐述理由亦需加强针对性和说服力,避免照抄原判理由,反对公式化的空洞语言。要围绕原判决是否正确,上诉是否有理进行具体的分析论证。原判正确,上诉无理的,要指出上诉请求的不当之处;原判不当,上诉有理的,应阐明原判决错在何处,上诉请求符合什么法律、规定;原判决部分正确,或者上诉部分有理,则要具体阐明原判决和上诉请求分别对在哪里,错在哪里。理由部分需要论述的内容较多的,可以分层次进行论证。在援引法律条款方面,维持原判的,只需援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全部改判或者部分改判的,除了应当援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外,还应援引改判所依据的实体法的有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