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再审民事判决书(1 / 1)

一、概念及作用

再审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或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审理终结后所制作的文书。

再审民事判决书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作出了专门规定,该判决书产生的原因和依据,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判决和调解协议确有错误,经原审法院决定,或上级法院指令或提审,或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检察院抗诉而再审。再审的目的在于纠正已经审判生效但确有错误的案件,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再审民事判决书是再审目的的要求和反映,体现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二、文书制作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一十三条对审判监督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它们是制作再审民事判决书的法律依据、条件和程序。该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了引起再审的途径有:(1)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较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2)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3)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该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还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应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条件,可以不中止执行。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三、范本及内容结构

(一)范本

【范本一】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用)

(××××)×民再字第××号

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用的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写明原审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人民法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参加再审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生效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简述当事人提出的主要意见及其理由和请求)

经再审查明……(写明再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着重论述原审生效判决定性处理是否正确,阐明应予改判,如何改判,或者应当维持原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维持原判的,此项不写)

……(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按第二审程序再审的,写:“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范本二】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抗诉的再审案件用)

(××××)×民再字第××号

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用的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写明原审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对本案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再审。×××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员)×××出庭支持抗诉……(写明参加再审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再审,现已审理终结。”)

……(概要写明原审生效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以及检察院抗诉的理由)

经再审查明……(写明再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着重论述原审生效判决是否正确,阐明应予改判、如何改判或者应当维持原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维持原判的,此项不写)

……(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按第二审程序再审的,写:“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二)内容结构

再审民事判决书在结构上,与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书相同。不同种类的再审民事判决书,主要区别是提起再审的由来不同,而其他内容基本一致。

1.首部

(1)标题。标题分两行写明法院名称和文书种类,标题不需要写审级。

(2)编号。编号的书写位置在标题的右下方,注明:“(年度)×民再×字第×号”,其中“民再×字”中的“×”应表示审级,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为“民再初字”,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为“民再终字”。

(3)称谓。当事人的称谓应使用“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具体应根据审级确定写明。如果是因抗诉而再审,则应在当事人之前写明“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诉讼代理人的写法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4)案由、再审来源、再审的提起及审判方法。本院决定再审的,应这样表述:“……(内容同上)本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上级法院提审的,应表述为:“……一案……人民法院于……作出……民事判决(或调解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本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提审。”

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其写法是:“……(内容同提审)××××年××月××日,×××人民法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指定本案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判决书中应表述为“……(写明原审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原审×告(或原审第三人或原审上诉或原审被上诉人)××××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提起再审后……”

因抗诉而再审的,应定作:“……(内容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相同)×××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对本案提出抗诉。本院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2.正文

(1)事实。再审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在内容与写法上与二审民事判决书类似。首先,应当概括叙述原生效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当事人在再审中的主张和请求要简写;其次,重点写明再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这部分内容可参照二审民事判决书事实部分的写作方法进行操作。

(2)理由。再审民事判决书的理由包括两项内容:一是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论述原审生效判决定性处理是否正确,如有申请再审、申诉或抗诉的,要针对其申诉、申请再审、抗诉的观点能否成立阐明应予改判,如何改判,或者应当维持原判的理由。二是写明再审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即“依照……(判决依据的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论述再审判决的理由要抓准关键,亮明观点,论述充分,合法有据。

(3)判决结果。再审民事判定书的判决结果分为维持原判、全部改判、部分改判和增加新判决四类。

①维持原判的写:“驳回申诉(或再审申请或抗诉)维持原判。”

②全部改判的写:“一、撤销×××人民法院(年度)×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或本院(年度)×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二、(改判的内容)。”

③部分改判的写:“一、维持×××人民法院(或本院)(年度)×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第×项;二、撤销×××人民法院(或本院)(年度)×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第×项;三、(改判的内容)。”

④加判的写:“一、维持×××人民法院(或本院)(年度)×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二、(加判的内容)。”

另外,属于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指令再审或本院决定再审的,可写:“原判正确,予以维持。”

如需驳回其他之诉的,在判决项目之后应另列一行,写明:“驳回申诉人(或申请人)×××(姓名)其他诉讼请求。”

3.尾部

由于再审的案件,有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也有按第二审程序再审的,因而尾部应分别参照第一审或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尾部写法书写。

四、范文鉴赏

××省××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中民再终字第18号

申诉人(原上诉人)苏某,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光电技术研究所干部,住本市××区××路24号。

被申诉人(原上诉人)肖某某,女,196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院设计所工人,住本市××区××胡同三号。

委托代理人杨某(肖某某之夫),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市政法干校司机,住址同上。

申诉人苏某因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5)×中民终字第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对此案进行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再审查明:

2005年1月,苏某经汪某某介绍与马某某相识。2005年1月20日马某某以借贷方式向苏某诈骗人民币5000元,苏某发现受骗后,于当日找马某某追回2500元,所余2500元在苏某紧追的情况下,由马某某找肖某某出面作保,并写下借条:“马某某借到苏某现金2500元整(由借方提出利息为30%),本利全部于2005年1月31日以前归还。如借款人马某某逾期不能归还时,则由担保人肖某某偿还2500元整。”马某某于2003年2月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2005年2月,苏某诉至原审人民法院以马某某向自己借款2500元,逾期不还为由,要求肖某某偿还,肖某某提出自己也是受骗作保,不同意偿还借款2500元。原审法院判决,肖某某偿还苏某借款2500元整,自2005年12月起,每月给苏某人民币500元整。判决后,苏某以不同意每月付人民币500元偿还方式为由;肖某某以自己是受骗作保,不应负偿还债务的责任为由,均上诉至本院。二审认为,苏某以高利贷款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不应受法律保护,于2005年11月23日作出(2005)×中民终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市××区人民法院(2005)西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苏某之诉讼请求。终审判决后,苏某以二审判决认定自己以高利贷款不符合事实,肖某某仍应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本院再审认为:马某某以借贷方式进行诈骗犯罪,已受到国家法律制裁。苏某与马某某、担保人肖某某之间不是正当的民事借贷关系、原判认定苏某以高利贷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苏某受骗借款,肖某某受骗作保都应从此事中吸取教训。苏某要求肖某某偿还借款,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承认苏某与马某某的借款关系,让肖某某负连带偿还责任,二审判决认定苏某为高利贷款均属不当,应予撤销。据此,本院改判如下:

一、撤销××市××区人民法院(2005)×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05)×中民终字第366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苏某的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

审判员 李××

代理审判员 郝××

二○○七年一月八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董××

五、注意事项

对已生效民事判决提起再审的来源有以下几种:本院决定再审的、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上级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和检察院抗诉的。因为其提起再审的来源不同,在制作再审民事判决书时,其表述来源的过渡性语言也会有所不同,其他内容则基本相同。

无论再审结果是维持原判还是予以改判,其判决书都应体现“实事求是、依法办案”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执法必严。对已生效但确有错误的裁定、判决和调解,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不能重立新案,不能出具两份自相矛盾的法律文书,无论哪一类再审案件,只要改变原审判决时,在判决结果中,都应一并撤销原一审或原一审、二审判决裁定的全部或某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