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调解书的概念及作用
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时依法进行调解,根据当事人达成的协议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诉讼纠纷,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一种重要方法。它体现了我国特有的调解和审判相结合的民事诉讼原则,这种方式有利于合理解决当事人的诉讼纠纷。根据我国民事审判实践证明:多数民事纠纷案件都是采用调解的方式结案的,这是因为民事纠纷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不论当事人双方争议的问题多大,都是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础上产生的纠纷,只要弄清是非,辨明曲直,晓之以理,大多数纠纷是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
二、文书制作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九十七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八条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范本及内容结构
(一)范本
×××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案由:
……(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写明协议的内容)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二)内容结构
民事调解书可分为一审、二审、再审民事调解书,写法除个别项目略有不同外,其余大致相同。
1.首部
(1)标题。分两行写明法院名称和文种。
(2)编号。写在标题右下方的位置,“(年度)×民×字第××号”。
(3)当事人情况。如系一审的调解书,应按顺序分别写明原告、被告、第三人的自然情况。如系二审的调解书按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的顺序写。如系再审的调解书按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的顺序写。具体写法与一审、二审、再审判决书相同,可分别参照。
(4)案由。即写明案件的性质,如“婚姻纠纷或买卖合同纠纷或损害赔偿”等。
2.正文
(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如系二审或再审调解书,在其之前还应写上诉人提起上诉的情况和再审的提起情况。案件的事实可写法院确认的事实。如果案件是在法院受理后,尚未开庭情况下,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和事实清楚,并经双方同意而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的事实可写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无论是哪种情况,事实都应当写得简明扼要,不必像判决书那样写得过细。
(2)写明调解达成协议的内容。协议内容是指在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原则下达成的解决纠纷的一致意见,它是调解书的核心内容。在事实写完之后,应另起一段,写明如下一段文字:“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而后用分条分项式写明协议的具体内容。最后,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书送达前,如有一部分已执行,在本协议内容中,应将已执行的那一部分也写入调解书协议内容中,并加括号注明(已执行)。
3.尾部
首先,写明法院对协议内容予以确认的态度及调解书的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或“上述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其次,另起一行写:“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之后由审判庭人员署名,注明制作日期,加盖院印,书记员署名,左方打出“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的校对戳。
四、范文鉴赏
【范文一】一审程序中的调解书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民初字第311号
原告××市旭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市敦厚液压配件市场3008号。
法定代表人陈××,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住××市××区××大街19号。
被告××市北方开关厂,住所地为北京市××区南彩镇前俸伯村。
法定代表人赵××,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市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市旭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华电力公司)与被告××市北方开关厂(以下简称北方开关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旭华电力公司诉称:2003年9月,我公司应北方开关厂的请求,向北方开关厂运送了型号为8DJ-20-10的3单元开关柜共40台,8DJ-20-21的2单元开关柜共10台,货款共计498万元。我公司已给北方开关厂全部开具了增值税发票。2006年5月26日,北方开关厂退回我公司3单元开关柜17台,价值共计178.5万元。扣除退回的货款,北方开关厂仍欠原告货款319.5万元。经我公司多次催要,北方开关厂至今未付。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北方开关厂归还我单位货款319.5万元,并支付欠款的同期利息80万元。
2.支付我公司差旅费2万元。
3.诉讼费用由北方开关厂负担。
被告北方开关厂辩称:对旭华电力公司所诉事实及欠款数额无争议,愿与旭华电力公司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市北方开关厂给付原告××市旭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货款319.5万元,于2008年6月30日前给付30万元,2008年7月31日前给付25万元,2008年12月31日前给付150万元,2009年6月30日前给付114.5万元。如2009年6月30日前未付清全部货款,被告××市北方开关厂支付原告××市旭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付清货款的利息损失(自2004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计算)。
二、案件受理费19460元,由被告××市北方开关厂负担,于2009年6月30日前直接付给原告××市旭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于2008年6月17日经各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已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崔××
【范文二】二审程序中的调解书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民终字第7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甲,男,1957年生,汉族,农民,住本市西区刘新镇孔湾村三组。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乙,男,1988年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李甲(李乙之父)。
上列两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刘甲,××市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袁甲,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大学法学院教师,住××大学教工宿舍8栋403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西区刘新镇集体商业总店(下称商业总店),住所地本市西区刘新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朱甲,商业总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甲,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祝甲,男,西区供销合作社科长,住西区供销合作社宿舍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上诉人李甲、李乙不服××市西区人民法院(2006)西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判令被上诉人商业总店赔偿经济损失。
2005年10月12日李甲从商业总店购买煤油1公斤,次日晚17时许将其用于照明发生爆炸,致李甲、李乙父子被烧伤。经医院诊断:李甲为左上肢、右下肢10%面积Ⅱ度烧伤;李乙头、颈、胸、双上肢13%面积Ⅱ度~Ⅲ度烧伤伴感染。本院法医陈甲鉴定李乙面部损伤属五级伤残。李甲父子住院治疗期间,商业总店支付了医疗费1万元。尔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甲、李乙于2006年5月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商业总店赔偿14万元。原审法院判决李甲、李乙的诉讼请求后,李甲、李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商业总店赔偿李甲、李乙经济损失4.2万元。扣除已付1万元,余款3.2万元,本调解书送达之日给付5000元,今年12月31日前给付5000元,2008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元,12月31日前给付5000元,2009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元,12月31日前给付7000元。
二、一审诉讼费250元,二审诉讼费50元,合计300元,商业总店负担250元,李甲负担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关××
审判员 司××
审判员 谢××
二○○七年五月八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武××
五、注意事项
(1)调解只能根据当事人的自愿,在查明事实和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不能强迫调解。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2)叙述调解书的事实,一般可不必分清是非,确定责任,这是因为双方已就争议的内容达成了一致处理意见,但如果一方坚持要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也可在事实中将之反映出来,总之,以尊重当事人意愿为前提。
(3)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如果涉及民事行为无效或者合同无效的问题,不应在调解书中予以确认,而应当另行制作决定书确认民事行为无效或者合同无效。这是因为,民事行为或者合同的有效无效确认,只能由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确认的机关(如仲裁机关)予以认可,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原则的体现,无权就民事行为或合同的效力进行确认。
(4)当事人在一审中达成调解协议的,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必须制作调解书,对于调解不离婚、维持收养关系、即时履行和当事人不要求制作调解书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对不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在二审和再审中,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应当制作调解书,因为它涉及原审判决的效力问题。
(5)调解书的内容应明确具体,便于当事人的履行。主要表现在:协议的语意必须明确具体,不能含糊笼统;调解书的内容应当完整,不能遗漏;协议内容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即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若协议内容违法,法院不能予以确认;调解书送达前,如有一部分已执行,在调解书中应写入已执行部分,并加括号注明;调解书中不应使用强制性的词语,不宜写进教育性词句,不要写当事人无其他争议和调解成立的日期;二审调解书也无须写撤销原判决,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和再审调解书送达后,即视为原判决撤销;若当事人对诉讼费用的负担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将诉讼费用的负担作为协议内容的最后一项加以标明。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适用意见》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