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作用
公诉意见书,是国家公诉人在法庭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制作并当庭发表的揭露和指控被告人的综合性意见。公诉意见书是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被告人提出起诉的基础上,全面揭露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证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分析犯罪行为的性质、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阐明为什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法律文书。撰写公诉意见书,是对检察院提起的起诉进行补充和阐发,从而进一步在事实上、证据上、法律上揭露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二、文书制作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与第三款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规则》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可以逐一对正在调查的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同被告人、辩护人进行辩论。证据调查结束时,公诉人应当发表总结性意见。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与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意见不一致的,公诉人应当认真听取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阐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第四百七十九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检察人员应当针对原审判决或者裁定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量刑等方面的问题,围绕抗诉或者上诉理由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出示和宣读证据,并提出意见和进行辩论。”
三、范本及内容结构
(一)范本
×××人民检察院
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 ×××
案由 ×××
起诉书号 ×××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八条和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结合案情重点阐述以下问题:
一、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概述法庭质证的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论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
三、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作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建议______(提出量刑建议或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
公诉人:
年 月 日当庭发表
(二)内容结构
1.首部
本文书首部包括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被告人姓名、案由、起诉书号、法庭审判人员名称。法庭审判人员名称根据审级不同其称呼语不同。如一审公诉意见书的称呼语是“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二审公诉意见书的称呼语是:“审判长,审判员”。在行文中,为了演讲的需要,可在关键地方或提醒法庭注意的地方,插入称呼语。引言部分主要写明对法庭调查情况的简要概况。
2.正文
正文部分是公诉意见书写作的核心部分。可视其不同情况,按上述样式的一、二、三项内容进行有侧重点的分析、论述。这一部分写法上主要运用议论的方式,即根据已经查明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从法理上分析被告人的犯罪性质,从事理上分析被告人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情理上分析被告人犯罪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进而阐明将被告人交付法庭审判的必要性、合法性和正确性。正文部分的具体写法一般是分专题论述,每一个专题题首都冠以小标题,来作为该题的分论点。接着列举论据,摆事实、讲道理,进行分析论证。从章法上看,每一个专题各自独立,但组合起来,却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有机整体,即从不同的方面,不同的角度,去支持中心论点。
公诉意见书的论证方法主要有事实论证法、法理论证法、因果论证法、对比论证法等。
3.尾部
最后是公诉意见书的结尾部分,即正文分析论证后的结束语。主要是对公诉意见总结,并就如何处罚被告人向法庭提出意见和要求。根据审判程序的不同可相应采用如下两种行文方法:
一审案件的公诉意见书可写为:“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提出量刑建议或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
二审案件的公诉意见书可写为:“以上对被告人×××的一审判决是否正确,被告人×××上诉是否有理,阐明了我们的意见,供二审法庭合议中考虑。”
最后注明制作的年月日。
四、范文鉴赏
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彭某等27人
案由: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窝藏罪
起诉书号:×天检刑诉〔2007〕73号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市天园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案经过四天的法庭审理,公诉人依法询问了各被告人,宣读和出示了证明各项罚罪事实的证据,这些证据均有侦查机关,检察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所取得,在法庭上经过双方的质证,能够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体系,充分证明各被告人所犯各项犯罪事实。
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以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行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杨某、肖某、周某、曾某、朱某、罗某、谢某、阳某、陈某、韩某、罗某某、肖某甲、凌某、李某、吴某、曹某、郜某、邓某、沈某、唐某、熊某、龙某、刘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事实,经过法庭调查后,已充分表明:上列被告人在以彭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按照各自的地位,支配他人和被他人支配,为达到非法敛财的目的,控制垄断货运线路、控制米粉市场、开设赌场等,有组织地实施了威胁、暴力的犯罪活动,这些违法犯罪活动无不表明了称霸一方、为非作恶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在各被告人的供述中,被告人均不同程度地供述了以彭某为首的这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内容,同时,大量的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证明,他们在受到侵害时,所面对的并非是某个单纯的个人,而是一个有组织的群体,一股强大的黑势力。以上证据,足以证明该组织势力已经形成了重大而广泛的影响,已对群众产生了强大的心理强制。法庭调查阶段所揭露出来的朱某为了使彭某能减刑而甘愿入狱,彭某随意调动指使人从株洲持械前往广州打架等事实,更使得这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暴露无遗,昭然于世。此外,本案还有侦查机关询问各被告人的同期录音录像资料,其内容与公诉机关在法庭调查阶段宣读的被告人供述内容一致,包括组织结构、组织违法犯罪事实等内容。这些证据能充分证明上列被告人犯有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根据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具有组织性、暴力性、经济敛财性、地域行业称霸性的特点。以被告人彭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已具备本罪的全部特征。
(1)该组织结构稳定,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彭某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经营货运业务,在经营过程中,其纠集一批社会闲散人员,在株洲市芦淞市场一带形成一定的势力范围,通过1995年下半年控制啤酒瓶回收事件和1997年8月砍伤何亚波等事件,确立了在株洲黑道上老大的地位,逐步形成了以彭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随着曾某、肖某、杨某、周某的先后投靠,该恶势力团伙迅速膨胀,在彭某的组织领导下,先后控制了株洲市米粉市场、广州至株洲货运行业,并开设赌场,形成了金字塔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结构体系。
在该组织中,彭某是组织者、领导者,是公认的“老大”,所有重大事项由其决策,利益由其分配,组织行为由其策划、指挥实施,并得到其他成员的认同,杨某、肖某、周某、曾某是骨干成员,其私人又各自带领一批手下(他们中的大多数是两劳人员或有劣迹的社会闲散人员),形成了以彭某为首的人数较多的组织。在收罗了大批人员后,彭某根据其手下各自特点进行分工,其本人主要与杨某、肖某、周某、曾某等骨干分子联系,对其他成员的管理则通过骨干分子来进行。其中,杨某、周某主要充当彭某的打手,多次参与拦货;肖某主要负责经营赌场,并随时听候彭某的调遣;曾某多次参与指挥拦货,是彭某在托运行业的代言人。为了笼络人心,彭某不但为跟随他的组织成员提供吃喝和消遣娱乐,并给其他部分骨干成员和参加者提供钱财。彭某要求手下要听从指挥,要随叫随到,要忠心,要会做事。而其手下眼里只有彭某这个老大,彭某要他们做什么他们就做什么,正是在彭某的这种组织规矩下,要打便打,要砍便砍,以上组织结构关系在各被告人的供述中已经得到充分的证明。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或者其他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涉黑犯罪的共同特点,就是以获取经济利益为最终目的,同时又通过经济实力来巩固组织、实施犯罪。
2000~2004年期间,被告人彭某先后投资株洲市米粉工业联合公司筹备处、株洲市米粉协会,先后组织孙某、刘某、李某、沈某、危某等人采取停产补偿、提高粉价并从中提成的方法控制株洲市米粉市场,以牟取暴利。2005年底,唐某成立米粉股份公司筹备小组后,彭某以拿干股的方式为该筹备小组提供支持,获取利润。
随着广州至株洲托运行业竞争的日益激烈,彭某与郭某联合后,为控制该线路,其组织杨某、周某、曾某、肖某等人对经营同线路的裕达、万利等公司多次实施拦货行为,迫使该线路多家公司先后与其合作,再统一提高该线路运价,牟取暴利。
此外,彭某与肖某等人开设赌场、抽水放货,以牟取暴利。彭某通过以上手段大肆聚敛钱财,再以经济利益为诱饵,牢牢吸引了大批社会闲散人员作为组织成员。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
以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个本质特征。该组织在控制广州至株洲货运业务期间,多次对经营同线路业务的托运公司实施拦货等违法犯罪行为,现已查明寻衅滋事犯罪七起,另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如起诉书指控的彭某指使杨某、周某、曾某纠集七八十余人携砍刀从株洲到广州准备打架,指使李某安排万利背包队强行扣押李×群的货物等。该组织在控制株洲市米粉市场期间,彭某等人实施强迫交易犯罪两起。该组织犯罪手段具有多样性,彭某等人除在犯罪活动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外,更多的是使用心理强制方法,由于其多年在株洲黑道形成的老大身份,遥控着一批长期为非作歹、喊打就打的手下,造成了行业内甚至一定区域内人们的心理恐慌,以至于老百姓谈彭某色变,彭某等人在实施犯罪中甚至不用动刀动枪只要报上名来就能使被害人产生强大的心理强制。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黑社会性质组织,正是通过地域性和行业性来实现的。起诉书指控广州至株洲货运线路、株洲市米粉市场在该组织的非法控制下,在较长时间里形成了与法定秩序相悖的治安秩序和经济秩序状态,严重破坏了是非标准和运作规律。在该组织的**威下,广州线路的经营者被迫与之合作,待该组织基本控制了该线路后,便哄抬运价,牟取暴利。更为可恶的是,托运客户如对涨价有意见,还会受到加价或者不提供托运服务的威胁。彭某等人在控制株洲市米粉市场期间,因划分销售区域,提高米粉价格,致使米粉商贩经营困难,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在较长时期内严重破坏了株洲市米粉行业市场秩序。
综合以上,被告人彭某等人以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被告人杨某、谢某、阳某共同故意伤害王卓一案,有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王卓陈述、证人贺娟的证言、鉴定结论等相互印证,杨某是策划、指挥者,起主要作用;谢某、阳某根据杨某的安排帮助认人,虽没有动手,但形成了共同犯罪的组成部分,起次要作用。
3.被告人韩某故意伤害李仲达一案,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相互印证,虽然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但不影响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犯罪的认定,只能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
4.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汤亚妮一案,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相互印证,杨某虽然认识被害人,但其为了在彭某面前表现,一脚将被害人踹倒,其伤害被害人的故意是明显的。
5.被告人彭某、杨某、罗某、谢某、阳某寻衅滋事砍伤何×波一案,有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相互印证,彭某为逞威风,纠集杨某等人,随意殴打被害人,情节恶劣,符合寻衅滋事的犯罪构成特征。
6.被告人彭某、杨某、阳某、谢某寻衅滋事毁损创兴洗水厂财物、殴打员工蒋×明一案,有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关书证等相互印证,彭某等人随意殴打被害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符合寻衅滋事的犯罪构成特征。
7.被告人彭某、杨某、曾某、肖某、周某、朱某、罗某、陈某、阳某、谢某等人分别于2003年9月4日、11月17日、11月19日、2004年5月10日、2005年1月26日、4月7日、6月3日参加的拦货等事实,有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报案书证等相互印证,被告人彭某等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均构成寻衅滋事罪。
8.被告人曾某、周某、朱某在中南菜市场打伤被害人方×革、皮×根、鲁×兵一案,有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报案书证等相互印证,其三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均构成寻衅滋事罪。
9.被告人阳某参加砍伤王×亮一案,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报案书证等相互印证,其参与随意殴打他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杨某、韩某、阳某、谢某参加砍伤陈×东一案,有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报案书证等相互印证,其四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均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肖某寻衅滋事随意殴打晏×,卢×德一案,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报案书证等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被告人彭某、曾某、周某非法买卖枪支一案,有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有关书证等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被告人杨某、罗某、韩某、谢某、周某、刘某、朱某、曹某非法持有枪支一案,有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有关书证等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其中,朱某、曹某持有枪支时间不长,但其二人持有枪支的目的是为了借给他人打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被告人凌某、李某、曹某、吴某非法拘禁罗×华一案,被告人肖某、邓某非法拘禁张×一案,被告人罗某、郜某非法拘禁孙×一案,有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等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被告人彭某、杨某、罗某,阳某、谢某、韩某、陈某参加米粉一案,有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被告人彭某、唐某召开会议,强迫米粉商贩购粉一案,有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等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被告人沈某强迫交易一案,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等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被告人沈某破坏生产经营一案,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等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被告人彭某、肖某、肖某甲、罗某、曹某、凌某、郜某、邓某、吴某、李某、漆某,万某、熊某、龙某及被告人周某、朱某、刘某、罗某赌博一案,各被告人均供认不讳,且有相关证人证言等印证,足以认定。
10.被告人熊某、危某、龙某窝藏一案,有各被告人供述、相关证人证言、书证等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二、本案的启示
通过法庭调查,我们发现本案是一起作案时间跨度大,作案人数多,作案次数多,触犯罪名多的涉黑犯罪案件,以彭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多种违法犯罪手段残害群众,公然抵触法律和社会秩序,在株洲已达到作恶累累,严重危害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如果不及时铲除,后果不堪设想。广大的人民群众在面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时候,要切实拿起法律武器,敢于向他们开战,只有彻底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才能得到安宁与祥和的生活,我们的社会才会长治久安;我们的国家才能和谐发展。在此,公诉机关也要正告那些妄图铤而走险、顽固对抗法律的人,再狡猾,再凶残的犯罪分子,终究难逃法网,正义终究要战胜邪恶。
三、关于本案部分被告人翻供的问题
本案开庭以来,部分被告人只要涉及对自己的不利的供述就翻供称是遭受到刑讯逼供、或当初头痛头晕、没看材料等等原因,不管是归案后自我反省的、主动举报的、自己再三申明是属实的,还是自己亲笔写的、有许多同案犯证实的、证据确实充分的,统统翻供。在此请被告人注意,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无根据的狡辩只能显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不好,并不能否定案件的事实。口供的真伪也不是单纯由被告人自己来表白,更重要的是要从一系列证据中去分析鉴别,从而得出主客观相一致的结论。而有的辩护人对多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案件竟然轻描淡写地以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翻供为由进行断然否定,这不仅助长被告人翻供的嚣张气焰,而且是对本案基本事实的歪曲。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均有他自己的签名按印,且在笔录中均有侦查人员讯问“权利义务是否得到保障”的内容,各被告人均作了肯定的回答并记录在案。被告人提出的逼供诱供等没有证据支撑,请法庭采信各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本案27名被告人所犯各罪,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证据确实充分,各证据经庭审质证,均具备完整性、严密性和排他性,证据间相互支持,相互印证,成为本案定罪量刑的坚实基础。各被告人已经构成起诉书所指控的各项犯罪,提请法庭根据各被告人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公诉人:马××、吴××、唐××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一日当庭发表
五、注意事项
(1)公诉意见书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制作。为公诉人在法庭上对证据和案件情况集中发表意见时使用。公诉意见书集中表达公诉人意见,制作和发表时注意与答辩意见等法庭上公诉人发表的意见合理分工,各有所侧重。制作公诉意见书总的要求是:态度鲜明、观点明确、立论有据。这些直接关系着指控的分量,关系着出庭支持公诉的质量。
(2)公诉意见书要有重点地抓住情节最恶劣、手段最残忍、后果最严重的问题论述,要深刻地揭露犯罪,让被告人得到应有的惩罚。值得注意的是,制作发表公诉意见书不是为了要激起公愤来达到惩罚被告人的目的,而是为了更好地说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向法庭展示出被告人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性,以期望得到法院的公正判决。
(3)在公诉意见书中要全面、客观地分析本案的证据。
(4)公诉意见要合情、合理、合法。公诉意见书在结尾时要提出对被告人犯罪性质、罪责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的结论意见。
(5)公诉意见书的法理论证,可引用法律条文予以论证,也可从法律理论上予以论证。
(6)公诉意见书论辩要灵活,要尽量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切忌语言口语化,且晦涩难懂。
(7)公诉意见书第三部分(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作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并非必须项,司法实践中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