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起诉书(1 / 1)

一、概念及其作用

起诉书,是指人民检察院经侦查或审查后,确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且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制作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司法文书。刑事案件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文书,所以又称为公诉书。对侦查机关来讲,起诉书是确认侦查终结的案件,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侦查活动合法的凭证;对检察机关来讲,起诉书既是代表国家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交付审判的文件,又是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意见,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的基础;对审判机关来讲,起诉书引起第一审程序的刑事审判活动,既是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判的依据,又是法庭审理的基本内容;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来讲,起诉书既是告知已将被告人交付审判的通知,又是公开指控其犯罪行为的法定文件。

二、文书制作的法律依据

(一)文书制作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规则》第三百九十三条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起诉的,应当制作起诉书。起诉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和户籍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和时间,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当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所在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如果还有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况的内容叙写。(二)案由和案件来源。(三)案件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起诉书叙述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必备要素应当明晰、准确。被告人被控有多项犯罪事实的,应当逐一列举,对于犯罪手段相同的同一犯罪可以概括叙写。(四)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的性质及认定的罪名、处罚条款、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应负的罪责等。”起诉书正是依据以上法律规定而制作的。

(二)适用条件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起诉的适用条件为: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三个条件为充分必要条件,否则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退回侦查机关处理,而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且《规则》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对此进行了细化,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一)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二)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三)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四)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规则》第三百七十六条还规定:“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制作案件审查报告,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经公诉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办案人员认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的,可以在审查报告或者量刑建议书中提出量刑的意见,一并报请决定。检察长承办的审查起诉案件,除本规则规定应当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以外,可以直接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不管是何种类型的刑事案件,只要符合上述条件时,就应当制作起诉书。

三、范本及内容结构

(一)范本

1.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

×××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 刑诉〔 〕号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出生地和户籍地、住址、曾受到刑事处罚以及与本案定罪量刑相关的行政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本院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表述为:“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年×月×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其他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的构成要件叙写)

(对于只有一个被告人的案件,被告人实施多次犯罪的,犯罪事实应逐一列举;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应该按照主次顺序分类列举。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写明被告人的共同犯罪事实及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后,按照被告人的主次顺序,分别叙明各个被告人的单独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别列举证据)

本院认为,……(概述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院印)

年 月 日

附: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需要保护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5.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2.单位犯罪案件适用

×××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 刑诉〔 〕号

被告单位……(写明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诉讼代表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

被告人……(写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出生地和户籍地、住址、曾受到刑事处罚以及与本案定罪量刑相关的行政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涉嫌××罪,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害单位及其诉讼代表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的辩护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涉嫌××罪,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本院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表述为:“被告单位×××涉嫌××罪,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年×月×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其他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涉嫌××罪,被告人×××涉嫌××罪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的构成要件叙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别列举证据)

本院认为,……(分别概述被告单位、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院印)

年 月 日

附: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需要保护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5.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3.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适用

××省××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

检 刑附民诉〔 〕号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刑事案件被告人等)

(对于被告单位,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是否刑事案件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被害单位……(写明单位名称、所有制性质、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诉讼请求:

……(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

事实证据和理由:

……(写明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导致国家、集体财产损失的犯罪事实及有关证据)

本院认为,……(概述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根据……(引用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条款)的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人×××的上述行为构成××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院已于×年×月×日以××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裁判。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院印)

年 月 日

附:1.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副本一式×份。

2.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二)内容结构

1.首部

(1)标题,分两行居中写,第一行写制作机关名称,第二行写文书名称。注意,起诉书是外部文书,标题中的发文机关名称不能省略,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各地方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应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对被告人是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起诉书标题中的发文机关名称前应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文种名称即“起诉书”。尽管《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中没有对检察法律文书的标题字体、字号大小予以明确规定,但大多数的检察院对文书标题用2号加粗宋体字,正文用3号仿宋字。

(2)发文字号,位于标题的右下方,由发文机关代字、部门(代字)、文书简称、年度及年度发文序号组成,如“湘检刑诉〔2012〕117号”。因为起诉书是以人民检察院的名文制作的,所以字号中不必加制作部门的发文代字。

(3)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是确定被告对象具体身份的重要内容,样本格式规定: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被告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以及其诉讼代表人情况(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

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大致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是从“姓名”到“住址”等一般情况。1)按规定的项目依次书写,不得随意增减项目,不得随意排列顺序。2)被告人的姓名。应当写清被告人正在使用的正式姓名,即户口簿、身份证等法定文件中使用的姓名。如有曾用名或与案件有关的化名、笔名、绰号等要用括号注明,与犯罪无关其他名字不写。如果是聋哑人或盲人,要在姓名后用括号加以注明。对于符合起诉条件但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被告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向法院起诉。被告人是外国人的,应在其中文译名后面用括号注明外文姓名。3)出生日期。应写公历出生年、月、日,具体出生日期查不清楚的,在制作起诉书时应以公历计算的周岁写明被告人的年龄。但是,如果涉及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时,必须写明被告人准确的出生年、月、日。4)民族。应写全称,如满族、壮族等。5)身份证号码。应准确写出被告人身份证的号码数,以作为确认其身份的依据。尚未办理身份证的,应注明。6)文化程度。主要写明所受过的正规教育的程度,不识字的写“文盲”。7)职业或工作单位、职务。应写明被采取强制措施前所在的工作单位名称及职务;无工作单位的,只写职业名称,从事农业生产者写“务农”;从事个体经营的写“从事个体经营”;待业人员写“无职业”。8)住址。写被告人的经常居住地;对流窜犯等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不明的,写其暂住地。9)被告人是外国人时,应当写明其国籍、护照号码和外国居住地。

二是曾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1)被告人受到的行政处罚,如果与定罪有关,则需要写明,如果与定罪没有关系,则不写。叙写行政处罚,应写明处罚的时间、种类、处罚单位等有关情况。2)被告人受到的刑事处罚,应当写明。叙写刑事处罚时,应写明处罚的时间、原因、种类、决定机关、处罚的内容、释放时间等有关情况。

三是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1)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应写明有关情况。一般应写明采取强制措施的原因、种类、批准或者决定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时间,执行机关的名称和时间等。被采取过多种强制措施的,应按照强制措施执行时间先后顺序分别写明。2)对共同犯罪的多名被告人一并提起公诉的,起诉书的“被告人身份等基本情况”,应当按主犯、从犯、胁从犯的顺序,依次逐人分段写明。关于“采取的强制措施”一项,如果几名被告人是在同一时间,被同一机关批准或决定采取同一种措施的,可以用归纳法,在各被告人基本情况写完以后,另用一自然段,综合写明各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决定或执行机关、强制措施名称等。

如被告人没有受过处罚,本次犯罪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则第二、三方面情况自然不用写。

(4)案由、案件来源和审查过程。由于案件来源不同,其文字表述也有所不同。

1)公安等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的,其文字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要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2)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的案件,其文字表述为:“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3)对于其他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需要变更管辖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人民检察院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2.正文

(1)犯罪事实和证据。这是起诉书的正文部分一项重要内容,先写明经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的犯罪事实,后写明经查证属实的有关证据。叙写犯罪事实应当注意。

第一,凡是写进起诉书的犯罪事实必须是经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的犯罪事实不能写入起诉书。

第二,注意区别罪与非罪的界限,只叙写涉嫌犯罪的事实,一般违法行为和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均不能写进犯罪事实部分。

第三,对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叙事时应注意保密。

第四,叙写犯罪事实一般应按时间先后顺序写;一人多罪,应当按照罪行轻重顺序写,重罪先写,轻罪后写;多人多罪的,应当按照主犯、从犯或者重罪、轻罪的顺序写,突出主犯、重罪。

第五,叙写犯罪事实,要具体写明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案发后的表现等,特别注意写明涉嫌某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及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情节。

第六,共同犯罪的案件,如有同案犯在逃的,叙事中涉及该犯时,应在姓名后用括号“另案处理”。

列举证据应当注意:第一,采用“一事一证”的方法,即在每一起案件事实后列举能证明该案事实存在的主要证据。对于犯几种不同性质罪行的被告人,叙述时在写明其某种罪行之后,接着就列举认定该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然后再叙写其他罪行和相关证据。第二,列举证据时,不仅要写出有什么证据,还要写明每种证据能够证明哪一方面的犯罪事实。第三,在写证据的时候,要注意证据的连锁性,使多方面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第四,应当把证据与犯罪事实之间的必然联系写清楚。

(2)起诉的根据和理由。这是肯定被告人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作出起诉决定的结论性部分。起诉书的事实和证据部分是客观纪实,而理由和结论部分,则是检察机关在客观基础上作出的主观见解。

1)论证犯罪的性质,认定罪名。以事实部分为根据,对照刑法确定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性质、罪名。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要具体到某条、某款,且与构成的犯罪性质一一对应,多个犯罪性质按由重到轻的顺序排列。共同犯罪分别写明各被告人应负的罪责。对犯罪性质及罪名认定与公安机关不一致的,应在此部分写明。

在确定罪名上,一是不要用类罪名代替具体罪名;二是要分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不要把此罪错定为彼罪;三是罪名法定,即确定罪名要规范,要符合法定的罪名,不能沿用过去的“反革命罪、流氓罪”等。

2)论证犯罪情节。根据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表现、主观方面、客观条件以及事后的认罪态度等情况,对照有关法律条文,分析论证被告人有哪些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并表明对被告人从重或从轻、减轻处罚的倾向性意见。此种倾向性意见要明确,如写为“请法庭考虑从轻处罚”或者“请法庭考虑减轻处罚”,二者只能选其一,不能含糊地写为“请法庭考虑从轻、减轻处罚”。一案有几个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各异,应当分别论证。

3)写出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明确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本案被告人提起公诉,送交法院审判,依法予以惩处。

4)如有附带民事诉讼,应当交代清楚。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如果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在理由部分加以说明,具体表述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物质损失,对此被害人已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再详述。”如果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国家或集体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在理由部分分析论证这种财产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应由被告人全部赔偿,还是部分赔偿。如果是部分赔偿,同样应说明减少赔偿数额的理由。

3.尾部

(1)致送的人民法院。“此致”二字应另起一行,前面留两个字的空格;受文的人民法院名称另起一行顶格写,法院名称要写全称。

(2)写明检察人员的法律职务、姓名。法律职务指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代理检察员(在起诉书中,助理检察员应写为代理检察员)。注意必须先写检察人员的法律职务,再写检察人员的姓名,如“检察长刘平安”。

(3)签署制作此文书的年月日。若起诉书制作日与检察长签发起诉书的日期不一致,则应署上检察长签发起诉书的日期。

(4)盖章,即在检察员与发文时间上盖压制作起诉书的人民检察院公章。

(5)附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被告人现在处所,即羁押、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需要保护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5)如有附带民事诉讼的,要写明并附上该方面的文书,即人民检察院制作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和被害人(或其家属)制作的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诉状;

6)写明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如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四、范文鉴赏

(一)一般刑事案件

××省××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刑诉字〔2013〕4号

被告人刘甲,男,1983年7月15日生,身份证号码:1306×××××××××,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县人,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县××镇××村四组(暂住本市××区大固村51号楼地下室)。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13日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20日被××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易乙,男,1986年1月6日生,身份证号:2203×××××××××,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洛阳市人,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区××村二组(暂住本市××区黄庄路3号)。因涉嫌窝藏罪,于2013年1月10日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17日被××市公安局逮捕。

××市公安局对本案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甲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易乙涉嫌窝藏罪,于2013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甲于2013年1月8日13时许,在本市××区××村双峰大厦正门路边,正向路人出售×××碟时,因双峰大厦保安林丙不许其在此贩卖,即怀恨在心,持刀将正在要求其离开的林丙(男、24岁)颈部扎伤,造成林丙右侧头臂静脉被刺伤,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易乙明知被告人刘甲扎伤保安人员的犯罪事实,易乙仍为刘甲联系在哈尔滨的贾丁帮助安排住处,还向刘甲提供人民币500元帮助其逃匿。被告人易乙、刘甲作案后分别被查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陈甲(本市××区××村双峰大厦本市××区××村双峰大厦保安)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8日13时许,其见刘甲与一名男子争吵、扭打,刘甲趁那名男子不备,抽出随身携带的刀向男子颈部扎了一刀,就跑了。

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经证人陈甲对12张不同男性照片辨认后,指出8号照片上的人(刘甲)是持刀杀害林丙的人。

2.证人毛甲(××区××村双峰大厦员工)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8日13时许,见林丙不许一男子在大厦前贩卖×××碟。因出言不慎导致争吵、扭打,刘甲持刀迎面刺扎林丙颈部一刀,转身跑了。

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经证人毛甲对12张不同男性照片辨认后,指出7号照片上的人(刘甲)是持刀杀害林丙的人。

3.证人肖甲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8日13时许,其正经过双峰大厦正门,发现两个男人争吵,扭打在一起,于是,赶紧离开,后没走多远,听后面特乱,回头见一男子往其站的方向猛跑,被扎的男子站在路边,全身是血,颈部还在不停地喷血。

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经证人肖甲对12张不同男性照片辨认后,指出1号照片上的人(刘甲)是案发后猛跑的男子。

4.证人贾丁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8日20时许,易乙打来电话,称有个姓刘的朋友来哈尔滨,要其去接并安排住处。次日13时许,其与刘甲约好见面地点后,其将刘甲带回单位的宿舍休息。13日13时许,刘甲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

5.××市公安局××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现场位于本市××区××村双峰大厦正门路边人行道。中心现场位于正门北侧由南向北主路路口10米处人行道内。中心现场地面有长1.5米血迹(已提取),血迹附近地面上有一把黑色塑料刀柄(已提取)。在××医院急诊室,从陆甲护士处提取水果刀一把,刀刃长7厘米、宽4厘米(据介绍刀是抢救林丙时从其颈部取出的)。

6.××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公法病理字〔2013〕第121号《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证明:林丙颈右侧可见斜行条状创口1处,创道方向直入右颈部,创道长为6厘米,林丙系被他人用锐器(片刀类)刺伤颈部动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7.经被告人刘甲辨认后确认是其使用的物品及凶器。

8.××市公安局××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13年1月8日13时28分,报案人陈甲报称在本市××区××村双峰大厦正门路边,一名男子持刀将另一名大厦保安(林丙)颈部扎伤,林丙因抢救无效死亡。

9.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刘甲、易乙及被害人林丙的姓名、出生日期、住址等情况。

10.被告人刘甲、易乙供述窝藏的犯罪事实与上述证据相符,并可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甲无视国法,持刀行凶,致人死亡。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乙明知刘甲扎伤保安人员,仍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某(公章)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附:1.被告人刘甲、易乙现羁押于××市第一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主要证据复印件××页。

(二)经济犯罪案件

××省××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公诉〔2013〕0028号

被告人莫××,男,19××年12月19日生、身份证号码440××××××××××××××5,汉族,研究生文化,广东省××市人,系××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正厅级),住××省××市××区中华街79号1708房。因受贿嫌疑,经××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2年3月28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罪,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2年4月15日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涉嫌受贿罪,于2012年8月23日报请××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该院经商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于2012年9月19日指定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2年9月23日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莫××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莫××,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刘××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3年2月6日侦察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12月,××市茶树岭采石场因非法制造爆炸物被××市公安局××分局立案侦查,采石场经营者蔡××被依法逮捕。2010年1月,采石场股东张××、谢××(该两人均另案处理)找到曾经担任被告人莫××的秘书姚××(另案处理),希望帮忙找关系对蔡××办理取保候审。在姚××的介绍下,张××、谢××于2010年1月送给原任中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时任中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的被告人莫××人民币三十五万元。被告人莫××遂找到时任××市公安局××分局局长周××,指示周××为蔡××办理取保候审,周××收到莫××指示后,指定××分局分管法制的副局长张××按照莫××的要求为蔡××办理取保候审。2010年2月,××市公安局××分局对蔡××的强制措施由逮捕改变为取保候审。蔡××被取保候审后,与张××、谢××一起,在姚××的陪同下再次送给莫××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莫××共计收受采石场股东贿赂款人民币六十五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及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领导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款人民币六十五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院印)

二〇一三年二月八日

附:1.被告人莫××现羁押于××市第三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计4卷588页。

五、注意事项

制作起诉书前,应对案件事实、证据、性质和适用法律四个方面进行严格的审查。

(1)审查事实。审查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简历、前科情况,包括被告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精神状态,以及一贯表现等,以对被告人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然后按照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审查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被告人真实姓名、年龄、住址无法查清的,应当按其绰号或者自报的姓名、自报的年龄、自报的住址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注明。被告人自报的姓名可能造成损害他人名誉、败坏道德风俗等不良影响的,可以对被告人编号并按编号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附被告人的照片。

(2)审查证据。审查《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的犯罪事实与口供、证据是否一致,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审查被告人口供与口供之间、口供与其他证据之间、证据与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3)审查性质。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与犯罪性质、罪名是否一致,认定犯罪性质的根据是什么、定性是否准确。

(4)适用法律。实体法方面,以刑法条款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和认罪态度进行衡量,明确是否应负刑事责任,是否具有法定的从重或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程序法方面,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查诉讼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

制作起诉书除了注意上述四个方面的实质内容外,还应该注意如下形式方面:起诉书的文字一般用汉字。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被告人是少数民族的,起诉书应当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制作。对外国人犯罪的案件,起诉书正本和若干副本使用汉字制作并加盖人民检察院公章。同时,也应当用外国及被告所在国官方语言文字,制作起诉书翻译件,同时送达被告人及有关方面。外文本起诉书与中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发生歧义时,应以中文本为准。起诉书中使用的各种计量单位,应当以国家规定的公制计量单位为准。起诉书应一式多份,一般来说,一案一名被告人,向人民法院致送的起诉书应为八份(其中四份由法院转发给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向人民法院增送起诉书四份;如果是经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应抄送副本一份给公安机关。附检察卷、检察内卷各一份。

起诉书是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制作的,而不是以业务部门的名义制作的,因此只需加盖检察院公章即可。加盖公章也有一定的讲究,公章的中线应在年月日上,且要“骑年压月”,国徽图案尽量水平,最好做到不偏不倚。

六、习作点评

(一)

××县人民检察院【1】

起诉书

×检刑诉[2013]3号【2】

被告张××【3】,男,××岁【4】,××族,××省人,高中文化程度,住××县××街××号【5】。19××年前,张××在校读书,19××年到××县××厂当工人。2013年××月××日,被告张××因故意毁容案,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6】,预审终结,移送我院,经审查判明其犯罪事实如下:【7】

被告张××【8】,品质极端恶劣【9】,2013年××月上旬,张××认识本县××厂王××,并追求王××,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了解,王发现张××品性败坏,不思进取,并提出中断恋爱关系。张××采取恐吓和威逼等无赖手段,百倍纠缠王某【10】,遭到王某的严词拒绝。同年11月中旬,张××恐吓王××说:“你不答应和我交朋友,我就要你没脸出去见人,杀你全家!”王××没有为张××的话所动,并尽量躲避张××。张××不肯罢休,决定孤注一掷,于今年1月20日星期天上午,携带一瓶浓硫酸,独自到王家,刚好王的父母不在。当张××问王究竟愿不愿意和他交朋友,王××表示不答应,并说自己已有了新的男朋友,【11】此时,张××猛然从夹克衣内掏出瓶装浓硫酸,揭开瓶盖后,迅速向王××脸部倒去,然后离开了王家。屋内的王××顿觉脸上焦灼难受,皮肤撕裂般的疼痛,大呼小叫。后经邻居闻讯送去医院抢救,经诊断认定,王××的面部皮肤已被破坏、腐烂【12】。

上述犯罪事实,经本院审查,罪证确凿,被告供认不讳【13】。

查被告张口口,品质极端败坏,目无法纪,竟敢在光天化日之下行凶伤人,毁坏他人容貌,情节恶劣,手段残暴,罪行严重,民愤极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14】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15】。

此致

××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院章)

2013年××月××日【16】

附项:1.被告人张××现羁押在××县看守所。

2.预审卷宗一册。

3.应传唤到庭人:【17】

(1)赵××一系王××邻居。

(2)李××一系王××好友。

修改意见:

【1】检察机关的法律文书应该写“××省××县人民检察院”,若有涉外因素的被告人,还要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

【2】案件文号中年代应该使用中括号,即:×检刑诉〔2013〕3号。

【3】犯罪行为实施者在侦查阶段称之为“犯罪嫌疑人”,在起诉和审判阶段称之为“被告人”;“被告”是民事或行政案件当事人的称谓之一。故本文书中“被告张××”应改为“被告人张××”。

【4】应该写出生年月日(如确实查不清出生年月日的,也可注明年龄)。

【5】缺少身份证号码,籍贯应写××省××县人,住址也不详细,最好是写到××街道××号××栋×××房间。

【6】“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过于简单,说“因故意毁容案,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不仅不具体,而且不确切。除采取强制措施的原因和种类外,还应当写明批准或决定的机关、时间和执行机关、执行时间。如“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3年××月××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3年××月××日由××县公安局逮捕。”

【7】案由和案件审查过程的表述(预审终结,移送我院)过于笼统。应当包括侦查机关、案由和移送审查起诉时间,依法告知的情况,办理审查起诉的简要情况和其他有关情况。建议修改为:“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3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8】“被告张××”应改为“被告人张××”。

【9】“品质极端恶劣”应予删除,因叙述事实不必先下结论,而且它同最后一段的“品质极端败坏”重复。

【10】“王××发现张××品质败坏,不思进取,并提出中断恋爱关系”,连词“并”使用不当,因分句间不存在递进关系。“百倍纠缠王××”宜改为“百般纠缠王××”。

【11】“当张××问王××究竟还愿不愿和他交朋友,王××表示不答应,并说自己已有了新的男朋友,此时,此句“当……”结构不完整,宜改为“当……时”,但为避免和下句的“此时”文字重复,可将“当”字删去。另外,“不答应”宜改为“不愿意”,“男朋友”后的逗号宜改成句号。

【12】“屋内的王××顿觉脸上焦灼难受,皮肤……大呼小叫。后经……经……被破坏、腐烂。”此句病误严重:1.“皮肤疼痛”可以说得通,但皮肤怎能“大呼小叫?”2.“后经邻居闻讯……经……”介词“经”使用不当。3.说“皮肤被破坏”可以,但说“皮肤被腐烂”则不通,因为“破坏、腐烂”属并列关系的词组,介词“被”可以管到“腐烂”。本句建议修改为:“屋内的王××顿觉脸上焦灼难受,皮肤撕裂般的疼痛,使她发出凄惨的呼叫。邻居闻讯后,迅速将她送到医院抢救,经诊断王××的面部皮肤已被破坏,并严重腐烂。经法医鉴定,王××面部皮肤被破坏达70%,属一级伤残。”

【13】案件事实叙述之后,应引列证据。此文仅用“上述犯罪事实,经本院审查,罪证确凿,被告人供认不讳”是远远不够的。建议修改为:“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医院病历、伤残鉴定、被告人供述等。”

【14】说理格式有误,且语言不符合法言法语的要求。建议修改为:“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张××目无国法,竟在光天化日之下行凶伤人,毁坏他人容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罪行严重,民愤极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应当以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15】应当引用程序法的条文。建议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16】文书制作日期应改用汉字数字表示。

【17】文尾附注事项缺少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及数量等相关内容。如:案卷材料和证据、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需要保护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名单、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等。

(二)

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1】

起诉书

豫【2】汴检刑诉字〔2004〕574号

被告人刘某,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7198105277619,汉族,河南省淇县人,初中文化,运输专业户,住河南省新蔡县关津乡李洼村。1997年10月因**幼女罪被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8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罪,于2004年10月18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罪一案,由开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4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4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3】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4】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4年10月13日晚7时,被告人刘某驾驶解放牌汽车由本县到开封市通许县拉沙子。晚上11时40分,当其驾车行驶至开封市郊区时,迎面开来一辆东风牌汽车,此车未按规定发出会车信号,而被告人在对方车灯极其刺眼无法看清路面的情况下仍然驾车继续行驶,将步行上夜班的女工齐某【5】撞倒致其立即昏迷。齐某,女,31岁,开封市××厂工人,已婚。齐某在厂里是技术骨干,【6】刘某撞倒齐某后,停车走到齐某的跟前,听到齐某在呻吟。为了逃避责任,刘某产生了杀人的邪念,遂将齐某拖到离现场约100米处路西的一个涵洞内,用手紧紧卡住齐某的颈部,造成齐某窒息死亡。随后,刘某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刘某遗留在现场的脚印和右手拇指的指纹,开封市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河南省公安厅刑事技术鉴定书予以证明。被告人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7】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情节、后果严重,根据【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0】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被逮捕后,交代犯罪事实避重就轻,企图开脱罪责,拒不认罪,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某

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11】

2005年1月7曰【12】

附:1.【13】被告人刘某现押【14】于开封市公安局看守所。

2.证据目录1页、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56页【15】。

修改意见:

【1】删除第一分院。开封市是一个地级市,不存在第一分院。同时应注意,“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应该居中。同时,检察机关的法律文书应该写“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检察院”,若有涉外因素的被告人,还要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

【2】删除“豫”,地市级检察院的起诉书,不需要加上省的简称。

【3】为什么被告人变成了“陈某”?注意在文书中人名的前后一致。

【4】“期间”指代不明,要写明具体日期。

【5】齐某(女,31岁,开封市××厂工人)。

【6】删除。

【7】应在此增补内容,可改成:“被告人刘某无视交通法规,交通肇事后为逃避责任”,叙述事实更清晰准确。

【8】改成:“其行为触犯了”。

【9】删除法条规定的内容,此处只需指出法律条文即可,不要求写出具体的内容。

【10】删除法条规定的内容,在“第二百三十二条”后面加上“之规定”,合成一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11】删除。已加盖印章,不用写单位名称。

【12】起诉书的日期应该使用汉字,而不是阿拉伯数字。

【13】第一附项要写明“本案卷宗×卷×页”。

【14】“押”改成“羁押”。

【15】附项中还要说明“随案移交物品×件”、“被害人亲属×××是否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