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批准逮捕决定书(1 / 1)

一、概念和作用

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等侦查机关,下同)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依法审查后,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所制作的答复公安机关的文书。它是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依据。批准逮捕决定书是公安机关制作逮捕证的依据和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的法律凭证。同时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由人民检察院审查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可以发挥国家专门执法机关之间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公安机关接到此文书后,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批捕的人民检察院。

二、文书制作的法律依据

(一)文书制作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并可以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

(二)批准逮捕的条件

《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即犯罪嫌疑人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其主观恶性、犯罪习性表明其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以及有一定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已经开始策划、预备实施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即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即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前或者归案后已经着手实施或者企图实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行为的;(四)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即犯罪嫌疑人归案前或者归案后曾经自杀,或者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试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第一百四十二条还规定:“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本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一)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二)有证据证明实施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三)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第一百四十条还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犯罪嫌疑人曾经故意犯罪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三)批准逮捕的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规则》第十章第二节对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的有关程序和事项做了相应规定,具体如下。

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并可以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

第三百一十九条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情形,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三百二十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三日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仍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对已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对已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需要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并重新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对因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而被释放的犯罪嫌疑人或者逮捕后公安机关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又发现需要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作出逮捕决定。”

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且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后又提请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公安机关重新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坚持复议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三、范本及内容结构

(一)范本

(二)内容结构

1.首部

(1)标题,由制作本决定书的人民检察院机关名称和文种名称构成,位置居中,分两行排列。第一联标题正下方标有“(存根)”二字;第二联标题正下方标有“(副本)”二字;第三联标题下方未标有任何字样,是送达公安机关的正本;第四联标题正下方标有“(回执)”二字。

(2)文书字号,位于标题的右下方,由机关代字、文种类型字、年份与发文序号组成,如“×检刑批捕〔2012〕17号”。有些检察机关在填制此种文书时,字号中的文种类型字中省略了“刑”字,也是可以的。

(3)受文对象,即文书送达的机关名称。在文书编号下行顶格处写明“×××公安局”;第四联填写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名称。

2.正文

正文是各联的核心内容。由于各联的作用不同,正文的内容也不相同。

第一联存根联,是承办部门保存之用的,需要填写一些基本的项目:案由,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送达机关、批准人、承办人、填发人、填发时间等。其中“填发人、批准人、承办人”三项应由本人签名署时。

第二联、第三联的正文的填写内容相同,包括:

(1)发文缘由,即写明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时间、提请批捕文书的字号以及犯罪嫌疑人姓名。如“你局于2012年7月11日以×公刑捕字〔2012〕73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甲”。注意该项中提请批捕时间以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的日期为准;如果批准逮捕的对象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可以只制作一份批准逮捕决定书。

(2)审查意见,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意见具体表述为“经本院审查认为,该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是指所涉嫌的罪名,若涉嫌有多个罪名,应当一并填写齐全,并按由重到轻的顺序排列。

(3)法律依据,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具体法律依据,即《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的逮捕条件。

(4)决定事项,即批捕的决定及对公安机关的执行要求。具体表述为:“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请依法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三日内通知本院。”

(5)日期和加盖单位公章,只有写明批准逮捕的时间和加盖批准单位的公章后,批准逮捕决定书才正式生效。

(6)附注,一般情况下,应写明卷宗册数,物证及赃物等,若没有,则可以不写附注。

第四联是回执,即公安机关接到批准逮捕决定书后,根据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对犯罪嫌疑人立即执行逮捕后,及时将执行情况依法通知批捕的人民检察院,因此其正文部分的内容主要是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情况。如已经逮捕的,应写明何时逮捕,现羁押何处;未能执行逮捕的,要写明因何具体原因没有执行逮捕,以便于人民检察院监督。

3.尾部

第一联,尾部有了批准人、承办人及填表人的签名署时,所以不需加盖公章,表底印“第一联统一保存”字样。第二联、第三联写明填制时间并加盖单位公章(注意不是制作部门的公章),表底分别印有“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侦查机关”字样。第四联的尾部由执行逮捕的公安机关署时盖章,表底印有“第四侦查机关退回后附卷”字样。

四、范文鉴赏

五、注意事项

(1)本文书一式四联,前三联的制作主体是人民检察院,而第四联的制作主体是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填制时,第四联标题中的发文机关、字号及尾部的落款都要与制作主体相一致。

(2)本文书各联之间的骑缝字号应与文书字号相同,而且数字要用大写,无须加盖骑缝章。

(3)人民检察院在监督、审查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如果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建议或要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4)对已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而被释放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填制批准逮捕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制作总的要求是用语规范、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