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作用
立案决定书,是指检察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管辖范围,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由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决定对案件行使侦查权所制定的法律文书。检察机关的立案决定书不同于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书,前者仅适用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犯罪案件,这也正是刑事诉讼法确定的检察机关的管辖范围,且应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而无须经由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是检察机关对案件开展侦查活动的合法依据,以案件为单位制作,只有决定立案之后,检察机关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各种侦查措施。否则,检察机关的侦查行为将被法律所禁止。
二、文书制作的法律依据
(一)检察机关的管辖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二)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来源
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来源有两种:一种是检察机关自行发现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二是犯罪嫌疑人自首或他人控告、举报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三、范本及内容结构
(一)范本(共两联)
(二)内容结构
1.首部
“第一联统一保存”与“第二联附卷”相同,都应当标明制作立案决定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立案决定书,然后另起一行靠右填写文书编号,格式为“×检×立〔年度〕×号”。
2.正文
由于存根联与附卷联的作用不一样,所以正文内容也不相同。
第一联存根联,是决定立案的检察部门保存之用,需要填写一些基本的项目:案由,涉案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是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批准人、承办人、办案单位、填发时间、填发人。其中“填发人、批准人、承办人”三项应由本人签名。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当填写全部犯罪嫌疑人的姓名;以事立案的案件,不填写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一栏。
第二联用于附卷,其内容主要是:
(1)法律依据,写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
(2)决定事项,具体表述为:“本案决定对×××(涉案人姓名)涉嫌××××××(案由)一案立案侦查”。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填写全部犯罪嫌疑人姓名;以事立案的案件,只填写案由即可。
3.尾部
第一联存根联,尾部有了办案单位、填发时间、填发人,所以不需加盖公章,表底印“第一联统一保存”字样。第二联是附卷联,制作时由检察长签名或盖章,表明制作年月日,并加盖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印章,表底印有“第二联附卷”字样。
四、注意事项
(1)立案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制作。为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决定对案件立案侦查时使用。
(2)使用立案决定书时,对于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的案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直接由本院受理的,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
(3)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当填写全部犯罪嫌疑人的姓名。以事立案的案件,不填写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一栏。制作时由检察长签名或盖章,并加盖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印章。
(4)立案决定书以案为单位制作。
(5)立案决定书共二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