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检察机关法律文书概述(1 / 1)

一、检察机关的职权与检察机关法律文书

人民检察院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的五项职权是:(1)对于叛国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于刑警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上述规定概括了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所涉及的业务范围及行使的诸多权限可分为以下五种形式:检察权、侦查权、审查权、公诉权和监督权。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是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重要文字凭证,是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工具,是办理案件的客观记录,是办案质量的重要反映,是总结经验和复查案件的重要依据,也是宣传法制的重要材料。准确制作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对于依法保护人民、惩治犯罪、维护法律秩序、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检察文书的发展历程

为统一刑事检察文书的格式,1997年1月1日第一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6年12月16日印发了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法律文书格式(样本)》共有法律文书108种,这是改革刑事检察文书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制作刑事检察文书的质量具有重要意义。2002年1月1日人民检察院开始实行新的《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共有159种法律文书和3个附件。其中包括刑事法律文书7类139种以及民事、行政类法律文书15种,此外,还有通用法律文书5种。新颁布的刑事检察文书格式要求比原来的叙述程式和制作要领都更为简化,表格式文书明显增多。随着2013年第二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印发了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启用,1996年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同时废止。此次检察法律文书的修订,对于全面规范检察机关业务工作,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检察文书的分类

检察文书按案件诉讼性质不同,分为刑事案件使用的检察文书和民事、行政案件使用的检察文书。按照文书公开对外与内部使用的不同,可分为诉讼文书、刑事赔偿文书和工作文书。按照文书的诉讼阶段和性质、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强制措施文书,和出庭文书,抗诉文书,监所检察和法律监督文书,控告申诉文书和刑事赔偿文书等。按照人民检察院的业务部门分工和案件来源的不同,可分为刑事检察文书,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文书,监所检察文书等。按照文书制作形式的不同,可分为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笔录式文书和表格式文书。

2013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大体按照检察文书的诉讼阶段和性质、作用的不同,将检察文书分为立案文书、回避文书、辩护与代理文书、证据文书、强制措施文书、侦查文书、公诉文书、执行监督文书、特别程序文书、申诉文书、通用或其他文书,共计11大类,223种法律文书。司法实践中,大多数人依据人民检察院各部门业务职能及行使的权限不同,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分为刑事检察文书和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文书两大类。

刑事检察文书的种类主要有:批准逮捕决定书,提请逮捕决定书,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撤销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报告书,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起诉书,出庭笔录,撤回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撤销不起诉决定书,刑事抗诉书,提请抗诉报告书,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纠正违法通知书,复议决定书,复核决定书,公诉意见书,公诉答辩提纲,司法建议书等。

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文书的种类主要有:受理案件登记表,控告、检举笔录,案件请示书,立案决定书,补充被告人报告书,侦查计划,传唤通知书,提请刑事拘留报告书,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拘传证,提请发布通缉令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提押证,调取证据通知书,委托检验鉴定书,侦查终结报告,移送案件通知书,不起诉决定书等。

本章主要阐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

四、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规范

2001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通过了《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印制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的说明》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规范继续保留了原来的一些内容:

(1)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填写年度的括号统一使用中括号〔 〕;

(2)表示文书的序号使用“号”,不再用“第 号”;

(3)表示文书类别的不必用“字”的字样;

(4)对文号中的空格间距作了统一规定,如“检 刑诉〔 〕号”,一律统一为:“检”字后空二格,括号中空两格。如北京市检察院一般以“京检”开头(例:京检反贪侦终〔2012〕××号),海淀就以“京海检”开头(例:京海检刑诉〔2012〕××号)。

(5)在填充式文书中各联之间的骑缝线中,规定了统一填写文号。为方便检察机关的使用,并在骑缝线中直接印出该文书的全部文号,空格距离与文号中的空格间距一致。

2013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电子模板的使用说明如下:

(1)正式印制各种法律文书格式时,案卷的封面及封底用牛皮纸印制。各种法律文书用A4纸打印。

(2)正式印制时,可根据办案需要填写填充式文书的内容,调整模板空格字符数、文档字体、字符大小和段落磅数。

(3)正式印制时,填充式文书样本中标明的“样式”、“印”“院印”以及注明应含内容和文书制作说明不要印出。内容不固定的叙述式文书,如起诉书等,按照格式样本中注明的名称、文号、格式,在拟稿后打印,正文中的小标题是样本内容的说明,制作时不打印。

(4)填充式文书中的选择项在选择时,应当用斜线(\\)划去不用的选择项。

(5)文书中除年号、序号、专用术语(如身份证号码、机械型号)、百分比、街道牌号、正文中日期和其他需要用阿拉伯数码者外,一般应以汉字数目表示,涉及新的计量单位应以法定计量单位为准。

(6)本文书可由各级人民检察院自行打印。建议在Windows XP系统Office Word2003下使用。高检院统一发布的案件管理软件正式运行后,可使用案件管理软件打印相应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