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篇文章得以形成都离不开主题、材料、结构、语言,这是文章最基本的构成单位。法律文书作为一种书面文体,其制作成文同样离不开上述要素。研究这些要素的运用规则及表达要求,对于我们制作出高标准、高质量的法律文书,确保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是非常必要的。
一、法律文书主旨的概念
法律文书的主旨,就是文书制作者在文书中所表现的写作目的及其主张。也就是文书制作者依据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而对某一法律文书所形成的核心观点。[1]如同每一篇文章都有自己的主题一样,每份法律文书也都有自己的主旨。不同文种的法律文书,其主旨有不同的表现。例如,立案报告的制作目的是对确有犯罪事实、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重大刑事案件如何立案侦查,而报请上级领导审批,解决如何侦破案件的问题;起诉书的制作目的是把构成犯罪的被告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并明确文书的基本观点,即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事实、证据出发,用《刑法》和立法机关的其他有关规定加以衡量,提出定罪和量刑的明确意见,请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最后裁决;上诉状的制作目的是要求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错误予以更变或撤销。又如,刑事案件法律文书的主旨是有罪无罪,罪重罪轻,是否需要判处刑罚,以及怎样判处刑罚;民事案件法律文书的主旨是当事人是否具有某项权利和义务;行政案件法律文书的主旨是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其职责和是否侵权。
二、确立主旨应遵循的原则
(1)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坚持无产阶级世界观及科学的方法论。
(2)深入进行调查取证,用实事求是的态度反映客观事实。
(3)运用科学分析的方法,抓住矛盾的关键所在,使主旨有鲜明的针对性。
(4)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来确定主旨。
三、主旨表达的要求
(一)正确
主旨是文章的灵魂,材料是文章的血肉。制作法律文书的材料,都必须根据主旨的需要,加以取舍,精心选用。[2]因此,法律文书主旨的正确与错误,就从根本上肯定或否定了这份法律文书。正确确定法律文书主旨对法律文书的制作及其质量的提高都有着重要的意义。[3]所谓正确,就是要求法律文书的主旨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文书的主旨是客观存在的,是从经过调查复核的确凿的案情事实材料中提炼、概括出来的,又是以法律为标准、为尺度确立和体现的,既没有超出适用的法律条文含义范围,也没有错用虚用法律条文。制作者的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的高低,决定了文书主旨能否正确确立。这就要求文书制作人员必须不断加强自身的政治理论修养,用无产阶级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武装自己,具备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方法,同时还应刻苦钻研业务,熟悉法律知识,练就过硬的办案本领,唯有如此才能保证制作法律文书主旨的正确,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4]
(二)鲜明
所谓鲜明,是指文书中反映的问题要态度明确、立场分明、一目了然。法律文书是为了解决法律活动中的具体问题而制作的,文书肯定什么,否定什么,维护什么,反对什么,都要做到态度明朗,观点鲜明,绝不可含糊其辞,模棱两可。诸如刑事法律文书中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界限的区分;民事法律文书中对当事人双方是与非的分辨,责任大小的区分,过错与非过错的判定所表达出来的基本观点都应一清二楚、不生歧义。
(三)集中
所谓集中,是指一篇法律文书只能有一个主旨,只能阐明一个基本观点,只能说明一个基本问题。[5]只有主旨集中突出,才能将反映的问题写深写透,切实发挥其功效。一篇文书不可有多个中心,也不可将次要的,甚至与主旨无关的枝节问题与主旨放在一个层次上来写作。更不能文书无主旨,东拉西扯,漫无边际,几个中心如果齐头并进,只能使文书枝蔓丛生,凌乱破碎,读后一片茫然。我国的诉讼法中,已明确规定了不同问题、不同程序应由不同的法律文书来表达,而种类繁多、功用各异的法律文书,正好解决了这一问题。主旨集中,坚持一文一事原则是根本。另外,对于内容较多的文书,划分多级主旨也是一个较好的办法。
[1] 周道鸾:《法律文书教程》,2版,17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 宋健:《新编司法文书学》,24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3] 周道鸾:《法律文书教程》,2版,18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4] 宋健:《新编司法文书学》,25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5] 同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