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的性质和作用决定了它的制作必须真实、准确、合法。我们在制作法律文书之前,首先要充分认识到法律文书在实施法律中的重要作用,认识到法律文书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律能否有效执行,关系到国家、集体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具体说来,法律文书制作者必须毫无条件地遵循下列两条原则。
一、尊重客观事实
制作法律文书,必须从客观实际出发,绝对尊重客观事实。事实,是处理各类案件的基础。如在刑事案件中,犯罪事实就是定性定罪和判处刑罚的根据;在民事案件中,争议的事实就是决定权利和义务的根据;在行政案件中,事实就是判定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以事实为根据主要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法律文书所根据和陈述的事实必须真实确凿,绝不能弄虚作假,即使只有部分失实,也可能会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另一层意思是指要尊重客观事实,不管是当事人的请求还是执法机关作出的决定,都必须从客观事实出发,以事实为根据。对客观事实不能任意扩大,也不能任意缩小,更不能歪曲。另外,对真实的材料,还必须进行认真的分析和研究,抓住其本质特征,根据法律给予合乎事实的处理,这样才能做到有根有据。
二、严格适用法律
制作法律文书,除应遵守国家根本大法——宪法外,还要遵循许多实体法和程序法,如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总之,法律文书的制作必须依法进行。第一,制作主体要合法。例如,刑事上诉状的制作,只有当事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独立行使这项权利,不需要取得他人同意。其他诉讼参与人,即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提出上诉,制作上诉状,必须经过被告人同意,否则是不合法的。第二,适用对象要合法。例如,人民法院处理行政纠纷案件,就不能使用调解书;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只能使用起诉意见书,而不能使用起诉书。第三,制作程序要合法。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都具体规定了诉讼活动的程序,制作法律文书时,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第四,制作内容要合法。法律文书的材料,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内容。第五,制作时间要合法。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5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请求、决定要合法。如执行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公民提出的权益请求都必须符合法律,有法律依据。如《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才能提起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