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的十六大“注意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高知识群体、青年中发展党员”的精神,进一步落实校党委加强在中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根据中共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建立组织员制度。
一、党委组织员的职责
在校党委领导下,协助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做好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和发展党员工作。
1.参与制定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计划。
2.协助基层党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及督促检查工作。
3.指导党支部、党员班主任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程序,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
4.协助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委员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预审。
5.受党组织委派,在党组织审批预备党员前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提出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
6.指导党支部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转正工作。
7.参与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发展工作调研,列席基层党组织的有关工作会议,对改进和加强基层党建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8.受校党委委托,承担其他有关党建工作。
二、党委组织员的条件
1.具有较高的党建理论水平和党性修养,公道正派,工作认真负责,善于联系群众,有党务工作实践经验,身体状况良好。
2.本人自愿。
三、党委组织员的聘任与管理
1.根据学校党建工作需要,党委组织部同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协商提出拟聘人选,或由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推荐,经校党委审批同意后聘任。
2.党委组织部负责党委组织员制度的实施,承担组织员队伍的建设、管理与培训。
3.党委组织员实行聘任制,一般应聘请组织关系在校内的离退休党员担任,聘期原则上为两年,可以续聘。被聘为党委组织员期间,其党组织关系和行政关系不变。
4.学校划拨专项经费用于实施党委组织员制度。在职人员担任党委组织员计算相应的工作量。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