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师范大学委员会 北京师范大学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1 / 1)

2012年9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党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党代表)作用,坚持和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学校党内民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北京高校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细则(试行)》和《北京高校党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制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代表按照党内选举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严格代表资格审查,保证代表的先进性。

第三条 学校实行党代表任期制。学校党代表每届任期与学校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如下一届党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地改变。党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

第四条 实行党代表任期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大胆探索,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尊重党代表主体地位,保障党代表充分行使民主权利,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我校各项事业发展和世界一流大学建设提供坚强保证。

第二章 党代表的权利与职责

第五条 党代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党的章程、党内各项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认真学习贯彻学校党代表大会精神,密切联系党员和群众,在各方面发挥表率作用,认真行使职权,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六条 学校党代表有下列权利与职责:

(一)在学校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查学校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校纪委)的报告;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在党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二)了解学校党委、纪委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向学校党代表大会或者学校党委就学校事业发展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学校党委、纪委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五)参加学校党代表大会或者学校党委组织的活动。

(六)受学校党代表大会或者学校党委的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第三章 党代表开展工作的主要制度

第七条 学校党代表履行职责的方式,主要是参加学校党代表大会和学校党委组织的活动。学校党委建立健全相应制度,确保党代表正常参加活动,有序开展工作。

第八条 党代表提案制度。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党代表可以联名(一人提出,五人以上附议)以书面形式向大会提出属于学校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

(一)提案应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在广泛听取党员、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深入调查研究后提出。应当有案由、案据和具体解决方案或具体建议方案,一事一案,主题突出,内容充实,简明扼要。

(二)代表提案应当在学校党代表大会规定时间内经党代表联络与提案工作办公室送交提案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提案的受理、审查、立案和督办。对于确定立案的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案建议,向学校党委报告。学校党委召开专门会议进行部署,责成有关部门、单位承办。提案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单位的,应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提案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提案工作委员会可以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三)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代表提案后,应及时研究办理,并在3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个别情况复杂、3个月内确实不能办理完毕、需要延期的,承办单位应在期限内说明情况。代表对办理结果有不同意见,经提案工作委员会研究需再次办理的,承办单位应再作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四)提出提案的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提案。对经审核不予立案的,视情况可作为意见建议或代表来信处理,由党代表联络与提案工作办公室书面告知代表。

(五)所有提案办理完毕后,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将提案办理情况向学校党委报告,及时向党代表通报,并在下一次学校党代表大会上报告。

第九条 党代表提议制度。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可以通过个人或联名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学校党委提出属于学校党代表大会和学校党委职权范围内的提议。提议应一事一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对党代表提议的处理,可参照本办法第三章第八条党代表提案的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条 向党代表通报情况制度。

(一)学校党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向党代表报告校党委、校纪委有关工作,通报学校改革发展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决策。

(二)通报也可采取印**况通报、简报、工作通讯等方式,必要时还可以召集有关代表召开情况通报会。

第十一条 向党代表征求意见制度。

(一)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到基层检查工作和调查研究,应当注意听取党代表的意见。

(二)学校党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当就党委、纪委报告稿征求党代表意见。学校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或者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前,应当征求党代表的意见。

(三)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党代表列席学校党委全体会议等会议,对学校党的建设和事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党内重要文件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党代表根据学校党委安排,可以参加对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考核和对学校党委、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参加对学校党委会(常委会)工作的评议。

(五)党代表所在单位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定期召开党代表座谈会,就本单位发展的重大问题征求意见。

(六)党代表所在单位邀请党代表参加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德、能、勤、绩、廉述职考核会,列席民主生活会,向党代表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党代表联系党员和群众制度。党代表应在学校党委安排下,联系一定数量的党员和群众,通过适当方式,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代会精神,了解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将所联系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学校党委反映。

党代表所在单位的党员,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向代表反映情况并了解代表开展工作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党代表调研制度。党代表受学校党代表大会和学校党委的委托,可以对涉及学校党代表大会和学校党委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开展调研。

(一)知情调研:组织代表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和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情况进行调研,了解学校党代会和学校党委各项重大决策的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督办调研:组织代表对学校党委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调研,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督促落实,并向学校党委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应邀调研:接受部门或单位的邀请,组织代表对落实党代会重要决议的有关工作,该单位重大项目的立项、规划、实施等进行调研,集思广益,达成共识,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代表调研活动可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调研活动应根据内容和范围,由学校党委统一组织,每次调研可组织一个或若干个代表小组,调研后应形成书面报告报学校党委。代表调研时,有关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回答有关问题。代表在调研时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四章 党代表履行职责的保障

第十四条 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是负责党代表提案工作的专门机构,其组成人员由学校党委提名,经党代表大会通过。提案工作委员会由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担任主任,具备党代表资格的部分党委职能部门和院(系)党组织负责人、一线教师等作为成员。

提案工作委员会职责包括:制定有关提案工作制度;负责对党代表进行相关培训;负责提案的征集、审查和立案;检查、督促承办单位对提案的处理情况;向党代表大会报告提案征集情况和办理情况。

第十五条 设立党代表联络与提案工作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学校党委组织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党代表的联络、服务和提案处理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党代表提案、提议的收集和督办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代表开展调研、向代表征求意见建议和通报情况等工作;制定党代表任期制相关工作制度;组织党代表培训;负责学校党代表日常联络等工作;指导基层党组织做好党代表任期制的相关工作;做好学校党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采取适当方式,加强与学校党代表的联系。原则上每位委员都应联系党代表,联系名单在党代表联络与提案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要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组织学校党代表参加学习培训,增强代表意识,提高代表政治理论水平和履行职责的能力。

第十八条 提供经费支持和时间保证。学校党委为党代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党代表参加学校党代表大会和学校党委安排的活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保障,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十九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必须尊重和保障党代表的权利。为便于党代表开展工作,为党代表制发代表证。对有义务协助党代表开展工作而拒绝履行义务的党组织和党员,学校党委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对妨碍代表开展工作或者对代表开展工作打击报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党代表资格的终止和停止

第二十条 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受党内外处分的。

(二)被停止党籍,或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三)辞去代表职务并被接受的。

(四)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代表资格的。

第二十一条 党代表因组织关系迁出或者因工作调动、毕业等原因调离学校党代表大会所属范围的,或因其他原因需要停止代表职务的,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第二十二条 党代表资格终止,由所在选举单位或基层党组织提出,校党委讨论决定,报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