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师范大学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1 / 1)

2001年2月16日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面向21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北京普通高等学校党校工作规则》和十五大通过的《党章》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党校的重要作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北京师范大学党校是在校党委直接领导下培训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和其他积极分子的学校;是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重要阵地;是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三条 党校的工作方针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努力为学校培养、建设一支党性强、作风正的党员队伍,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和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学生骨干队伍服务。

第四条 党校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的活动不断引向深入;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培训高校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和其他先进分子;结合学校改革和发展的实际,结合学校理论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工作和党建等项工作的实际,积极开展理论研究,提高培训水平,当好党委的参谋和助手。

第二章 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五条 学校党委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加强对党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围绕全校党的工作大局和全校工作重心,把握党校工作的重心和正确的办学方向。

第六条 党校校长由党委书记兼任,设常务副校长主持日常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副校长,设党校顾问若干名。

第七条 党校设立校务委员会(简称校委会)。校委会委员由校党委任命,由党委和行政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校委会建立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党校工作的重要事项。校委会会议由党校校长或副校长主持,党校的建设、教学、培训、科研工作等重大问题由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党校下设办公室,负责党校的日常工作。党校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

第九条 校党委把党校工作列入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学期至少专门研究一次党校工作,听取党校工作的汇报,研究解决党校工作和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党校工作。党委负责同志定期到党校讲课,每学期不少于一次。

第三章 教学与科研

第十条 党校的教学以举办各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的短期培训班为主。党校制定课程规划,作为党校各班次教学的指导。党校各班次的教学要依据课程规划结合形势任务的要求制订教学计划,对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时间、教学方法、教学要求以及阅读书目等做出具体规定,并由党校办公室备案。每期教学工作结束,要及时做出总结。

第十一条 党校的教学内容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为中心,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把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结合起来,把学习邓小平理论与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结合起来;与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结合起来,把学习理论与学习党的基础知识、增强党性锻炼结合起来。贯彻“学马列要精,要管用”的原则。

第十二条 党校的教学形式要灵活多样,注重改革创新,做到讲授与研讨相结合,讲授与自学相结合,校内学习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手段进行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培训教育的科学性、思想性,使党校培训教育具有吸引力、说服力、感染力,增强实效性。

第十三条 党校的主体班次是干部培训班、党员培训班和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干部培训班主要培训处级干部和后备干部,党员培训班的对象是教职工和学生中的党员、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的对象是教职工和学生中提交入党申请书的人员。

第十四条 党校注重理论研究和理论创新,教学和管理人员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对于一些重大课题的研究,必要时可以与其他部门和单位的教学科研人员联合攻关。在申报、审批科研立项及经费方面,校党委和行政领导给予大力支持和保证。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十五条 党校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这支队伍以校内兼职为主,采取公开教学课目、面向全校公开招聘的方法组建,综合考查应聘教师的政治思想素质、党性观念、政治理论水平、教学水平等方面情况,由党校校务委员会决定聘用。同时,聘请校外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工作经验的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事业单位的专家到党校讲课或做兼职教师。

第十六条 校内教师应聘党校教师后,其在党校的教学工作计入本人教学工作量,并按教学津贴规定给予相应报酬。党校从政治上、业务上、生活上关心党校兼职教师,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安排他们阅读有关文件,参加必要的进修、考察和学术交流。

第十七条 党校教师必须具备以下素质:有比较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党性强,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定;具有研究、探索理论领域和社会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胜任教学、科研工作;作风严谨,言传身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五章 经费保障和基本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部门保证党校每年经费纳入预算计划,保证日常活动经费和专项经费及时落实到位。学校根据校内财务情况,对党校的经费投入力争逐年有所增加。党校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党校应有必要的办公教学场所,配备必要的教学设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3月2日

Tip:阅读页快捷键:上一章(←)、下一章(→)、回目录(回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