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师范大学委员会 北京师范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1 / 1)

2008年10月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健全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简称《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和《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机关部处、直属单位和院、系、所(以下简称“学院”)的处级干部,附属单位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党委履行选拔任用处级干部的职责,组织部依据本办法负责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处级干部任职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工作思路清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备大局观念、开拓创新精神和奉献精神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能够把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工作勤奋投入,实绩显著。

(三)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正确行使职权,团结合作,公道正派,严格自律,清正廉洁。

(四)具有岗位任职所需要的专业背景、业务知识和相关技能。

第六条 处级干部任职资格。

(一)任学院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以下简称“分党委”)书记,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副处级岗位3年及以上任职经历;副书记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研究生毕业在校工作3年及以上,或为7级职员。

(二)任学院或其他教学、科研单位行政正职,应具有教学科研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副职一般应具有教学科研系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任机关部处、直属单位和附属单位正处级领导职务,应具有正处级岗位任职经历或副处级岗位3年及以上任职经历。

根据工作需要,机关部分职能部门正职需由具有教学科研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在本校工作3年及以上的教师担任。

(四)任机关部处、直属单位和附属单位副处级领导职务,应具备副处级及以上岗位任职经历,或研究生毕业在校工作3年及以上,或为7级职员。提任机关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管理职能部门的专职副处级干部,应优先考虑具有学院等基层单位相关工作经历者。

根据工作需要,机关部分职能部门副职,可由具有教师系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在本校工作3年及以上的教师担任。

(五)身体健康。

(六)处级干部任职最高年龄,应在国家干部人事政策规定的退休年龄之前能任满一届。

(七)提任处级党务领导职务应具有5年及以上党龄。

(八)因工作需要且特别优秀者,经校党委研究,可以破格提拔任用。

第三章 任期

第七条 实行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任期制。

(一)分党委和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每届任期4年;机关部处和直属单位处级干部岗位任期4年。

(二)处级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所任岗位任满一个任期:

1.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

2.不称职需调整职务的;

3.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

4.因受处分需变动职务或罢免职务的;

5.因工作需要调整职务的。

(三)处级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一般不超过两个任期,确因工作需要的可以继续连任;在涉及人、财、物等岗位任满两个任期须换岗。

(四)选任制处级干部在新一届领导班子选举产生时,原任领导职务自然解除。聘任制处级干部任期届满不再连任的,免去其所担任的领导职务。

第四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八条 根据学校工作需要,选拔任用处级干部采取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或党委直接任命的方式。

第九条 分党委和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换届工作,按照党委工作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条 分党委和学院行政领导班子任期届满前2个月,组织部应就领导班子换届问题与党政正职交换意见。提前或延期换届,需经党委常委会批准。行政领导班子任期届满前2个月,组织部应按照程序组织届满考核、民主推荐新一届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工作。

第十一条 分党委换届程序。

(一)分党委在任期届满前2个月将本届委员会工作总结、党费收支使用情况书面报组织部,并向组织部提交换届申请。组织部报请校党委同意后,通知启动换届工作。

(二)现任书记召开分党委会或委员会扩大会议,布置下届委员会委员人选推荐提名工作。以支部为单位酝酿推荐分党委委员人选,推荐新一届委员人选须经党内充分酝酿,广泛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

(三)分党委集中各支部党员提名情况,研究确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并明确书记、副书记人选。党员院长应作为委员候选人建议人选。

(四)分党委将推荐委员候选人建议人选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民族、职称、入党时间、主要工作经历、工作实绩等和书记、副书记推荐人选书面报组织部。

(五)经校党委审查同意,组织部对书记、副书记人选进行考察,并将考察结果、有关分党委换届准备情况报校党委研究。

(六)经校党委同意,组织部通知分党委召开党员大会。分党委与组织部协调确定换届选举大会的时间、地点,同时准备票箱、制作选票、布置会场,并按时召开党员大会。

(七)分党委将换届选举结果(包括到会党员情况、选举结果、新一届分党委正、副书记和委员分工情况)报组织部后,由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审批。

(八)分党委换届选举结果经党委常委会讨论审批后,由校党委书记签发党委批复文件,学校分管领导或组织部部长到有关分党委宣布党委批复结果。

第十二条 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换届程序。

(一)述职。召开学院全体教职工大会,领导班子成员结合分管工作述职,报告本人工作和履行职责情况。

(二)届满考核和民意测验。领导班子成员述职后,组织部下发学院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届满考核表,进行届满考核测评;按照规定的干部职数,下发民主推荐表,到会教职工无记名民主推荐新一届学院正、副职人选。

(三)公开招聘。需公开在校内进行招聘的职位,按照学校机关处级干部招聘程序进行招聘;需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的学院院长职位,学校将招聘公告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后,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招聘。

(四)考察。校党委对干部招聘小组推荐的人选进行研究后,确定院长考察人选,由组织部按照程序对有关人选进行考察。

(五)讨论决定和公示。组织部将考察结果、有关领导酝酿情况报请校党委常委会讨论。校党委常委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拟任人选。拟任干部任前公示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六)任命。公示结束后,组织部将公示有关情况向校党委常委会报告。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由党委书记审签、校长签发干部任命文件,分管校领导和组织部负责人到有关单位宣布任命决定。

(七)学院副院长的选拔任用,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推荐提名,组织部向党委汇报同意后,按照本条(四)、(五)、(六)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机关部处、直属单位处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

(一)制订方案。学校研究制定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经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公布。

(二)推荐和报名。通过组织推荐、群众举荐、个人自荐等形式报名,由组织部对竞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公开招聘。成立由校领导、专家学者、职能部门和学院负责人组成的干部招聘小组,负责讨论推荐人选。

(四)组织考察。党委组织部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推荐人选进行考察。

(五)确定拟任人选。党委组织部将考察结果报党委常委会讨论,党委常委会采取无记名表决方式确定拟任人选。

(六)公示并任命。拟任人选公示结束后,党委组织部将公示结果向学校党委汇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由党委书记审签、校长签发行政干部任命文件,校领导到有关单位宣布任命决定。公示结果影响任职的,校党委另行研究决定有关干部人选。

机关部处、直属单位处级干部原则上面向校内招聘,根据学校管理工作需要,由校党委决定,个别岗位可面向校外招聘。

第十四条 新建或合并单位处级干部任免。

新建或合并单位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将处级干部建议人选、原领导班子有关成员安排意见书面报党委组织部,组织部审查后将有关情况报请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或机关部门、直属单位处级干部出现不称职或缺额等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调整补充干部按照干部任免程序进行。

第五章 考察

第十六条 处级干部考察包括任前考察和经常性考察。

(一)考察方法。主要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查阅资料、专项调查等方法。

(二)考察范围。主要包括干部所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支部书记和行政负责人、群众代表、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与考察对象长期共事的人员。

(三)考察内容。全面考察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的表现和主要优点、缺点与不足,以及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情况。

(四)考察材料。干部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写出书面考察材料,纪监委办公室出具其是否存在违纪、违规情况意见。

第十七条 组织部在对拟任干部进行考察时,应广泛征求对被考察人的意见,并听取分管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考察材料应经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非党人士应征求党委统战部意见。

第六章 任职

第十八条 实行干部任前公示制度。

党委常委会确定拟任人选后,在校内公示7天。组织部和纪监委办公室受理群众意见,并调查核实问题,调查结果上报学校党委。

第十九条 实行干部试用期制度。

非选举产生的新任和提任处级干部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能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

连任处级干部不实行试用期。

第二十条 实行新任职处级干部谈话制度。

处级领导班子换届和干部任免后,由组织部、纪监委办公室安排,校党委书记、校长和纪委书记或委托其他领导与新任职干部谈话。

第二十一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由组织部提出解决方案,报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实行。

第七章 交流和回避

第二十二条 实行处级干部交流制度。

(一)处级干部交流工作,结合分党委和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换届及机关干部招聘工作进行。

(二)为增强干部队伍的生机与活力,应积极向校外推荐干部,推进干部的校内外交流。

第二十三条 实行处级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一)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领导职务;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审计和财务工作。

(二)讨论处级干部任免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三)干部考察组成员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时,本人必须回避。

第八章 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 职数。

(一)分党委设正职1名,根据党员人数设置副职职数。

(二)学院行政领导班子设正职1名,根据师生规模设副职1—3名。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相互兼职,干部兼职不占职数。

(三)机关各部处设正职1名,根据职能需要设置副职职数。

在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工作中须严格控制干部职数。

第二十五条 处级干部管理按照《北京师范大学关于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的若干规定》(师党发[2007]12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实行学院行政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责任制和机关处级干部岗位责任制。

新任学院行政领导班子任命后2个月内须填写《学院行政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责任书》,机关新任正处级干部任命后2个月内须填写《机关处级干部岗位责任书》。

学院届中调整正职,新任正职应继续履行班子任期目标任务,同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任期目标进行调整、补充。

第二十七条 实行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考核制度。

(一)机关部处、直属单位处级干部实行年度考核。新任处级干部试用期考核如与年度考核时间相近,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干部年度考核作为考核干部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依据。

(二)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实行年度考核、届中考核和届满考核。届中考核和届满考核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并作为考核学院行政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实施进展情况的依据。

(三)分党委的工作考核按照《北京普通高等学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基本标准》进行。

第二十八条 处级干部应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如实填报《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表》和《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表》。

第二十九条 实行处级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处级行政正职和负有经济责任的处级干部任期届满,或任期内调动岗位、免职、辞职、退休等,须按照《北京师范大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条 工作交接。

处级干部离任或调整岗位时,必须认真做好工作交接。现任干部应向接任干部说明正在进行或亟须完成的工作、经费使用情况等,移交重要的工作文件、基本数据、固定资产等。干部交接工作必须履行交接手续并签字,因未妥善交接工作而产生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干部的责任。

第九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三十一条 处级干部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免去其职务: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处级干部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1/3,并经组织考察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除学校派出挂职、援疆、援藏等处级干部按有关规定执行外,离开岗位半年或1年内累计半年及以上的。

(四)机构调整或新建机构时,原相关机构所属处级干部自动免职。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的。

第三十二条 实行处级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自愿辞职,是指处级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并经校党委常委会批准。

(二)引咎辞职,是指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大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三)责令辞职,是指组织部门根据处级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按程序免去其现职。

第三十三条 实行处级干部降职使用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职务的标准执行。

干部免职、辞职、降职须由组织部报请党委常委会讨论批准。

第十章 学习和培训

第三十四条 实行处级干部学习和培训制度。

(一)处级干部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应结合工作实际,自觉学习相关业务和法律法规知识。

(二)处级干部应根据不同要求积极参加上级和学校组织安排的在职期间的各类岗位培训、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新任处级干部或到新岗位任职的干部培训。

(三)处级干部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不能少于规定的学时。

第三十五条 学习、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处级干部学习、培训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学校校级领导干部应加强对分管单位工作的检查、指导,加强对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教育、督导。

第三十七条 实行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

纪委负责对贯彻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有权制止、纠正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八条 实行党委组织部与纪监委办公室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干部信息,交流情况,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实行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条 实行处级干部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

发现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行、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问题,按照《中共北京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党员、干部和群众有权向上级和校党委、纪委举报、申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纪监委办公室专设举报电话,受理干部群众反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处级干部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试行文件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