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30日
为了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学校工作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提高科学决策能力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在原《中共北京师范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北京师范大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二条 党委对学校的整体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党委常委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条 参加党委常委会的正式成员为全体党委常委。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副校长、校长助理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第四条 党委常委会主要职责
党委常委会在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党委职权。主要职责为:
1.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及上级领导部门的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执行的意见和措施。
2.研究决定学校办学目标、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等重大问题。
3.研究决定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
4.研究决定学校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管理及有关学校发展建设的重大问题。
5.研究决定学校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原则和规章制度,处级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副处级以上干部的任免、调动,校级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
6.审定全校性各种委员会、领导小组的设置和组成人员。
7.审定校级以上先进模范称号的授予和省、部级以上先进模范称号的审查、推荐。研究确定学校重大奖惩事项。
8.研究决定纪委、校工会、团委以及教代会报请党委决定的重大问题,以及统战工作和老干部工作的重大问题。
9.研究决定由校长提请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10.研究决定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门的重要请示事项。
11.研究审定校党委重要工作、重要会议报告,党委领导的重要讲话和拟报、发的重要党政文件。
12.讨论决定需向党委全委会汇报的重大事项。
13.讨论决定需由党委常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会议议题的确定
1.常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必要时可与校长和主管校领导商议确定。党委常委需提交常委会讨论的问题,要报党委书记审定;凡部门需提交常委会研究的议题,应先报送主管校领导审阅同意后,交党委办公室汇总。
2.会议议题确定后,由主管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充分准备。除通报事项外,每项议题一般要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应全面,准确,文字应简明扼要。
材料内容一般包括:议题及议题的意义和作用,议题的可行性论证结果,解决问题和方案,复杂事项应准备两个以上方案及各种方案的利弊比较,并列出需会议决定的若干问题的参考资料,注明汇报人及汇报所需时间。
3.党委常委会召开前,党委书记要主动与校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4.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常委会的具体筹备与组织工作。
第六条 会议规则
1.党委常委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
2.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如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可由书记委托一位常委主持会议。
3.常委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提前两天通知党委常委和列席人员,会议讨论文件一般应同时送达。
4.党委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出席。常委会与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提前向党委书记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与会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议召开前提出。
5.会议在讨论与党委常委会成员本人及其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予以回避。
6.党委常委会对重要事项进行表决时,赞成票需超过应到委员数的半数方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7.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先由主管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对议题进行说明和报告,未受委托的其他与会人员不能越权代替。
8.会议发言应简明扼要,重点突出,观点明确,不得提出或议论与议题无关的问题。
9.经讨论意见基本达成一致的议题,由党委书记进行归纳总结,形成决议。决议内容包括:讨论通过的各种决定、需要落实和办理的事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要求完成的时限,以及决议事项的督办。
对意见不够集中或有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一次常委会讨论决定。特殊情况必须马上作出决定的,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有记名投票、举手、口头等方式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半数为通过。
10.会议坚持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常委职权范围内能决定的问题,一般不提交常委会议。常委个人不便做出决定,经与其他常委协商或请示党委书记决定的,原则上也不提交常委会。
11.党委常委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能临时提议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决定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12.常委会形成的决议,必须严格遵守,坚决执行,任何人不得私下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行动上要与常委会决定保持一致,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确有不妥之处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提出复议,经书记同意后,可在常委会上复议。但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常委个人不得有任何与常委会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第七条 常委会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者,需提前向党委书记请假。未经会议批准传达公布的会议内容、过程情况,与会人员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对虽已作出决定,但尚未正式公布的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也不得向外泄露。
第八条 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与督办
1.党委办公室负责完整准确地做好常委会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常委会议纪要由书记审核签发。
2.常委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主管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会议要求及时组织落实。
3.责任单位将会议决定事项办理完毕后,要及时将办理结果及有关情况向党委办公室反馈。因故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单位要及时向党委办公室书面说明情况。
4.党委办公室负责落实常委会决议的督办和检查工作,并及时向党委书记汇报决议执行情况。
第九条 本工作规则经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施行,最终解释权在党委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