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1 / 1)

2005年12月30日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加强依法治校、科学管理、民主决策,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师范大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条 北京师范大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二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最高级别的行政会议。会议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紧密围绕学校的办学目标、中心任务和发展战略规划,坚持依法治校,民主科学决策,努力做到务实、高效。

第三条 参加校长办公会的正式成员为校长、党委书记、副校长和校长助理。校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党委副书记、党委常委以及职能部处、院系所、工会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落实上级部门召开的会议精神和重要指示;

2.研究落实学校党委作出的需要校长办公会贯彻执行的各种决策事项;

3.拟订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制订年度和学期行政工作的总体计划并组织实施;

4.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保护、管理和统筹使用学校资源,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5.拟订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研究人员聘任及学生学籍管理等事项;

6.研究讨论学校学科建设、人事、教学、科研、资产、后勤、基建、产业等方面工作,答复相关职能部门请示的重要事项;

7.讨论决定学校对外合作交流、办学等事项;

8.制定、修订或废止学校有关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9.讨论决定授予北京师范大学荣誉称号和对师生员工的重大行政奖惩事项;

10.讨论决定校长认为需要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会议议题的确定

1.校长办公会的议题由主管副校长、校长助理向校长办公室提出,并提供相关的文字材料;

2.校长办公室负责对议题进行汇总、归类,并及时向校长报告;

3.会议议题由校长确定。

第六条 会议规则

1.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校长可随时召开校长办公会议;

2.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如校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由校长委托一位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3.校长办公会召开前,校长要主动与党委书记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4.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

5.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提议人应报告全面情况,提供相关政策依据和可供选择的建议方案;

6.会议应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提出议题,特别是不能临时提出重大议题并仓促决策;

7.会议议题经充分讨论后,由校长作出最后决定;

8.会议形成决议后,要明确落实具体的执行工作部门和负责人;

9.会议在讨论与校长办公会成员本人及其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予以回避;

10.对尚未公布的会议决策、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以及议题讨论过程,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出席、列席会议的同志应自觉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到会,应事先向校长请假,并通知校长办公室。

第八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会议的具体组织工作。会后要及时整理会议纪要,送校长审定签发;并负责督办和检查会议决定的各种事项,及时向校长和主管副校长或校长助理汇报工作落实的进展情况。

第九条 本规则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