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19日
为了贯彻“十五大”精神,加强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治校,根据教育部、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实行校务公开、政务公开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推行校务公开的意义和实施原则
推行校务公开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事行为,逐步建立并完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办学制度,推动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举措。
校务公开要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形成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教代会积极推动,纪监部门监督检查,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实施校务公开,要有利于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与稳定,有利于学校各项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校务公开要在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循序渐进,突出师生和社会关注的重点,除规定的保密事项外,其他事项原则上均可公开,以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知情权、监督权。
二、校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1.成立北京师范大学校务公开工作委员会。校务公开工作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1名党委副书记和1名副校长任副主任,学校办公室、工会、团委、纪监委、宣传部等单位负责人任委员。校务公开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研究校务公开工作的总体安排和重大事项;协调、处理校务公开工作中的各种关系和争议;指导、监督校务公开工作的具体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2.校务公开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学校办公室1名副主任兼任,工会、团委、纪监委、宣传部各派1名干部为成员,办公地点设在学校办公室。
三、校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校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是:学校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和权限;学校及各部门办事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学校制定的具体办事制度、办法和要求,办事的步骤、时限等程序性规定;有关事项的处理结果;有关工作纪律及群众举报、投诉的途径和方法;学校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及重大事项的处理意见;学校师生员工普遍关心的问题等。
实行校务公开的具体事项:
1.向本校教职工公开的事项
(1)学校的办学思想、重大决策、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各项改革方案及实施情况;
(2)办学经费的来源、支出及使用管理情况;
(3)岗位聘任、考核、晋级、奖惩、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有关政策规定、程序及结果;
(4)教学、科研、管理、产业、服务等方面工作的基本状况和重要事项;
(5)学校公房、仪器设备、设施等资产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6)工程建设项目方案、招投标情况、工程验收结果及工程决算;
(7)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及其执行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8)教职工住房的建设、出售、调整情况,医疗改革情况,住房公积金、生活福利费、养老金和其他社会保障基金情况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2.向本校学生公开的事项
(1)学校的办学思想、重大决策、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各项改革方案及实施情况;
(2)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学规章,学籍、学位的获得和取消,学生转学、转专业、休学,应届毕业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等教学管理规定和办法;
(3)学校各部门办事的步骤、时限规定、办公地点、负责人员、投诉电话及处理结果等;
(4)有关学生宿舍、教室、图书馆、运动场所、医院、食堂、校园治安、交通等公共场所和事务的管理办法;
(5)有关学生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事情及处理结果;
(6)学生奖、贷、助学金政策、数量、评定程序及结果;
(7)应届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推荐工作的规程;
(8)学校对学生参加社会实践、课外活动的各项政策规定和组织管理;
(9)在校学生的奖惩情况;
(10)其他应向学生公开的事项。
3.向社会公开的项目
(1)学校改革、建设、发展的概况和重大事项;
(2)学校各类招生计划,包括艺术类考生、特长生、保送生的有关政策规定、推荐考核办法、录取标准和结果、招生监察程序等;
(3)向学生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程序、时间,其他代收代办的项目;
(4)学校信访接待部门和监察部门的办公地点、举报电话;
(5)社会关注的其他事项。
4.公开内容的时限
校务公开的具体内容,除特别事项和特殊要求外,应及时通过适当渠道在当月或学期内公布,一般不超过1年。
5.不宜公开的事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对涉及学校机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内容,一般不予公开。
四、校务公开的方式
实施校务公开制度,应立足于方便广大师生的知情和监督,公开的途径和方式要灵活多样,并根据不同内容采取不同的公开方法:
1.通告方式。利用校内外电台、电视台、校刊、快讯、橱窗、信息通报、电子网站等传播媒体,定期或不定期向全校教职工和社会各界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
2.审议、征询方式。通过与校内各种组织,如教代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和代表团、民主党派、学校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等,沟通、座谈、听证、质询等方式公开。
3.会议方式。通过各种会议通报公开事项,如中层以上党政干部联席会议,民主党派会议,校工会、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的代表会、工作会和座谈会等。
教代会、学生会、研究生会对于属于校务公开范围之内的事项有质询权,校务公开工作委员会应责成有关部门做出答复。
五、校务公开工作的检查考核和奖惩
学校将推行校务公开情况纳入任期目标管理,纳入职能部门及干部个人的工作目标职责。学校校务公开工作委员会将在有关部门配合下,定期检查校务公开的执行情况。对积极推行公开制度并取得良好成效的部门和单位予以表扬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公开办事制度的部门和单位给予批评和处理。
学校各职能部门、各院、系、所、直属单位及后勤产业单位,应根据本实施办法的精神,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公开内容和实施办法,并报学校校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
组织、人事部门在聘用、任命、选拔干部时,应将干部本人贯彻落实校务公开的情况作为考核和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之一。
六、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七、本实施办法由校务公开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