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二 党建制度汇编 北京师范大学党务公开工作暂行管理办法(1 / 1)

2012年6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京办发[2011]21号)和《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试行)》(京教工[2011]10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党内基层民主建设,学校党委决定全面推进学校党务公开工作。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务公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不断提高广大基层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能力,不断提高基层党员干部拒腐防变、抵御风险的能力,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努力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奠定坚强的政治保障和组织保障。

第三条 党务公开坚持发扬民主、广泛参与,积极稳妥、注重实效,统筹兼顾、改革创新,区别情况、分类指导等原则,使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权利得到较好落实,党务工作科学化程度显著提高,党内民主更加充分体现,党内监督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党员群众对基层党组织的满意度不断提升。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各部门各司其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党务公开工作格局。

(一)学校成立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监委办公室、党委学工部、党委研工部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研究部署、指导推进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

(二)各二级党委(总支)成立由本单位党委(总支)书记任组长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制定本单位党务公开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党务公开工作。

第五条 加强宣传和引导工作。紧密结合创先争优等活动,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的作用,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舆论氛围,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深刻认识高校党务公开的重大意义,了解党务公开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和基本方法,以积极的态度参与党务公开工作。

第三章 党务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凡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规要求公开的内容,都要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开;凡本级党组织制定的,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事项,都要主动公开;凡党员、群众要求公开的事项,经党组织研究,认为可以公开的,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开。党组织认为不便公开的,应作出书面说明报上级党组织审定,并把上级党组织的意见向党员、群众反馈。

学校党务公开的基本内容是:

(一)全局工作方面。主要包括党组织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党委总体工作安排和落实情况,包括任期目标、年度或阶段性工作计划、总结等情况;研究制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等情况;党代会情况,包括党代会筹备工作、召开会议、代表履职情况、党组织工作报告、党组织接受评议结果等情况;领导班子建设情况,包括领导班子职责分工、贯彻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落实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

(二)思想建设方面。主要包括党组织思想建设的决定、意见和措施;重大活动安排及落实情况;党员、干部理论学习和教育培训计划及其实施落实等情况;对党员、干部开展党性党风党纪等宣传教育情况;对教职工和学生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宣传教育情况;文明单位(和谐校园)创建等情况。

(三)组织建设方面。主要包括干部选拔、任用、教育、管理、奖惩情况;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和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等情况;党组织及党务部门的设置、职责分工等基本情况;党组织换届选举、党员发展、党费收缴使用、评优表彰、评估检查等情况。

(四)作风建设方面。主要包括贯彻“两个务必”的情况,党员干部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等方面的情况,特别是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联系师生员工、服务党员群众等方面的工作情况,以及集中整顿、专项纠风等工作的情况;推进政务、校务、院务和学校办事公开情况,开展师德师风和便民服务情况。

(五)制度建设方面。主要包括改革和完善党内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制度,特别是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完善党委议事规则、干部人事管理办法、决策制度等规章制度的情况;保障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及制定和落实党员责任目标的情况;党务工作流程以及党务工作者日常行为规范等;统战工作、老干部工作和群众组织工作制度等建设情况。

(六)反腐倡廉建设方面。主要包括落实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等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的情况,特别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的情况,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情况;党员、干部遵守纪律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情况;推进惩防体系建设情况;查处信访举报问题和违纪违法案件的情况。

(七)党员群众关注的其他方面。党员群众认为有必要公开、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符合有关法律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党务公开的程序

第七条 制定党务公开目录

学校党委根据《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试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按照充分发扬民主、不断完善的原则制定学校党务公开目录。党务公开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范围、方式、时限和责任部门等。

第八条 公开事项的提出

对于例行公开和日常即时公开的事项,由学校党委各职能部门依据党务公开目录提出公开的具体内容,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党员群众可依据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向学校党委申请公开未列入党务公开目录或列入但公开程度不够的事项。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接收党员的公开申请。申请可以采用书面、电子邮件形式,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申请党员的姓名、联系方式;申请理由;申请公开事项的具体内容、公开形式、范围、时限;申请时间等。

第九条 公开事项的审核

对于例行公开和日常即时公开的内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报领导小组审批。特别重大的事项,报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对于党员群众申请公开的内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申请内容相关的党委职能部门共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党委职能部门提出公开的具体内容,报领导小组审批。特别重大的事项,报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暂时不宜公开、不能公开或无法公开的,应及时向提出申请的党员说明情况。

第十条 实施公开

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规定的公开形式、公开范围、公开时限,公布公开事项,也可授权党委职能部门实施公开。

第十一条 意见收集与反馈

党员群众对公开的内容、形式、范围、时限等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或建议。学校通过设置意见箱、开通热线电话、网上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收集党员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安排专人负责筛选、整理。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要对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答复。如有必要,还应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再公开。

第十二条 再公开

对于经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需要进行再公开的内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上述程序对相关内容进行再公开。

第十三条 归档管理

建立党务公开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管理利用工作。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及时记录和保存党务公开的有关信息资料、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的办理落实情况等相关资料,归档备查。

第五章 党务公开的形式

第十四条 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结合学校实际,本着“规范、实用、简明、灵活”和便于党员、群众监督的操作原则,党务公开可以分为党组织内部公开、校内公开和对外公开三种形式。

(一)党组织内部公开的事项,主要通过党员代表大会、情况通报会、专项工作会议、组织生活会、征求意见会等党内会议及文件、简报、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

(二)校内公开的事项,主要通过党务公开网站、党务公开栏、党建网站、宣传栏、公示牌、板报、电子显示屏以及其他校内媒体等途径进行公开。

(三)对外公开的事项,主要通过校园网、广播、电视、报纸、年鉴、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

第六章 党务公开的时限

第十五条 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确定公开时限。

(一)长期公开。适用于内容相对固定,如政策措施、文件规定、党组织设置情况、工作程序以及常规性工作等。

(二)定期公开。适用于有一定周期的常规性工作,如党员主题教育活动计划、年度工作计划等。

(三)分期公开。适用于学校各级党组织动态性、阶段性的工作,应根据进展情况分期逐段公开。跨年度的工作除按阶段公开外,还应在工作结束时进行总结性公开。

(四)适时公开。适用于临时性的和有时效性要求的工作,如发展党员公示、评先评优公示、干部任前公示等,应适时进行公开。

(五)及时公开。适用于临时性、应急性的工作,如党校工作开展情况、干部考核奖惩情况等,应及时公开。

第七章 党务公开的保障制度

第十六条 建立例行公开与依申请公开相结合的制度。

(一)例行公开制度。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按规定及时主动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公开事项如需变更、撤销或终止,要由本级党组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报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二)依申请公开制度。除已经实施党务公开的事项外,党员按有关规定向党委申请公开相关党内事务。对申请的事项,可以公开的,党委向申请人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申请事项及办理情况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一)由领导小组对全校党务公开工作开展监督检查;二级单位党委(总支)对自身党务公开工作开展自查;学校聘请党员和群众作为党务公开监督员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二)检查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形式是否可行有效、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公开时限是否及时、依申请公开是否及时处理等情况。

(三)采用定期检查与随时抽查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召开学校党委和二级单位党委负责人汇报会、群众代表座谈会、现场会等多渠道多角度检查了解情况。

(四)通过监督检查发现好的典型,要及时总结推广,可召开党务公开工作推进会、现场会,起到典型示范的作用。在检查中发现问题,要指导纠正,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制度,保障党务公开工作的及时性。根据党务公开目录上明确的公开事项责任分工,按照“谁公开、谁负责、谁收集、谁反馈”的原则,采用一站式信息管理服务方式,由公开事项的责任部门负责有关该事项的信息收集、信息处理、信息反馈。涉及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要认真讨论,协调各方,妥善处理,可根据研究处理结果,采用再次公开的方式反馈信息。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保障党务公开工作的有效性。把学校党委和二级单位党委(总支)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责任人年度工作考核和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评价体系中。

第二十条 党务公开载体建设及相关工作费用,纳入学校经费预算。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北京师范大学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