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监察建议制 创新高校监察工作模式(1 / 1)

近年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坚持不懈地探索有效、规范的工作方法,以《教育法》赋予的高校自主权为依据,尝试用严格的规范性程序来弥补实体法方面的不足,逐步摸索建立了监察建议制。所谓监察建议制,简言之即在学校监察工作中将监察建议函的运用固定化、程式化、规范化。所谓监察建议函是指: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在信访工作和其他招生、招标等学校教育管理方面监察工作中,发现学校内部在制度与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与漏洞时,以书面形式提出的监察建议。监察建议制是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察监督权的具体形式,是开展预防腐败工作的有效途径。

一、创新高校监察工作模式势在必行

1.高校监察工作法律依据不足

1997年5月9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系至今为止我国唯一一部规范监察机关及监察行为的法律,其适用范围仅为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并不包括作为事业单位的高校。因此,高校内设的纪检监察部门在行使监察职能中存在着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

2.高校监察工作规范管理不够

由于缺乏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刚性规范,总体上高校的监察工作规范性较差,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职责不清、工作随意性较大。

3.常规监察模式易产生教育、制度及监督三者工作相脱节状况

高校现行的监察工作模式不能有效约束具体工作经办人,特别是信访工作的经办人,未能从教育、制度及监督三者结合的高度审视和处理问题,以致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能充分发挥案件查办的综合效用及治本功能。

二、建立监察建议制的基本思路与做法

建立监察建议制应坚持专人负责、程序规范、内容具体可行、务求实效的原则,将常规监察与重点监察有机结合,将普遍教育与重点教育有机结合,将监察建议的及时性、可行性与单位整改的有效性有机结合,将预防教育、制度建设与监督查处有机结合,从而提高高校监察工作的质量与水平。

1.确立承办人负责,坚持日常监督工作和拟定监察建议同步进行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明确要求信访件和其他方面监察工作的承办人是监察建议函的草拟者,从岗位职能层面明确职责,将监察建议工作同日常监督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围绕纪检监察职能,把监察建议工作落实到纪检监察工作的各个环节。为此,承办人逐步养成发现学校管理漏洞的意识和习惯。以信访处理为例,信访承办人除调查核实与违纪违规有关的事实、证据之外,还注意发现相关部门、单位管理和制度中的不足之处,一并查明违规行为的深层原因。比如在受理匿名举报某部门发放供暖费不规范的信访件时,承办人发现学校供暖费支付管理方面存在漏洞的原因之一是人事调离信息沟通不畅,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分别向相关职能部门发监察建议函,从管理制度及程序、追款诉讼时效等方面提出具体的整改建议。

2.执行规范的工作流程

一是领导审核。承办人草拟的监察建议函须经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发,必要时由纪委书记审核签发,严格把好监察建议质量关;二是规范登记。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制发的“监察建议函”有发文号并一一登记在册,发文后留存归档管理,所发出的监察建议有据可查,增强承办人的责任心;三是建立送达制。发文时采取了当面送达方式,即委派承办人员或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当面送达至被建议单位负责人签收。在送达时,积极听取被建议单位的意见,交换看法,尽量求得对问题的一致认识。

3.侧重监督的执行力度,以求令行禁止

一是规定限期回复。为增强监察建议函的可操作性,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察建议函均明确被建议单位落实整改意见的具体期限。被建议单位收到监察建议函后,按照要求进行改正,并将改正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二是执行回访制。对逾期不回复的被建议单位,承办人员负责回访,向被建议单位了解整改进度,查找逾期回复原因,督促整改。通过督促检查,制度执行力有所提高,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所发的监察建议函回复率达96%,有的单位还在回函中附加了修订完善的本单位规章制度。

4.加大工作的针对性与实效性,不断提高监察建议的质量

监察建议的质量如何,关键是看它的内容是否有针对性、可行性。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在开展监察建议工作中,注重透过表面现象找出问题的实质和根源,抓住要害,对症下药。

例如:在受理实名举报某中心财务人员贪污公款的信访件时,承报人发现虽然举报不实,但该中心确实存在财务管理方面的风险。在此基础上,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从教育、制度等层面提出监察建议:一是加强法律知识、财经法规制度的宣传教育,增强单位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工作责任感;二是规范财务管理,对单位内部业务活动涉及的经济行为和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对违纪违规的财经行为及时整改;三是注重加强对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能力;四是认真执行学校财务制度,制定和完善单位管理制度和措施,加强单位财务内部控制机制,切实做到“严格手续、账目清楚、账证相符”,使财务支出具有真实性、必要性、合理性。该中心在收到监察建议后高度重视,针对存在问题积极研究,查找漏洞,调换了财务人员,并在回函中表示:已及时向全体员工宣读了《监察建议函》,对本单位的经济行为和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制定和完善了“财务公示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800元以下固定资产登记制度”等一系列内部制度。要求财务人员和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利益观,从根源上坚决杜绝各类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监察建议制的基本功能

2006年至今,学校纪检监察部门针对违规违纪问题向相关领导及单位发出监察建议函30余件,建议范围全面涵盖人、财、物、招生、基建等重点职能部门,内容涉及招标、经费使用、资产管理等关键环节。

我们认为,在监察工作实践中广泛运用监察建议函的效果较好,得到基层单位的普遍认可,改变了以往只注重实体而轻视程序的观念,强化了基层单位的责任意识,促使学校领导及相关单位及时强化内部管理,排除廉政风险隐患,铲除犯罪土壤。

1.创新监察模式,规范监督工作

对于教育监察工作中发现的学校内部制度与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与漏洞,以监察建议函的方式提出整改意见,有利于监督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时效化。与口头提出整改意见相比,监察建议函减少了监察工作的随意性,增强了教育监察的严肃性,提高了被建议单位对存在问题的重视程度,促进其认真整改、及时建立健全预防腐败和违法情况发生的自律机制;同时,完善了学校教育管理的纠错机制。

2.强化组织协调,提高工作实效

“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但在工作实践中,学校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发挥得并不充分,究其原因纪委的组织协调方式往往过于单一,基本局限于会议协调的方式。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在工作中运用监察建议函形式,可直接就一个案件中反映出来的多个单位管理漏洞向所涉部门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部门各负其责,更好地发挥了组织协调功能。监察建议函与通常的开会协调方式相比,其有利之处在于:一是方便易行、能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警示教育和整改意见,提高工作效率;二是监管到位不越位,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与校内其他职能部门或学院属平级单位,以监察建议函的方式进行协调,既无命令之嫌,又有指导性要求之实,被建议单位易于接受;三是可将常规性工作(信访、对招标、招生的监督)与对重点部门及环节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

例如:学校通过信访举报查处的某学院领导干部挪用公款案,暴露出有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对合作办班缺乏规范有效的管理和监督问题,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分别向相关单位发出监察建议函,提出重点教育要求和整改建议。根据监察建议函的建议,相关单位均就挪用公款一案所反映出来的本单位问题进行了整改。某职能部门召开了全校各院(系、所)负责人专门会议,修改完善了合作办班协议书,修订和完善了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管理规定;某学院分党委召开全院教职工大会,结合案件宣讲学校财经纪律,主管领导作了自我批评,重新核查、清理了现有研究生课程班账目,加强了对学费的收缴和管理,由学院指派专人负责收费工作。

3.促使教育、制度、监督三位一体的惩防工作常态化

监察建议函需要针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机制、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廉政风险“有的放矢”,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这些对策主要包括警示教育和制度建设两大类。因此,监察建议函本身就是预防教育、制度建设及依法监督工作三位一体的载体。监察建议函的广泛运用,可使高校纪检监察部门在处理常规性事务中做到将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工作有机结合,惩防体系建设工作呈现出常态化。

4.促进纪检监察从业人员专业化

监察建议的内容一般包括问题、原因及对策三个层次,其中问题是否有据可证、定性是否准确、举措是否切实可行,这不仅影响到教育领域廉政风险防范、预防违法犯罪的直接效果,同时,也体现了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执纪能力和水平。近年来,学校实行监察建议函承办人负责制,促使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苦练基本功,从业者的调查取证能力、法规政策水平、分析问题及撰写公文能力、执纪能力有了长足进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整体监督执法水平也得到较大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