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港口规划(1 / 1)

海运行政法 王秀芬 1321 字 3天前

一、港口规划的概念和性质

港口规划是行政规划的一种,行政规划对于行政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其作用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一是有效地利用资源,实现总体目标;二是能够协调相关行政主体的活动;三是能够指导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走向。

港口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可以建设港口的岸线是国家的宝贵资源。为了加强港口建设的统一规划和合理布局,保障宝贵的岸线资源能得到有效利用,港口法对港口的规划和建设作了专章规定。

在交通部规划研究院所作的《港口规划体系研究报告》中对港口规划作了如下定义:“港口规划是指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要求,合理制定港口发展战略、发展目标和发展方向,对未来时期的港口设施布局及建设等作出综合部署和全面安排,是建设、管理港口的基本依据。”实质上,港口规划就是规划者严格根据客观条件,对全国港口的总体布局和某一港口的具体发展作出的在一定时期内的安排。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港口规划属于抽象的行政行为。

二、港口规划的分类

(一)港口布局规划

港口布局规划,是指港口的分布规划,包括全国港口布局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布局规划。

(二)港口总体规划

港口总体规划,是指一个港口在一定时期的具体规划,包括港口的水域和陆域范围、港区划分、吞吐量和到港船型、港口的性质和功能、水域和陆域使用、港口设施建设岸线使用、建设用地配置以及分期建设序列等内容。港口布局规划的效力高于港口总体规划。

港口总体规划又分为主要港口的总体规划和重要港口的总体规划。

1.主要港口的总体规划

对于全国来说,地理位置重要、吞吐量较大、对经济发展影响较广的港口,为主要港口。该港口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后,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主要港口名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并公布。

交通部2004年10月26日《关于发布中国主要港口名录的公告》中规定的沿海主要港口有25个:大连港、营口港、秦皇岛港、天津港、烟台港、青岛港、日照港、连云港港、上海港、南通港、苏州港、镇江港、南京港、宁波港、舟山港、温州港、福州港、厦门港、汕头港、深圳港、广州港、珠海港、湛江港、防城港港、海口港。

内河主要港口有28个:哈尔滨港、佳木斯港、济宁港、徐州港、无锡港、泸州港、重庆港、宜昌港、荆州港、武汉港、黄石港、长沙港、岳阳港、南昌港、九江港、芜湖港、安庆港、马鞍山港、合肥港、蚌埠港、杭州港、嘉兴港、湖州港、南宁港、贵港港、梧州港、肇庆港、佛山港。

2.重要港口的总体规划

对省一级的行政区域来讲,地理位置重要、吞吐量较大、对经济发展影响较广的港口为主要港口,该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确定。重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公布实施。

港口是交通运输的枢纽,其合理的规划能够使所建成的港口与水路,陆路的铁路、公路的交通方式相互协调,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港口规划涉及的关系

在编制港口规划的内容时,要协调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例如,要处理好港口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等。作为一个规划体系,《港口法》明确规定了与港口规划相关的三方面关系。

第一,港口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港口位于岸线上,必须与海域的其他产业用途,与陆地其他规划相互协调,为此,《港口法》第七条规定,港口规划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其他运输方式发展规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第二,港口总体规划与港口布局规划的关系。布局规划是总体规划的依据。总体规划是布局规划具体内容的实现。

第三,全国港口布局规划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布局规划的关系。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布局规划一般不得与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相抵触。

四、港口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一)编制港口规划的依据

港口作用的发挥有赖于经济发展对贸易运输的需求,所以,编制港口规划应依据腹地经济条件、自然条件、港口配置状况和国家的经济发展战略来进行。关于编制港口规划的依据,我国《港口法》第七条规定,港口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

(二)港口规划的审批主体

港口规划的审批主体因港口规划的种类不同而不同,比较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可以看出,两者在编制主体和内容上是有所区别的,因此,《港口法》对其审批主体也作了不同规定。

1.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的审批主体

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2.省级港口布局规划的审批主体

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布局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组织编制,并送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征求意见的材料之日起满三十日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该港口布局规划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认为不符合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的,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的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修改意见有异议的,报国务院决定。

3.主要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口名录审批主体

地理位置重要、吞吐量较大、对经济发展影响较广的主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后,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主要港口名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并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确定本地区的重要港口。重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公布实施。

4.其他港口规划的审批主体

上述规划以外的港口总体规划,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市、县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属于以上省级与主要港口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另外,《港口法》第十二条规定:“港口规划的修改,按照港口规划制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