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港口法概述
一、港口的概念和种类
(一)港口的定义
港口是指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施,便于船舶停靠和上下客货的港湾。为了船舶的安全进出,稳妥停靠,迅速安全装卸货物,一个港口或海港均应具有航道、码头、港地或港池三个必要的组成部分,这三个部分的总和,称为港口结构。
航道是船舶进出港口的通道。它应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宽度。一个优良的航道应在不良天气下保证船舶不受水位、风力、波浪的影响,安全无阻地航行;码头是船舶停泊靠岸用的建筑设备,用以将船舶和海岸连接起来。码头可以分为浮动码头和固定码头两种,装卸货物的各种设备,一般固定安装在码头上,所以,码头对充分发挥港口作用具有重大意义。
在国际海洋法上,港口的法律地位是明确的,世界各国一致公认,国家的港口和一般锚地的水域是内海水域,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国家主权的管辖和支配。《海洋法公约》第八条规定:“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水域构成国家内水的一部分。”被允许进入一国海港或港口的外国船舶、必须遵守该国的法律和法令,而首先必须遵守该国的港口法律制度。所谓的港口法律制度,是指一国颁布或认可的有关港口方面的法律、法令、规则、规章和惯例的总和。
我国《港口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港口是指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港口法上的港口不包括渔港和军港。渔业港口,是指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湾,包括综合性港口中渔业专用的码头、渔业专用的水域和渔船专用的锚地。根据上述定义可知,港口是一个区域概念,包括一定陆域和水域范围。必须具备以下三方面的要件。
1.港口的功能要件
(1)供船舶进出、停泊、靠泊的功能。港口应有供船舶安全进出的航道,应有供船舶安全停泊、靠泊的水域和设施。
(2)供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和储存的功能。作为客运港口,应有供旅客上下船舶的码头和客运服务设施;作为货运港口,应有供船舶停靠装卸货物的泊位和货物装卸、储存的设施、设备。
2.港口的设施条件
必须具有可供船舶停靠、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等使用的水工建筑物,即要有与港口功能相适应的码头设施(包括系船浮筒)。没有任何码头设施,船舶只是沿岸顺坡自然停靠进行货物装卸、人员上下的江河湖泊中的“小港点”,不属港口法所称的港口,不适用于港口法的规定。
3.港口的范围要件
港口是由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特定区域。港口水域,包括港口内的航道、港池、锚地等一定范围的水上区域;港口陆域,包括码头上的装卸作业区、港口堆场、候船室等发挥港口功能所必不可少的与码头前沿水域相连接的一定范围的陆上区域。没有固定的水域和陆域范围的船舶停靠点,不属于港口范畴。
(二)港口的种类
1.世界大港、国际港和地区港
(1)世界大港是指那些面向大洋或地处世界海上航线要冲,各国货物汇聚,并可转运至世界各地的商港。例如,鹿特丹、汉堡、伦敦、热那亚、新加坡、中国香港、纽约等都是世界大港,或世界性贸易港。
(2)国际港是指那些仅作为邻近各国间与同一海域或邻近一些海上国家进出货物使用的港口。例如,地中海的贝鲁特,西非的达喀尔等都是国际港。
(3)地区港是指那些仅作为所在国使用,作为本国沿海航运的海港或港口。此种海港或港口是不开放的,非经该国政府许可,外国船舶不得进出或停靠。
2.天然港和人工港、开敞港和闭合港、冻港和不冻港
(1)天然港是建筑在海岸上,具有天然防护屏障,不受海风巨浪影响的,或位于大河入海口,或位于河内,距海面尚有一定距离的港口。例如,我国的青岛港、湛江港都是天然良港。
(2)人工港是建筑在海岸上,而没有天然防护,需要人工修建防护建筑,以防止大风巨浪影响船舶停靠,上下客货的港口。例如法国的马赛港、意大利的热那亚港、山东的石臼港都是人工港。
(3)开敞港是建筑在海岸上的港口。要受潮汐的影响,有些地区潮差不大,港地水面与海面相通,潮汐涨落并不影响船舶的进出。这样的港口,叫做开敞港。
(4)有些地区潮差甚大,落潮时,港地水位甚浅,影响船舶进出,因而需要修建闸门,以便使港地水与海面隔离,以保持港内水位,保证船舶的进出。这样的港口叫做闭合港。
(5)由于自然条件位于北海地带的港口,每到冬季封冻的港口称为冻港。如加拿大港口、波罗的海港口、俄罗斯的北海和黑海港口、挪威港口都是冻港。没有破冰设备的港口冰冻期间只好停航;有破冰设备的港口,冰冻期间进出港口的,也相当困难,并且要缴付破冰费。因此,在对外贸易中,最好不在冰冻期间向冻港发运货物或少发运货物,或由冻港发出货物;冬季不结冰、不封冻,一年四季均可通航、上下客货的港口,就是不冻港。中国所有的港口都是不冻港。不过近些年气候异常及海水盐度的降低,冬季也有结冰的时候,但时间不会太长。
二、港口法概况
港口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以及国际物流的主要平台,是交通运输的枢纽,是运输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是对外贸易的主要途径,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的对外交往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我国于2003年6月28日上午召开的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了《港口法》,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港口法》是我国第一部对港口事业进行全面、系统规范的法律,覆盖了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他工作的各个方面,它的出台结束了我国港口行业长期以来无法可依的历史,填补了我国港口立法的空白。《港口法》的出台,不仅标志着中国港口行政管理工作进入了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新阶段,是我国港口发展史上一个新的里程碑,而且是我国交通法制建设的重大成果。
《港口法》分为六章,六十一条,在宏观上确立了一系列基本制度:中央宏观调控、地方政府进行具体管理的港口管理体制;港口规划、岸线管理等合理利用港口资源的制度;港口多元化投资主体和经营主体建设和经营港口业务的制度;港口业务经营人的准入制度和公开公平竞争制度;港口基础设施的保护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立法经验的成熟,适应港口事业发展需要,我国又在《港口法》之下制定了一系列的配套规章,《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1月25日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港口统计规则》(2005年12月15日通过,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10月29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于2004年1月1日生效)、《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2003年8月7日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除全国性的立法之外,各地方也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如《上海港口条例》、《江苏省港口条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