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航道行政征收的概念
行政征收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行政相对人强制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按我国法律的规定,行政征收包括税和费两种。航道行政征收在2009年以前包括两项,船舶吨税和行政事业收费,后者又包括航道养护费和船舶过闸费,2009年1月1日国家推出“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后的航道养护费停止征收。航道养护经费按2009年修订的《航道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按原交通部、财政部发布的《港务费收支管理规定》从安全监督局(海事局)港务费中开支。港务费用于航标的比率应当有明确规定。外国籍船舶使用海区航标,应当缴纳船舶吨税。海港和内河港口进港航道的维护性挖泥和改善航道条件的费用;航道、泊位、港池、锚地的测量、破冰以及本港挖泥船进行维护性挖泥的费用;船闸管理费用;护岸、导流堤、船闸的修理、加固以及结合修理进行改造和增添的附属设备设施所发生的费用,按交通部、财政部发布的《港务费收支管理规定》从港务局港务费中开支。
二、船舶吨税
(一)征收依据
船舶吨税是海关对进入我国港口的国际航行船舶征收的一种税。其征收税款主要用于港口建设维护及海上干线公用航标的建设维护。根据2011年11月23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吨税条例》)第一条,自我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应当依法缴纳船舶吨税。
(二)征税主体与缴税主体
1.船舶吨税征税主体
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海关征收吨税应当制发缴款凭证。
2.船舶吨税缴税主体
《吨税条例》不再以船舶的国籍作为征税的标准,而只以从我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作为的缴税主体,充分体现了船舶吨税的属地性质。根据《吨税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吨税的缴税主体为“应税船舶负责人”。这里的“负责人”应当是广义上的,通常包括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以及船舶承租人等主体。总之,负责船舶日常营运的主体均应是缴税主体。
(三)征收标准
根据《吨税条例》第二条,船舶吨税的税目、税率按照下表执行,《吨税税目税率表》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四)征收方式
吨税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征收。应税船舶负责人在每次申报纳税时,可以按照《吨税税目税率表》选择申领一种期限的吨税执照。应税船舶在进入港口办理入境手续时,应当向海关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或者交验吨税执照。应税船舶在离开港口办理出境手续时,应当交验吨税执照。应税船舶负责人申领吨税执照时,应当向海关提供下列文件:(1)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海事部门签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收存证明;(2)船舶吨位证明。
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次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并办结出入境手续的,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与其依法履行吨税缴纳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后,依照《吨税条例》的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
三、船舶过闸费征收管理
(一)征收依据
船舶过闸费,又称为过船建筑物维护费,属于事业性收费中的服务补偿费。所谓事业性收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它不以盈利为目的,但有强制性、垄断性。
在全国范围内,除交通运输部门为改善通航条件建设并管辖的船闸以外,还有水利部门为防洪排涝建设并管辖的船闸,以及电力部门、民营企业为利用水电建设并管辖的船闸。因此,过闸费的征收依据是由各省交通、水利、水电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根据上位法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水利、能源部门在原通航河流建有水电站的船闸、升船机等按有关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免收费以外,船舶、排筏通过船闸、升船机等过船设施,应按国家规定缴纳过闸费。”对部分兴建在通航河流上的航电枢纽中的船闸,因为有发电收入,根据交通运输部或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免收过闸费。
(二)征收主体与缴费义务主体
1.过闸费征收主体
过闸费征收行为也属于行政性征收,其征收主体应当是行政主体。对于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船闸,其征收主体应当是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但是为减轻交通主管部门具体征费的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可授权各级航道管理机构(船闸管理机构)征收。
2.过闸费缴费义务主体
过闸费缴费义务人是通过船闸的各类船舶、竹木排筏和浮运物体的所有人或经营人,使用船舶的人则是过闸费缴费主体。装货船舶的过闸费由货物托运单位负担,空船及客运船舶的过闸费由船舶所有权属单位负担,分别列入其成本开支。
(三)征收标准
过闸费征收标准一般在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颁布的“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中详细分类,明确征收标准。由船闸管理部门严格按标准征收。各省(市)征收标准不尽相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也需要进行必要的修改。
(四)征收方式
船舶过闸费征收一般采取按通过次数征收的。正常情况征收地点设在船闸远方调度站、闸区或船闸指定地点。为确保征收标准和征收政策的执行到位,在过闸费征收中一般应遵守以下流程:
(1)船舶抵达船闸后,船员凭有效航行证件办理报到手续,申报缴费主体吨位、体积等计费基数;
(2)征收主体应对船员申报缴费主体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3)船员凭申报手续到船闸缴费处缴纳过闸费;
(4)收费人员出具有效票据交还船员;
(5)船舶缴纳过闸费后,因有特殊情况不再过闸,需向征收主体申明理由,经同意后方可凭据退款。船舶已进闸不再办理退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