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航道管理监督检查(1 / 1)

一、航道管理监督检查概念

航道管理监督检查是各级航道管理机构依法对从事与航道有关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航道法义务的情况进行的检查和督促活动,是各级航道管理机构为保证国家的航道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方针政策得以贯彻执行而采取的行政手段。航道管理监督是航道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开展航道日常管理,查处和制止航道违法行为,保护航道的直接手段,是保证航道管理工作全面展开,实现管理目标的重要方法。

二、航道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航道行政许可决定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航道行政许可决定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主要是检查与通航有关设施在建设过程中是否严格执行许可决定所确定的通航标准与技术要求。此种监督检查从有关设施开工之日起,至竣工之日止,主要内容如下。

1.施工放样

对于经审查许可建设的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许可决定的要求进行放样,不得随意变动其平面位置和控制点的高程。航道管理机构应指派工作人员参加施工放样工作,确保许可决定从一开始就得到严格的执行。

2.中间检查

航道管理部门还必须对许可在建的工程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与审批要求不符的情况或问题,应立即责令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进行纠正,直至停止施工。

3.竣工验收

有关设施竣工后,航道管理部门必须派员参加竣工验收。验收的内容主要是:设施是否严格按照许可的标准和要求建设,水上、水下施工遗留物和碍航物是否清除,因施工破坏的航道设施和绿化是否恢复,应当设置的标志与标牌是否设置等。对于未按许可标准和要求建设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航道及其设施保护监督检查

航道及其设施保护监督检查,主要是检查航道及其设施是否遭到破坏,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是否能够保障船舶安全通行,检查是否有未经许可擅自进行的与通航有关设施的建设行为。其主要内容有航道及整治建筑物检查、航标检查、违法行为检查。

(三)船舶过闸情况监督检查

对船舶过闸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是确保船闸安全生产秩序稳定、有效遏制船闸违法行为发生的重要手段。船舶过闸情况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过闸费征收检查;超载吨位、虚报吨位的检查;船舶过闸安全检查;船闸应设立安全员岗位,负责每闸次对值班人员安全工作情况的检查。主要检查值班人员在岗在位,引航道停靠秩序,涨泄水的安全宣传,船舶进出闸的秩序,船舶停靠闸室的安全措施以及有无“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情况;船闸助通航设施检查。船闸每运行一闸次,值班人员都应对所有供船舶安全航行的助通航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进行下一闸次的运行。发现问题应立即汇报,修复后方可投入运行;执法公示情况检查。船闸违法行为在处罚或处理后,按要求必须在执法公示栏进行公示,以接受船员和社会监督,这也是船舶过闸情况监督检查的一项内容。

三、航道管理监督检查的方法

(一)书面核查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航道管理机构在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后,主要应当通过书面核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这个规定的初衷是为了减少行政执法成本,提高行政管理效率,避免执法扰民。

(二)实地勘查

实地勘查较多应用于航道行政许可过程中。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航道管理机构作出拦河、临河、跨河、过河等与通航有关设施许可决定后,为保证建设者按照批准的标准和要求施工,就应当采用实地勘查这一有效监督方法。

(三)日常巡查

日常巡查是航道管理工作中最常使用的方法。由于它能使航道管理人员随时掌握航道动态,及时发现损害航道及其他航道违法行为,为后续管理提供准确的基础信息,因而在整个航道管理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即使在信息化技术广泛运用于航道管理的今天,也是航道管理机构所常用的手段。

(四)举报专查

航道大多分散于农村、野外,航道管理监督检查是一项深入细致的工作,非常需要依靠人民群众、依靠社会力量才能取得成绩。实践证明,航道管理机构在对航道实施管理的过程中,很多违法行为和其他问题都是通过来自社会的反映和举报才得以发现并最终得到有效处理的。因此,航道管理机构对个人或者组织的反映和举报,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和处理。

(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年检

上述五种方式,是航道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常规方法,随着电子政务的发展,监督检查的方式也将有新的发展。2005年3月18日国家监察部下发《关于监察机关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意见》,其中要求各级监察机关研究和改进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增强工作的有效性。有条件的地方要结合电子政务建设,建立行政许可电子监察系统,提高监督检查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