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航运管理法(1 / 1)

海运行政法 王秀芬 1282 字 3天前

第一节 航运管理法概述

一、航运业的概念与特点

(一)航运业的概念

交通运输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自从人类有了产品的生产和交换,作为流通环节的运输便产生了,并且在社会物质生产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所谓的运输,是指人和物的载运和输送,其中包括铁路、公路、水路和航空及管道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船舶为工具,以水体为通道所进行的港口间的运输。水路运输又包括内河运输和海洋运输。海洋运输还可划为沿海运输和远洋运输,同时还可根据船舶是否从事本国港口和外国港口间的运输,而分为国内海上运输和国际海上运输。海上运输及与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行业,称为海运业或航运业。

(二)航运业的分类

航运业可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按其经营活动的地域和对象不同,可分为国际航运业和国内航运业;按其经营的业务范围不同,分为海上运输业和海上运输服务(辅助)业,海上运输业又可分为船舶运输业、无船承运业。海上运输服务业(辅助业),包括船舶代理、货运代理、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与堆场业者;船舶运输又可分为定期航线和不定期航线。按运输对象不同,分为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规范上述主体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

(三)航运业的特点

海上运输管理是一种行业管理,而海上运输业是一种服务产业。这里所讲的服务,是指服务者以活动的形式,提供给顾客,以满足顾客需求的活动。服务作为交换对象,不同于产品,即服务是非实物形态的,无法储存,其生产与消费同时进行,服务者和消费者发生交换关系之后,生产和消费即告完成。服务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也就是消费者进行消费的过程。因此,当消费者与服务者未发生任何关系之前,服务生产就不可能进行,生产能力处于闲置状态。消费者的介入是服务生产的起点,消费者的离去就是服务生产的终点。由此便决定了服务生产与产品生产相比,前者对消费者的依赖性更大。而海上运输业作为一种服务业,既包括对生产者的服务,也包括对一般消费者的服务,而前者是主要的,即大宗的生产性物资和产品运输占运输的主体。所以,水运业对生产企业、商业企业的依赖性极大。海运业直接受到生产、贸易发展的影响。

海运行政法海上运输主体与货主及旅客构成水运市场,海上运输市场也受市场一般规律的支配,受供求关系影响的价值规律仍起着作用。但是由于运输作为交换对象有其特殊性,水运市场与产品市场相比,特点如下:

第一,海上运输服务市场的服务供给表现为提供服务的能力,而不是表现为一定量的现有服务。因此,服务市场的供求关系就是服务生产能力与消费者购买能力的关系。当供过于求时,表现为生产能力的闲置;当供不应求时,表现为生产能力的超负荷利用。而这种供求关系也必然在供求价格即运价上得到反映。

第二,供求矛盾具有隐蔽性和表现的滞后性。运输市场的供求矛盾不同于产品市场。当产品市场出现矛盾时,表现为产品的积压和脱销,而运输服务市场出现供求矛盾时,很难及时表现出来。一方面在供不应求时,部分需求会转向其他的运输形式,如航空和铁路等。当供过于求时,水运经营者会用降低运费甚至以亏损经营的方式等待需求的增长。而且,当供求矛盾出现时,水运经营者要作出反应,增加运力或减少运力时,往往会受到其他市场的制约,如金融市场、造船市场、船舶买卖市场、租赁市场、船员劳务市场等的制约。所以,这种运输市场机制作用过程与作用效果是间接、滞后并且隐蔽的。

二、航运管理法的概念

航运业是交通运输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内外贸运输的主要任务。因此,运用法律手段,促进航运业的发展,对发展国民经济是十分重要的。国家管理经济离不开经济干预和法律调整两种手段。国家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并调整经济时,往往会采用民事、行政和刑事的法律措施。但以前两者居多,这两种手段针对领域的划分,受经济体制的影响。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当主体的行为只涉及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利益,而不影响不特定多数人利益时,国家就采取民商事法律手段调整。反之,当主体的行为可能影响到不确定的多数人利益时,国家即采用行政法律手段。在此种领域,主体无意思表示的自由,必须履行强制性的法律义务,以此来建立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促进经济的发展。当然,这种划分不是绝对的,即便在民事领域,当主体双方的经济实力相差悬殊时,国家为保护弱势一方的利益,也往往制定一些强制性的规范,强迫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如《海商法》第四章对承运人义务的规定就是如此。国家采用行政法律手段对航运业实施管理时,基本上采取四种手段,即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许可是保证合格的运输主体进入运输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有效手段,而监督是保证运输主体依法经营的管理手段,处罚和强制是纠正运输主体违法行为,使其回到正确法制轨道上来的制裁措施。这四种手段是主管机关日常的管理手段。许可用于对海上航运主体设立的管理。后三种手段主要用于对经营活动的管理。因此,行政法律手段通常称为航运管理,是指国家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航运业所实施的组织、协调、监督与指导行为。调整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在其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与相对人间航运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为航运管理法。构成航运管理法的主要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国际海上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水路服务业管理规定》等。

三、航运管理的原则

航运管理的基本原则就是宏观调控原则。航运管理工作,是交通行政主管机关代表国家对航运经济及经营活动主体进行监督管理。本质上是一种宏观控制,但这种控制不是简单盲目的控制,必须在充分把握航运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及未来发展动向的基础上,通过这种宏观上的控制来促进航运市场经济的发展,避免人力物力资源的巨大浪费。因为航运业是资金及技术密集型的产业,同时又受到经济、政治等诸种因素的制约,如果国家不在充分把握航运市场规律及整个世界经济态势的情况下,予以宏观控制,势必会导致航运主体在不了解行情的情况下,盲目投资而造成资金的巨大浪费。所以国家必须在充分把握市场行情的基础上,加强对航运经济的宏观管理。所以,即使在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也都设置专业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来管理航运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