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违反船员管理法的法律责任(1 / 1)

海运行政法 王秀芬 1542 字 13天前

《船员条例》及相关法律对违反船员法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从责任形式的角度划分,可分为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其中行政法律责任又分为财产罚和行为罚。前者包括罚款、没收;后者包括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主要包括: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交通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行贿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其中涉及船员的犯罪主要有交通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

从责任主体的角度划分,可分为船员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船员培训和服务机构和派遣机构及海事管理机构的法律责任。

一、船员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船员许可证管理行为的处罚

1.违法取得许可证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不依法使用许可证的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3.不依法变更许可证的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4.不依法携带许可证的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5.无证上船工作的

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取得合格的船员职务证书或未通过船员培训,擅自上船服务的,要依不同情形处以罚款,“未取得合格的船员职务证书”,包括下列情形:“(一)无船员职务证书;(二)持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取得的船员职务证书;(三)持伪造、变造的船员职务证书;(四)持转让、买卖或租借的船员职务证书;(五)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以及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六)持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船员职务证书;(七)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船员职务证书。”(二)项、(四)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除处以罚款外,并处吊销船员职务证书。对(五)的违法行为,除处以罚款外,并处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12个月的处罚。

(1)在非经营性船舶上服务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在经营性船舶上服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本人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在经营性船舶上服务,无违法所得的,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其中上述的(二)、(三)、(四)项与《船员条例》规定的违法取得许可证的和不依法使用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重复,按法律的效力等级和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依《船员条例》的规定处罚,条例未规定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处罚。

(二)船员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的处罚

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1)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

(3)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

(4)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

(5)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的;

(6)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

(7)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

(三)船长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的处罚

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1)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

(2)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

(3)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的;

(4)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的;

(5)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

船员适任证书被吊销的,自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船员适任证书。

二、船员用人单位的责任

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1)违法招用船员的,招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

(2)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的,中国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或者高级船员的;

(3)船员劳动和生活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船员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的;

(4)不履行遣返义务的;

(5)不及时救治伤病船员的,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治的。

三、船员培训机构的法律责任

无证经营的,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不按规定培训的,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处罚。

四、船员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1)无证经营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船员服务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2)不进行备案的,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有欺诈行为的,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停船员服务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许可证的处罚。

(4)向未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提供船员的,船员服务机构在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停船员服务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许可的处罚。

五、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公务员法》给予处分:

(1)违反规定签发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违反规定批准船员培训机构、船员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活动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3)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1] 刘功臣主编:《船员条例释义》,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7,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