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船员纪律管理(1 / 1)

海运行政法 王秀芬 2849 字 3天前

随着通信技术手段的发展,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对船舶的控制和有关部门对船舶的监管,在范围、程度、时效上不断地克服着江河湖海的“距离”限制,但没有改变也不会改变:(1)船舶的水上流动性。(2)船员直接地最终地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3)船长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4)船上劳动组织是由船长指挥、监督的、多部门多层次、有组织有纪律、分工协作的船上所有任职人员组成的[1]。在日本船员法学著作中,甚至形象地将船上的劳动组织称为“船舶共同体”。

许多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事故隐患和险情的直接原因,就是船员未履行或未妥善履行其应尽的职责。正是由于船员海上劳动的上述特征,各国都以法律明确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尽的职责,并且规定了较严厉的处罚措施——刑罚。我国《船员条例》的颁布也改变了此前几乎由层次较低的规范性文件、企业纪律的形式规定船员职责的状况。

一、船长的职责

(一)船长的义务

船长是指依法取得船员资格,取得适任证书并受船舶所有人雇佣或聘用,主管船上的行政和技术事务的人,船长是船上的最高指挥者,具有特殊的职责和权限。

1.备齐证书

船舶的技术密集性,财产额巨大性及活动范围的国际性都要求船舶必须配备一系列的证书方准航行。这些证书是证明船员的国别、所有权、技术状态等的有效文件,备齐并管理这些证书是船长的一项重要责任。船长保证船舶携带船舶登记、检验、安全、防污、卫生、口岸查验等证书,船舶载运客货文件、应急计划、保安计划、各类日志和记录簿等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保证船员携带职业身份、国籍、适任资格、健康、就业许可等证件。这些证件、文书和资料,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公约的要求。

2.制订应急计划

应急计划,是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或灾害,为保证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与救援行动、降低事故损失而预先制订的有关计划或方案。它是在辨识和评估潜在的重大危险、事故类型、发生的可能性、发展过程、事故后果及影响严重程度的基础上,对应急机构与职责、人员、技术、装备、设施、物资、救援行动及其指挥与协调等方面预先作出的具体安排。船长要制定船舶消防、救生、堵漏、防污等应急计划,并从设备器材、措施、人员及任务分组等方面,保证应急计划的有效实施。

3.保证船舶适航

适航指船东和承运人提供能够对抗海上危险的船舶和船员的义务。适航不但是承运人对货主应承担的安全责任,也是船舶对法律及社会应承担的公共责任。船长要在开航前通过全面核查、补正和确认,以保证在开航时“船舶适航、船员适任”;在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时通过持续了解船员情况、调整船员安排或请求补足船员,以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以此来保证船舶的安全航行。

4.执行法律

海上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直接以船舶为规范对象,规定船舶应该履行的义务,但实际履行义务的责任应归属于船长。如果本船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应当由船长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事故报告。

5.管理船舶日常事务

海运船舶生产过程中远离陆地及其所有人,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所以船舶的日常生产活动要由所有人雇用的船员负责管理,其中包括对船员的劳务管理和对船舶营运活动的管理。对船员的管理要求船长对本船船员实施或组织实施日常训练和考核,促进船员在船工作期间保持并提高业务技术、道德法纪、营运管理等素质。本船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由船长如实规范地记入该船员的船员服务簿,作为申请船员适任证书所需的一项证明材料。考察和记录船员任职表现,是船员跟踪管理的主要环节和重要措施。

6.特定情形下的直接指挥船舶义务

船长是船舶的最高指挥者,其经验和技能是保证船舶安全航行的必要条件,在一般的航行情况下,可由航海值班人员负责值班,但在特定情形下,必须由船员亲自指挥船舶以确保船舶的安全航行。

在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当在驾驶台值班,必要时应当直接指挥船舶。“直接指挥”是指船长亲自发布操作指令、驾驶船舶等,即平时分派给高级船员的工作此时由船长亲自操作。

7.保障在船人员安全的义务

船长还是船上的最高监督者,对船上人员的安全负责。船长应当保障本船船员、旅客和其他在编人员的安全,以及有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引航员、码头装卸工人、代理等临时上船人员的安全。

8.救助义务

船舶发生事故,危及船上人员和财产安全时,应当组织船员和船上其他人员尽力施救;船长负责组织本船人命财产的施救前提是船舶发生事故并且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安全。施救对象是在船人员和财产。施救行动由船长组织、由船员和其他在船人员实行。尽力施救是对努力程度的要求。要求船长用尽所有的技术手段及能够利用的人力和物力,也包括请岸上相关机构人员的技术指导。

9.弃船时的义务

弃船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在离船前,船长应当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海日志、机舱日志、油类记录簿、无线电台日志、本航次使用过的航行图和文件,以及贵重物品、邮件和现金。

(二)船长的权力

海上劳动独立完成运输任务的特点决定船长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力,以保障海上公共安全。船长负责船舶的指挥和管理,由于船长职务与责任的关系,也由于船长专业判断能力与现场情况了解程度的关系,在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方面,船长具有独立决策权并负有最终责任。船长在上述三个方面而非所有的方面,有权独立地作出决策,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与此相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船长行使独立决策权。

船长所作出的决策,即使受到了外界的干涉、妨碍,仍视为船长本人的决策。赋予船长以独立决策权,要求船长负有最终责任,体现了权力与责任相适应、行为与后果相关联的原则。

船长为履行职责,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1.航次计划的决定权

航次计划是指船舶在接受新的航次任务后,拟定从一个港口泊位航行到另外一个港口泊位的过程中,有关航行安全保证的具体措施与对策。船舶航次计划的制订不仅仅关系到船舶公司的经济效益,也关系到船舶和海上人命的安全,以及海洋环境的保护。船舶的航次计划由船长决定,变更计划亦同。船舶内部因素、外部环境不具备船舶安全航行条件的,船长有权拒绝开航或者续航。

2.拒绝执行权

船长虽然是船舶所有人的雇员,但出于对公共安全的考虑,对公司违法或不当指令有拒绝执行权。船员用人单位或者船舶所有人所下达的指令,如果违法,或者是明显威胁有关人员、财产和船舶安全,或者是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船长都有权拒绝执行。他人从船舶所有人手中取得了船舶实际控制权的,比如船舶的经营人、租赁人、管理人,视为船舶所有人。

3.对引航员的监督权

在引航过程中,不解除船长驾驶和管理船舶的责任。船长应认真监督引航操纵指令,如果发现引航员的操纵指令对船舶航行安全或者水域环境构成威胁,有权及时纠正、制止,必要时可以要求更换引航员。“制止”是指不执行引航员的不正确操纵指令,甚至中止引航员的工作而临时改由船长亲自指令或操作。

4.撤离船舶、弃船的决定权

撤离船舶是指当船舶遭遇危险时,船上全部人员从船上撤离,是临时性的避险措施。船长决定撤离船舶的前提条件是“船舶遇险并严重危及在船人员的生命安全”。

弃船是放弃船舶,是指当船舶客观上面临可能沉没、毁灭的情形下,对船舶负有管理及驾驶责任的人员放弃船舶,并不再进行操作以及施救的行为。船长在作出弃船决定前应当尽可能报告船舶所有人,听取船舶所有人的意见;除非情况紧急,一般应该取得船舶所有人的同意。

5.责令不称职船员离岗的权力

船员由于业务知识与技能、工作质量与绩效、违章与事故、责任感、身心状态等原因,没有或者不能履行好本岗位的职责和义务时,船长有权责令该不称职的船员离开当前工作岗位。以此来保证船舶适航。

6.警察权

亦称警察权力。一般是指主权国家用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而依法实行的强制力量。为防止警察权的滥用,侵犯公民的权益,法律只规定特定机关才拥有警察权力,如公安机关,安全机关等,船舶行驶在海上,为了保障船上公共秩序的安全,法律也赋予了船长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权和特定事件的公证权,如《海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为保障在船人员和船舶的安全,船长有权对在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禁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并防止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船长采取这一措施,应当制作案情报告书,由船长和两名以上在船人员签字,连同人犯送交有关当局处理。第三十七条规定:“船长应当将船上发生的出生或者死亡事件记入航海日志,并在两名证人的参加下制作证明书。死亡证明书应当附有死者遗物清单。死者有遗嘱的,船长应当予以证明。死亡证明书和遗嘱由船长负责保管,并送交家属或者有关方面。”

二、船员在船工作期间的纪律要求

(一)在船劳动的义务

船舶航行在海上,不便及时更换适格的代替人员,为保证船舶的航行安全,法律规定了船员配备人数的要求,这是陆上产业部门所不具备的法律规定,当船员缺额时,船舶便处于不适航的状态,不适航的船舶是不允许航行的,为了不影响船舶所有人的营运利益,法律规定船员在航次中有必须在船的义务。

船长、高级船员在航次中,不得擅自辞职、离职或者中止职务。辞职指辞去职务,离职指离开服务船舶不再任职,中止职务指职务虽未解除却暂不实际履行。船长、高级船员在航次中应持续担任其职务,不得擅自辞职、离职或者中止职务。“不得擅自”并非“不得”。船长、高级船员如果经申报获准,或受公司、有关监管部门和其他有权者的指令,并且与接任者办理完毕交接手续,可以辞职、离职或者中止职务。这一规定旨在保障船舶最低安全配员和正常值班,保证船舶运输生产正常运转;对于船员培养诚信履约的敬业精神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普通船员对航行安全、运输生产的影响较小,补充较容易,法律没有对其设定与船长、高级船员同等严格的义务。其辞职、离职或者中止职务,应依照其他规范、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办理。

(二)携带证书

船员职业是需要许可的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及适任证书是其获得许可的凭证,携带证书是其从事职务活动的必要条件。

(三)熟悉业务

证书仅仅是其从业能力的表面证据,必须拥有实际能力才能够胜任工作。所以,船员要掌握本船适航状况、预定航线通航保障情况以及有关航区气象、海况等。高级船员,特别是船长,必须具备此项能力。只有这样才能防止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发生事故。

(四)遵守操作规程

船舶技术密集性的特点要求其从业者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否则,容易造成海上事故。船员要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遵守船舶安全操作规程,遵守船上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各项法规性、技术性的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地、规范地填写航行日志、轮机日志、电台日志、油类记录簿、垃圾记录簿、货物记录簿等船舶法定文书。这项要求是给企业纪律以法的地位,如“船上的管理规定”是可以包含企业所制订的船上管理制度的,但企业纪律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五)参加演习并提高应变能力

船舶运输的危险性,要求船员能随时应付各种可能发生的海上事故。这就要求船员严肃认真地参加船舶消防、救生、堵漏、防污、弃船以及其他项目的应急训练、演习,切实锻炼和提高应变技能。船舶应急部署的要求是强制性的,船员应该按照这些要求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以备迅速有效地应急应变危险,为此就必须定时训练,以使其保有必要的应变能力。

(六)报告义务

船舶在海上航行的过程中,为了保证船舶的安全航行及事故发生后能得到岸上的援助,必须保持与岸上主管部门的联系,并向其报告情况。同时由于海域地广人稀,执法巡逻船覆盖不到位的情况,也需要船员及时报告,以弥补执法人力配备的不足。

要求船员遵守船舶报告制度(无论是强制参加的,还是自愿参加的),直接或可通过合适的第三者向有关部门及时地、准确地报告本船动态,所发现或者发生的险情、水上交通事故、水域污染事故、保安事件,以及航标异位、漂流物、障碍物等影响航行安全的其他情况。报告包括常规和非常规报告。

(七)救助义务

船员要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险人员,这不仅是国内法的要求,也是有关国际海事公约的要求,对于船员,救助水上遇险人员是全球普适的法定义务。这一规定隐含着道德的要求,也是人类维系海上人命安全的重要规定。

(八)不得私运货物

船员因受雇于船舶所有人,才上船工作的,不得通过船舶运输实现自己的不当或非法利益。所以,船员不得利用船舶私自搭载非经申报获准载运的或非客货运输合同项下的旅客、货物,不得携带枪支弹药、毒品和其他违禁物品,以保证船舶及船上人员、货物的安全。

(九)服从长上命令

船员海上劳动过程中,人数少、危险大,技术性要求高,要求船上要遵循严格的组织纪律,并做到指挥有效,令行禁止,才能保证船舶的航行安全。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上所有人员必须执行。高级船员应当组织下属船员执行船长命令,督促下属船员履行职责。海上劳动的特点决定船员必须有严格的上下级关系,以保证指挥监督的有效性。船长全面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是船上职务、地位最高,权力、责任最大的人。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员、旅客和其他在船人员都必须执行。船东本人、船东代表属于在船人员的,同样如此。大副、轮机长、事务部(客运部)主管等高级船员应当组织带领所分管的低职务船员执行船长发布的命令,并督促低职务船员履行好自身职责。下级船员对上级船员依据有关规定所作出的职责安排、指令,有服从、执行的义务。上级船员督导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负一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