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中国海洋行政执法组织(1 / 1)

海运行政法 王秀芬 6112 字 3天前

国家实施海洋管理必须设置相应的机构,形成一定形式的海洋管理体制。近年来,海上活动的船舶、平台日益增多,周边国家侵犯我国海洋权益的活动时有发生,海洋权益斗争日趋激烈。维护海洋权益,保护海洋资源和环境的任务繁重。但我国在海上执法主体设置方面仍存在着力量分散、多头管理、布局不合理等诸多弊端。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后,国务院赋予国家海洋局管理“‘中国海监'队伍,依法实施巡航监视、监督管理、查处违法活动”的职责。1998年10月,中编办批复成立中国海监总队。1999年7月,中国海监总队组建完成,这标志着海监队伍的建设与发展进入了全新的阶段。同时,也合并并组建了国家海事局和渔业监察大队等机构。

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渔业法》的规定,中国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有国家海洋局、海事局、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其次,根据《海关法》和《武警法》等的规定,还包括海关、公安、环保等涉海部门,其各自设置了相应的执法队伍。而沿海地方人民政府的公安、交通、渔业、环保、海洋等部门各自拥有本部门所属的海上执法队伍,分别担负着海上治安管理、海上交通安全监督、船舶海上污染防治、海上缉私和维护海洋权益、海域使用监督管理、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执法任务。

一、国家海洋局及其海上执法机构

(一)国家海洋局概况

新中国成立以后,海洋事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为了加强国家对海洋工作的领导,促进海洋事业更好地发展,1964年7月22日第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124次会议批准成立了国家海洋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专门负责海洋工作。国家海洋局成立之后,先后建立了北海、东海和南海分局。同时陆续建立了各种专业研究机构,积极开展各项海洋工作,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海洋事业的发展。1998年机构改革后,将国家海洋局划归为国土资源部管理的国家局。成为负责监督管理海域使用和环境保护、依法维护海洋权益、组织海洋科技研究的行政机构。

(二)国家海洋局的机构设置

为管理海洋事务,国家海洋局内设下列机构:办公室(财务司)、海域管理司、海洋环境保护司、科学技术司、国际合作司、人事司、机关党委、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为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海洋局下设下列单位:中国海监部队、北海分局、东海分局、南海分局、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国家海洋技术中心、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国家卫星海洋应用中心、杭州水技术处理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第一海洋研究所、第二海洋研究所、第三海洋研究所、天津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研究所、中国极地研究所、极地考察办公室、学会秘书处、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办公室、国家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海洋出版社、中国海洋报社、北京教育培训中心。

在北海、南海、东海分局下各设有一个“中国海监”船队,以及相应的执法管理和业务机构,负责各海区的海上执法工作。北海分局是国家海洋局派驻青岛负责北海海域(渤海、黄海北部水域)海洋管理的行政机构。截至2011年2月,北海分局拥有船舶7艘,海监飞机2架;[9]南海分局是国家海洋局在广州设立的南海区域海洋行政管理机构,并对中国海监南海总队实施管理,拥有11艘集海洋执法和科研调查为一体的执法和科研调查船只,海监飞机2架;[10]东海分局是国家海洋局设在上海的负责管理东海区域的行政管理机构,拥有执法调查专用船9艘,海监飞机2架。②

(三)国家海洋局的职责

国务院在1994年3月批准的国家海洋局“三定方案”中提出:国家海洋局是主管全国海洋事务的职能机构。要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以发展我国海洋经济为中心,围绕着“权益、资源、划界和减灾”四个方面开展各项工作,加强对我国管辖海域的综合管理,实现促进海洋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并在赋予国家海洋局的主要职责中明确规定:负责建设和管理中国海监队伍,依照法律规定,实施巡航监视、监督管理。国家海洋局职责具体划分如下。

(1)拟定我国海岸带、海岛、内海、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及其他管辖海域的海洋基本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拟定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科技规划和科技兴海战略。管理国家海洋基础数据,承担海洋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统计工作。

(2)监督管理海域(包括海岸带)使用,颁发海域使用许可证,按规定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管理海底电缆和管道的铺设,承担组织海域勘界工作。

(3)组织拟订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标准和规范,拟订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按照国家标准,监督陆源污染物排入海洋。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倾废、海洋工程造成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管理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监督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核准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和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4)监督管理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依法监督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依法监督涉外的海洋设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组织研究维护海洋权益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与周边国家海域划界及有归属争议岛屿的对策建议;维护公海、国际海底中属于我国的资源权益;组织履行有关的国际海洋公约、条约;组织对外合作与交流。

(5)管理“中国海监”队伍,依法实施巡航监视、监督管理,查处违法活动。

(6)组织海洋基础与综合调查、海洋重大科技攻关和高新技术研究;管理海洋观测监测、灾害预报警报、综合信息、标准计量等公益服务系统;负责发布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和海洋环境预报(不含天气预报警报);管理极地和大洋考察工作。

(7)承办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中国海监队伍

中国海监是国家海洋局领导下、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行政执法队伍,其领导机构中国海监总队成立于1998年。主要职能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我国管辖海域(包括海岸带)实施巡航监视,对侵犯海洋权益、非法使用海域海岛、损害海洋环境与资源、破坏海上设施、扰乱海上秩序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国家海洋局就着手进行海洋监察能力的建设和部分监视设施的建设。经过20多年的努力,现已建成三支初具规模的海洋监察执法力量,分别是:中国海监北海海区总队、中国海监东海海区总队、中国海监南海海区总队。3个海区总队及其所属的9个海监支队、3个航空支队组成海监总队,经国家人事部批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地方队伍由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队,51个地、市级海监支队,189个县市级海监大队组成;7个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支队和1个自然保护大队,队伍总人数逾8000人。现有执法飞机7架;各类执法船艇121艘;执法专用车200余部。

中国海洋监察队伍进行执法管理,所依据的主要现行法律包括:《领海和毗连区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岛保护法》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

国家海洋局从“六五”开始,就集中财力物力用于海洋公共事业的“一网三系统”的建设工作。经过多年的努力,就中国海洋监察执法系统来说,基本建成了执法所需的基础设施,拓宽了巡航执法领域,提高了管理水平,在维护我国海洋权益,保护海洋环境和资源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也为今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国海洋监察队伍的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中国海洋监察队伍是在现代海洋管理条件下,维护海洋权益、实行海洋环境污染控制、海洋资源开发管理的理想组织形式,它已初步具备海洋综合管理和多层次高效执法的条件。

站在“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的新起点上,经“新三定”调整后的中国海监总队以中国海监规范管理年为契机,不断提高队伍整体管理水平;继续强化和稳步推进定期维权巡航执法工作,加强和推动海洋维权执法理论研究,加快健全维权执法配套制度建设步伐;不断提升装备能力建设。[11]

但是,目前中国海洋监察队伍还不十分完善,对一些侵犯我国海洋权益的事件,违反海洋法规的污染、倾倒等事件,还不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面对我国和周边国家海域划界、岛屿归属的局面,海洋监察执法能力与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愈加突出,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二、渔政管理机构

(一)渔政管理机构的概况

执行渔业法规,管理渔船渔港和保护海洋渔业资源是海洋执法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管理这一事项的行政主体是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执行渔政管理任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体制是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采取条、块结合的方式建立起来的。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中国没有专门的渔政机构,渔政工作由水产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渔港监督由港务监督统一行使。1978年,在国家水产总局下设有渔政局,负责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渔业电讯,渔港和渔船安全等项工作。1982年国家水产总局合并到农牧渔业部,1983年国务院批转《关于发展海洋渔业若干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强调指出:“要健全渔业法规,加强渔政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和积极增殖近海渔业资源。”中国开始重视渔业法规和渔政机构的建设,并着手组建渔业执法队伍。1998年在农业部设立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对外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渔业资源保护、渔港安全、渔船检查、渔业电讯、渔业环境保护、渔业港口监督管理,监督、执行国际间的渔业协定。

(二)渔政管理机构的设置

渔政管理机构是根据渔业发展的目标、任务、要求和社会需要来确定其规模的。渔业法律、法规对渔政机构设置作出明确规定。如《渔业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的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黄渤海、东海、南海三个海区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重要渔港、边境水域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河,根据需要设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广东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四条也有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渔业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第四条规定:“全省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和沿海市、县以及内陆重要渔业水域的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立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派出机构,或配备监督检查人员。”

目前我国设置国家渔政管理机构、海区渔政管理机构,以及地方渔政管理机构。国家渔政管理机构,是指国家设立的农业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后改为渔业局)。它是全国海洋、内陆渔业水域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的最高领导机关和仲裁单位,对外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该局下设办公室、法规处、渔政处、安全处、船检处、环保处、电信处等,渔政处负责全国渔政日常事务的处理。

海区渔政管理机构,是指黄渤海、东海、南海三个海区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为农业部派出机构。1990年6月,为适应渔政管理工作的需要,三个海区渔政分局更名为海区渔政局,并增设渔业法规处。海区渔政船队更名为“渔政检查大队”,成为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很重视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共设立了11个渔港监督处和渔船检验处,在300多个大小渔港建立了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即地方渔政管理机构。它是指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各渔业重点市、县、地方渔政管理机构,乡、镇和重点渔业水域所建立的地方渔政管理机构。省一级设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处级局)或渔政海监检查总队;市、县级设检查支队等。重点渔业水域或乡、镇渔政管理机构,一般作为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渔政管理机构的派出单位。同时还在各省、市设立渔业环境监测站。内陆地区为进一步加强渔政与公安的配合,从体制上建立一支渔业与公安双重领导的水上安全民警队伍,把渔政管理与治安管理结合起来,维护渔业生产秩序。

目前,全国县级以上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已有2 882个,渔业行政执法人员3.3万余人,渔政执法船艇2 100多艘。一支初具规模、具有较强战斗力的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已经建立起来,为我国渔业的快速、稳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近年来,农业部十分重视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工作,于1999年发出了《关于加强渔业统一综合执法工作的通知》,于2000年成立了中国渔政指挥中心和黄渤海、东海、南海渔政总队。2008年10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农业部渔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更名为农业部渔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更名为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局;农业部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更名为农业部东海区渔政局;农业部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更名为农业部南海区渔政局;[12]该系统建设的总体目标为建设国家(农业部)、海区(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渔政管理指挥系统中心站,在省级直属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和沿海地(市)、县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中建立系统工作站,同时为渔政执法船配备船位监测设备,形成完整的全国渔政管理指挥网络系统。该系统的运用,会极大地提高我国渔业行政执法的现代化水平和管理效率,为维护我国海洋渔业权益发挥重要作用。

中国渔政的主要执法依据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渔业法》、《渔业法实施细则》、《野生动物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物权法》、《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规定》(渔业局发布)、《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等法律、法规、规章。

为适应新时期我国渔业发展和管理要求,加强渔业法律体系建设,农业部组织对1986年《渔业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条例》,并于2008年4月24日公开发布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订草案对原“细则”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新增大量关于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与使用等方面的内容。

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渔业管理是我国渔业执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我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渔业资源权益。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渔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1999年第18号令《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渔船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农业部《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于2006年6月颁布了《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规定》(国渔政[2000]第8号)。

(三)渔政管理机构的职责

为管理国家的渔业资源,渔政管理机构的职责如下:

(1)负责维护我国海域、公海水域的渔业权益,监督对外渔业协定的执行;

(2)管理海岸捕捞业,包括发放捕捞许可证、检查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获物和捕捞方法,查处违章捕鱼活动等,保护渔业资源;

(3)管理渔业船舶和主要船用产品的技术检验;

(4)监督管理渔港、非渔港中的渔业专用港区、渔业水域的安全秩序,调查处理渔业船舶海损事故;

(5)保护渔业环境及珍稀水生野生动植物。

(四)渔政执法队伍的职权

中国渔政执法队伍的职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渔业行政监督检查权;二是渔业行政处罚权。国家渔政机构、海区渔政机构和地方渔政机构都有各自具体的管辖范围和权限。

中国渔政指挥中心(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承担农业部的渔政管理执法职责,其相关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是承担全国渔业统一综合执法行动的指挥、协调任务;二是承担专属经济区渔业执法检查的指挥工作,根据双边渔业协定对共管水域组织实施渔业执法检查,受委托协调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对口机构的联合执法检查;三是组织实施跨海区、大流域、跨省区和边境水域的渔业执法行动,负责拟订重要渔业执法检查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四是负责处理涉外渔业事件和渔船交通事故;五是承担全国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及执法检查工作等。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的业务工作由渔业局归口管理,接受渔业局指导。

三、中国的航政管理机构——海事局

(一)中国海事局概况

在我国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我国海事管理机构也经历了从无到有和逐渐完善的发展过程。在清朝及北洋政府时代,航政管理业务都是由当时海关代管的,既无完备的航政法规,也未设专门机构。1931年12月5日,国民党政府为了建立旧中国航政管理机构、完善航政管理,颁布了《航政局组织法》,并于1932年7月1日在当时的上海、汉口、天津、哈尔滨设分航政局,同时执行颁布了各种航政管理法规,宣告了由海关代管近30余年航政业务历史的结束。除航路标识及相应的业务外,航政事务一律由航政局管理。至1937年在上述四个航政局的基础上,又在广州增设航政局,当时的交通部对各局的管辖区域做了划分。上海局负责苏、浙、皖三省;汉口局负责鄂、湘、赣、川省;天津局负责冀、鲁两省;哈尔滨局负责东北三省;广州局负责粤、闽两省。此外,各局在交通繁忙的港口设有办事处。

新中国成立后,仿照苏联的管理体制,将航政管理机构改名为“港务监督”。交通部海运管理总局内设“海务、港务监督室”,各港口港务局内设“港务监督室”,对外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当时中央人民政府在 1963年颁布的《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海运管理总局海务港务监督工作章程》确定了其法律地位。该章程明确规定:港务监督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内进行行政监督,监督进入港口内之船只在港域内遵守国家法令、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我国的这种管理体制一直到1983年《海安法》和1986年《内河条例》颁布以后才有根本性的变革。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海上安全管理的体制与管理要求越来越不相适应。在1983年颁布实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基础上,1985年国务院作出了改革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的决定。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建立由中央和地方分工负责的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沿海大港口由中央管理,小港口由地方管理,海区内水域秩序由中央统一管理。交通部直属港务监督按海区分管,管区内已设有港监机构的小港和小海湾仍由地方在划定的水域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长江、珠江干线和黑龙江的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由交通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统一负责。其他内河水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负责。交通部于1986年开始对海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先后将隶属于沿海各港务局的17个港务监督、15个海上无线电通信机构和3个隶属于航道局的航标测量部门划出,组建了14个海上安全监督局,作为交通部直属一级行政执法机构的海上安全监督局。 海上安全监督局的成立对于我国加强海上安全监督管理、保护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及防止船舶污染水域起到了巨大作用。

但在实践中又产生了国家海上安全监督局与地方港务监督之间的矛盾问题,以及港务监督与船舶检验局之间的矛盾问题,这些矛盾的出现客观上又要求完善我国航政管理机构。1994年至1995年完成了港务监督机构内部职责的重新划分,使部分地方港务监督机构与交通部属港务监督合并。

1998年10月13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关于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中规定:沿海(包括岛屿)海域和港口、对外开放水域及主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河(长江、珠江、黑龙江)干线及港口的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实行“一水一监,一港一监”垂直管理体制。由交通部统一领导。合并中央与地方的水上安全监督机构,统一命令、统一布局、统一监督管理;在统一领导体制下,界定有关水域的中央与地方的管理分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检局(交通部船舶检验局)与中国船级社实行“局社、政事分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交通部安全监督局)合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海事局为交通部直属机构,局长由交通部主管副部长兼任,实行垂直管理体制;主要负责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的管理职权。

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海事局负责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执法,并履行交通部安全生产等管理职能。海事局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公约如下:《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条例》、《船员条例》、《国际船舶进出口管理条例》、《海洋法公约》、《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航标条例》等。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一系列公约与建议书,如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议定书,《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及其修正案等(具体请参见本书第三章第一节)。

(二)海事局的机构设置及其主要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原交通部海事局)设置12个职能处(室)的工作机构:办公室、法规规范处、计划基建处、财务会计处、人事教育处、通航管理处(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船舶监督处(中国便利运输委员会办公室)、船舶检验处航标测绘处、船员管理处、安全管理处(原交通部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其中主要的处室及其职能如下。

1.法规规范处

组织拟订船舶技术政策和综合性海事法规;制订并组织实施船舶和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范、规则;管理全国海事系统的法制工作;跟踪和研究、实施有关国际海事公约;实施全国海事系统的标准化和质量管理工作。

2.计划基建处

组织编制、上报并下达全国海事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管理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科技项目并组织实施;负责所属单位基建的前期审查、项目管理、竣工验收;负责所属单位的装备管理;负责全国海事系统统计、信息工作。

3.通航管理处(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

管理通航秩序和通航环境;组织实施水上巡逻和交通管制,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划定航道(路)、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外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管理航道(路)、禁航区、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负责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含使用岸线)碍航性审核和监督检查,管理沉船沉物打捞和碍航物清除;管理航行警(通)告工作;负责水上搜救、船舶污染水域清除和监控值班;负责水上安全通信和信息网络运行工作;负责国际搜救卫星组织事务和船舶报告制工作。

4.船舶监督处(中国便利运输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船舶登记和适航管理;管理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工作;管理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并负责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合作事务;负责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管理工作;负责防止船舶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审批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我国非开放水域,承办港口对外开放的有关审批工作;负责船舶进出港(境)有关手续的管理工作;办理中国便利运输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5.船舶检验处

管理船舶检验和船舶技术监督工作;监督管理中国籍船舶、海上设施及在我国沿海作业的外国海上设施的法定检验发证工作;审定船检机构及验船师资质并实施监督管理;承办法定检验授权事宜;审批外国验船组织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并实施监督管理。

6.船员管理处

负责船员管理工作。组织制定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员和海上设施检验工作人员适任资格标准;管理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员培训、考试、发证工作;审定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员技术培训机构资质并管理其质量体系审核工作;负责海员证件管理工作。

7.航标测绘处

负责沿海航标和无线电导航管理;负责海区港口航道测绘管理工作和交通系统测绘归口管理工作,组织中国海区有关航海图书资料的编印、发行和改正工作;组织航标、交通管理系统等助航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8.安全管理处(交通部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水上安全综合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综合协调和指导水运安全生产工作,归口管理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并承办交通部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管理水上交通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和跟踪结案工作,具体组织重大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跟踪结案;管理并组织水运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

中国海事局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派出机构:上海海事局(上海)、天津海事局(天津)、辽宁海事局(大连)、河北海事局(秦皇岛)、山东海事局(青岛)、江苏海事局(南京)、浙江海事局(杭州)、福建海事局(福州)、广东海事局(广州)、广西海事局(南宁)、海南海事局(海口)、长江海事局(武汉)、黑龙江海事局(哈尔滨)、深圳海事局、营口海事局、烟台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厦门海事局、汕头海事局、湛江海事局。

(三)中国海事局海上巡查舰队

中国海巡负责近海船只的管理,海上交通管理巡查以及海难事故救捞调查,隶属交通部海事局。海巡船对航速没有特别要求,但是要求航程远、稳定性好。因为考虑到巡逻需要大范围航行,同时对抗各种恶劣天气,我国海监的巡逻舰也装备有直升机,执行“快速巡逻”任务。

目前我国海事系统已拥有两艘3000吨级海事巡视船“海巡11”轮和“海巡31”轮,以及1 500吨海事巡视船“海巡21”轮,主要承担我国沿海海域的救生、抢险、海上调查、维护海上的现场交通秩序等工作,曾在历次的海上搜救应急反应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10年11月11日,上海海事局与武昌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在上海正式签署了“海巡01”轮建造合同。迄今规模最大、装备最先进的海巡旗舰船“海巡01”轮于2010年12月正式开建,它是中国海事系统首艘同时具有海事监管和救助综合能力、适航无限航区的国际航行入籍船舶,总吨位为5000吨级,其设计总长为128.6米,排水量5 418吨,涉及航速20.4节,以16节巡航速度航行时的能力达到10000海里。船上设置有中型直升机机库和大型直升机升降平台,可搭载直升机并配合其进行加油、救生和搜救等作业能力。“海巡01”轮的建造是我国开展海事监管与救助一体化试点的重要手段,将进一步提升海事局的海事监管能力,为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供积极支持。[13]

四、中国救助打捞局

救助打捞是水上警察的一项积极职能,这是现代社会警察的一项新职能,传统意义上的警察职能仅限于“消极的维持”,即对危害公共安全与秩序行为的预防、制止与惩治。现代社会的警察职能更加全面,不仅要制定和惩治违法行为,而且还要为人民提供服务型的救助行为,服务型警察权的重要权能之一是进行紧急救助。我国1995年《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2009年新通过的《武装警察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武装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及时救助。这些规定是对我国警察行使服务职能的直接法律授权,这种警察权体现在海上就是海上的搜寻和救助。

(一)救捞局的概况和成立

原交通部救助打捞局始建于1951年8月24日,现隶属于国务院交通运输部,是我国唯一一支国家专业海上救助打捞队伍。作为国家应急反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生力量,承担着我国海域人命救生、船舶和财产救助、海上应急抢险打捞、海上消防、溢油污染清除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使命,代表我国政府履行海上搜寻救助公约和双边海运协定等赋予的国际义务。

救捞系统是我国水运事业平安和谐发展不可或缺的安全保障力量,始终伴随着我国水运事业蓬勃发展而逐步成长壮大。2003年以来,通过救捞体制改革,组建了“中国救助”和“中国打捞”两支国家队伍。“中国救助”由3个救助局(北海救助局、东海救助局、南海救助局)、21个救助基地和4个海上救助飞行队(北海第一救助飞行队、东海第一救助飞行队、东海第二救助飞行队、南海第一救助飞行队)组成,主要承担着人命救助的政府职能;“中国打捞”由3个打捞局组成(烟台打捞局、上海打捞局、广州打捞局),主要承担公益性抢险打捞职责,并为社会提供商业打捞和相关的服务。拥有近万名职工、54艘救助船舶、132艘打捞船舶和11架救助飞机的世界闻名的专业救捞队伍。北起鸭绿江口、南至西沙海域,救捞系统在沿海共设立20个救助基地、7个航空救助基地,全年部署52艘救助船、9架救助飞机、18支应急反应救助队,执行动态待命救助值班,在沿海水域初步形成了海空立体救助体系,随时可以迅速出动救捞抢险,为沿海水运交通安全提供可靠保障。

近60年来,成功救助遇险人员54792人(其中外籍人员11580人),救助遇险船舶3 883艘(其中外籍船舶821艘),打捞沉船1 738艘(其中外籍船舶91艘),仅2002年以来获救财产直接价值达265.3亿元。[14]

(二)我国海上救助与国际上的差距

我国的救助行业在国际上处于中等水平,落后于美国、日本、英国、澳大利亚等海运发达国家近20年。国际上,救助行业的救助能力一般都分为“国家救助能力”和“专业救助能力”,其统计数字也是分别表达。而我国目前对救助能力的统计方法与国际上的统计方法不同,主要区别在“报警前的死亡人数”和“援助情况下的自航救助人数”的取舍上。按照我国目前的统计方法,“专业救助能力”与美国20世纪八九十年代初的水平相当,与美国目前的专业救助水平相差13%~15%左右;“国家救助能力”与美国相差4%左右。同时海上救助社会化程度也较低。在美国年度救助人数中,专业救助力量只救助了4%~5%;而在我国的年度救助人数中,专业救助达20%多,是美国的4倍多。

美国的专业救助力量主要在“关键时刻”发挥作用,其他时刻高水平的救助能力则源于其“发达的通信网络”和“强大的协调能力”。相比较而言,我国的专业救助力量在“关键时刻”难以发挥更大的作用。这是由“装备落后”和“我国对专业救助力量的依赖性大,专业救助力量广泛参与一般救助”导致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