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救捞局的主要职能
交通运输部救捞局的主要职责如下:
(1)拟订救助打捞行业有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
(2)负责航行在我国沿海水域的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和遇险的国内外航空器及其他方面的人命救助和海上消防工作;
(3)负责船舶和海上设施财产救助、沉船沉物打捞、港口及航道清障、沉船存油和难船溢油的应急清除;提供水上、水下工程作业服务;
(4)承担国家指定的特殊的政治、军事、救灾等抢险救助、打捞任务;负责救助打捞系统交通战备组织协调工作;履行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海运协定等国际义务;
(5)负责统一部署救助船舶、直升机(飞机)等救助值班待命力量,承担实施有关救助指挥调度和协调工作;
(6)负责管理与海(水)上救助和打捞有关的涉外事宜;组织开展对外业务合作与技术交流;
(7)负责打捞、潜水机构资质审核;管理从事产业潜水作业的潜水员及与救助打捞相关的其他特殊工种的考核发证工作;
(8)组织行业发展战略研究;组织编制救助打捞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指导行业信息化建设;
(9)负责管理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基本建设、财务、审计、科技、人事、劳动工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职工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救助打捞行业统计和行风建设工作;
(10)承办交通运输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船舶检验机构
中国的船舶检验机构有船舶检验局和中国船级社两大机构。
(一)船舶检验局
1.船舶检验局概况
船舶检验局是国家的船舶技术监督机构,原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局,成立于1956年8月1日,1958年6月1日改为现名。总局设在北京,在长江及沿海地区的主要港口设有办事机构,并在各个主要修造船厂及船用机械设备和材料制造厂派驻验船师执行检验工作。1963年国务院批准并发布《船舶检验局章程》,确认船舶检验局是国家的船舶技术监督机构,负责对船舶和船用产品进行监督检验。1985年成立船级社,与船舶检验局同属一个机构。该机构既是国家政府的船舶检验机构,又是我国的民间船级社。1998年进行机构改革,船检局与港监合并组建中国海事局。
2.船舶检验局的职责
船舶检验局的职责是对船舶(包括海上钻井平台等)执行监督检验,使之符合各规范标准以及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技术条件,以保障船舶和船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止水域遭受污染。但是船舶检验局仍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文,如1999年《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起重设备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等就是以船检局的名义发布的。根据196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章程》的规定,船检局的法定职责有以下几项。
(1)制定有关船舶检验、船舶入级、船舶证件、船舶检验费等事项的规章制度和船舶建造、吨位丈量、载重线、乘客定额、各种航行安全设备、各种机构设备等规范,经交通部批准后公布施行。
(2)对建造、修理和营运中的船舶执行监督检验,技术条件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给船舶适航的证件和运用各种机械设备的证件。
(3)对制造中的船用主要产品和材料执行监督检验,技术条件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给检验合格证书。
(4)对到达中国港口的外国船舶执行监督检验。
(5)对申请入级的船舶进行入级检验,符合入级条件的,授予船级并发给船级证书。
(6)接受申请办理有关船舶鉴定、公证等检验业务。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协议,代表中国政府签发各种公约或协议规定的船舶证书。
(二)中国船级社
1.中国船级社概况
中国船级社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令成立的、为社会利益服务的机构,是中国唯一从事船舶入级检验业务的专业机构。主要承担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及相关工业产品的入级检验、公证检验、鉴证检验和经中国政府、外国(地区)政府主管机关委托,执行法定检验等具体检验业务,以及经有关主管机构核准的其他业务。是交通部的直属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
中国船级社的业务活动起始于1956年,已具有40多年的历史。1986年起中国船级社作为独立法人从事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及其材料、设备的入级检验、法定检验和公证检验业务及其他有关的技术服务。1988年5月中国船级社加入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成为该协会11家正式会员之一。1992年,它依据《IACS质量体系认证计划》(QSCS),建立起了符合ISO9001标准的QSCS质量体系,并于1994年获得了国际船级社协会颁发的质量体系合格证书。中国船级社受中国政府委托定期出席国际海事组织(IMO)有关会议,并将其通过的国际公约和更新的技术标准及时在本社相应规范中予以执行。
1994年,中国船级社的最高船级符号被纳入伦敦保险商协会(ILU)的船级条款,CCS级船舶享受货物保险优惠待遇。截至2011年年底,中国船级社已接受15个国家或地区的政府授权,为悬挂这些国家或地区旗帜的船舶代行法定检验,并接受了14个国家或地区的政府授权,代行I**规则认证,同时还与境外19家验船机构签订了相互代理检验的合作协议。在国内外沿海、沿江主要港口设有55个分支机构。这些检验服务机构与依据相互代理检验协议授权代行检验的境外机构一起,构成了中国船级社在世界范围内的检验服务网络。1999年8月本着“保持、巩固、创新、发展”的方针,进行了历史性的变革与重组,在巩固传统的船舶入级和检验业务的同时,强化海上和陆地的工业服务,推进科技进步,开拓海洋信息产业,增强发展活力,进入了崭新的发展阶段。截至2011年12月,CCS级船队共有入级船舶2 654艘,总计5 030万吨。[16]
2.中国船级社的宗旨
中国船级社的宗旨是:对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以及相关的工业产品提供合理和安全可靠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并通过其独立、公正和诚实的检验、认证和技术服务,为交通运输、海上开发及相关的制造业和保险业服务,为促进水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与保护海洋及其他环境服务。[17]
3.中国船级社的业务范围
船级社的业务范围主要是:制定适应需要的质量方针,建立必要的组织机构及工作程序,录用和培养合格的验船师、科技研究人才和管理人员,提供相应的工作场所和设施,保证本社各方面的工作质量,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和有关国际公约、规则,为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及相关工业产品提供合理和安全可靠的技术规范和标准,通过检验、认证和技术服务,保障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授权、委托,承担中国籍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及相关工业产品的技术鉴定(审图)、接受委托从事法定检验和发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船舶审核和发证,进出口船舶及相关工业产品的技术状况勘验、鉴定、检验及发证,重大水上安全事故的调查和技术鉴定。经外国政府和地区政府主管机关授权,承担相关检验、发证以及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认证和发证工作。办理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及相关工业产品的入级检验、鉴证检验、公证检验和发证。接受外国检验机构委托,承担代理检验和发证。开展水上安全、环境保护检验技术的科学研究;制定颁布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及相关工业产品的入级检验、鉴证检验等规范、规则和标准;受政府主管机关委托,承担有关法定检验技术规范、规则和标准的编制。提供保障安全生产和防止环境污染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编制出版本社《船舶录》和《船用产品录》,满足客户要求。
六、港口管理局
(一)港口管理局概况
港口管理局是指设在地方人民政府的负责管理港口工作的职能部门,作为港口所在市政府的职能部门专司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行政管理工作。依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依照以上确定的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港口管理局一般来说是当地市政府的直属工作部门,负责当地港口、航道和水路运输行政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六条的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第六条虽然确立我国港口归地方政府管理,由管理港口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但未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或者确定什么样的部门作出明确规定,而是留给直接管理港口的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各地对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理解不一,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确定出现多种形式,一是确定省级交通部门设置的各级港航主管机构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二是在港务管理局的基础上单独组建港口管理部门;三是确定港口所在市交通部门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四是港口政企分开与当地航运管理机构合并成立港航管理局;五是部分港口仍在维持政企合一的原状。[18]到目前为止,我国有38个城市成立了港口管理局(未包括上海,原上海港口管理局已被整合入现上海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我国的港口管理局都是地方性质的,地方市委、市政府有权决定成立、撤销或改组本辖区内的港口管理局。
(二)港口管理局的组织机构
中央的港口管理部门为交通运输部,具体的业务机构为水运局下设的港口管理处,地方上以大连市为例,称为港口与口岸局,是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港航行政管理和物流、口岸工作的部门。
(三)港口管理局的主要职能
作为地方政府的组成部门,港口管理局有它应有的职能,由于这方面的研究时间比较长,各方面的看法已渐趋一致。从目前我们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考虑,无论是从政府改革的进程出发,还是从港口企业的现状及发展考虑,新一轮机构改革之后的政府,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将起主导作用,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尽快建立起政府有效、市场规范、企业活跃、保障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19]在这个大背景下,港口管理局的职能定位可以这样来确定: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港口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订地方港口章程和有关行政管理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全国港口布局规划,负责编制地方港口布局规划和总体规划及其报批工作,并组织实施;
(3)作为国有资产的代表,监督港口企业对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4)负责征收港口行政性费收、管理和监督港口经营性费收;
(5)负责港区陆域、水域和岸线管理,审批或授权审批港口岸线的使用和港区建设施工项目;
(6)负责港口基础设施的立项、设计审查、报批及建设和管理工作;
(7)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设立港埠企业和其他单位从事港口经营性业务的申请进行审批,或者审核后报批;
(8)负责维护包括公安、消防、环保、卫生防疫在内的港口秩序,对港口的生产经营和港口作业的安全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进行港口生产的统计分析、汇总、上报,管理港辖区内的引航工作;
(9)收集、发布港口的经济信息;负责港口的国际间、地区间合作与交流;
(10)负责本级政府各部门间有关港口事宜的协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海关总署缉私局
(一)海关总署缉私局的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海关总署是中国海关的领导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下属的正部级直属机构,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根据《海关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办理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海关缉私警察属于公安部缉私局,接受海关总署与公安部的双重领导,实施海关总署的行政执法与公安机关的刑事警察执法工作。1998年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上,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组建海关缉私警察之后,1999年1月5日,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成立,至当年6月底,全国各直属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相继成立。2002年,经国务院批准,海关缉私警察增加查处走私、违规案件的行政执法职能,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更名为海关总署缉私局,各侦查分(支)局也相继更名为所在海关缉私局(分局)。更名后,各级海关缉私警察将在原有的刑事执法职能基础上增加行政执法职能。除海关调查部门在调查稽查过程中发现的走私违规案件继续由其查办外,其余各类走私违法犯罪案件均交由海关缉私警察查办。
海关缉私警察队伍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数量不断发展壮大,目前全国海关的缉私警察共有9 023人,缉私警察除了拥有陆上武器装备,还装备有212艘缉私快艇,舰艇总吨位达到近2万吨。[20]据了解,1998年全国打私会议以后,中央决定成立专司打击走私犯罪职能的海关缉私警察队伍,海关拥有了刑事司法权,加大了对走私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2008年共查获走私违法犯罪案件9 790起,案值82.5亿元,依法对2 901名犯罪嫌疑人执行强制措施。[21]
(二)组织机构
缉私警察实行海关和公安部门双重领导,以海关领导为主。海关总署缉私局既是海关总署的一个内设局,又是公安部的一个序列局。海关总署缉私局在广东分署设立广东分署缉私局,在全国41个直属海关分别设立各直属海关缉私局,在部分隶属海关还设有170个隶属海关缉私分局。[22]
(三)主要职能
按2000年7月新修订的《海关法》第四条规定:缉私警员按照海关对缉私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指挥,布置警力,负责对走私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工作。
海关海上缉私是《海关法》赋予海关缉私人员的权利。海关执法主要包括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自2003年缉私局成立之初,缉私局承担部分行政办案职能,2005年以后,则全面承担起行政案件的查处工作,成为集刑事司法、行政执法于一体的执法部门。
根据国务院授权,海关缉私警员的主要职责是:
(1)在中国关境内,依法辑查涉税走私案件,对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
(2)对海关部门查获和移交的走私犯罪案件和嫌疑人依法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
(3)接受地方公安机关(包括公安边防部门)和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移交的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
(4)负责查处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走私武器、弹药、毒品、伪钞、**物品、反动宣传品、文物等非涉税走私案件;
(5)对审查终结的走私犯罪案件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对经侦察不构成走私的和虽构成走私罪但司法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移交海关调查部门处理;
(6)在地方公安机关配合下,负责制止在查办走私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生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和危害缉私人员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7)依照《中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可以依法使用警械、武器;
(8)依法受理与查办走私犯罪案件有关的申诉,办理国家赔偿;
(9)负责对全国走私犯罪案件的统计和综合分析;
(10)承办国务院、海关总署、公安部交办的重大走私案件和其他事项。
执法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和毗连区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海上缉私部门对这两种情况都有权进行查缉。对于我国领海以内实施走私犯罪、违法、违规而逃逸至公海的船舶,海上缉私队伍按照国际法规则具有紧追的权利。
八、中国公安边防海警部队
(一)中国公安边防海警部队简介
中国公安边防海警部队(China Caost Guard),简称中国海警,是指沿海公安边防总队及其所属的海警支队、海警大队,是维护海上治安秩序的执法力量。公安边防海警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发生在我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的行为行使管辖权。
中国海警是国家部署在沿边沿海地区和口岸的一支重要武装执法力量,隶属于公安部边防局,实行武警现役制。公安边防海警的前身是1951年以保护海上治安秩序、渔民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山东省公安局下属的海上巡查队首先设立海警部队,其后各公安局相继设立海上巡查队。1966年“**”开始的同时海上巡查队从公安局转属于海军,其结构开始解体。80年代改革开放带来海上偷渡、贩毒等海上犯罪泛滥的负面现象,1982年1月中央政府重新组织以前的公安局海上巡查队,并在广东、福建、浙江地区渐渐设置海上巡查队。
公安边防部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公安边防总队,在边境和沿海地区设公安边防支队,在县设公安边防大队,在沿边沿海地区乡镇设边防派出所,在内地通往边境管理区的主要干道上设边防公安检查站,在沿海地区设海警支队、大队,在开放口岸设边防检查站。公安部边防管理局负责对全国公安边防部队的统一组织、指挥、管理,主要负责近海海上治安,编制列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边防部队序列,是由公安部领导管理的现役部队。
海警是维护海上治安的公安执法力量。目前海警部队主要装备218型巡逻艇和“海豹”高速巡逻艇。218艇长41.03米,宽6.2米,深3.4米,满载排水量130吨,航速29节,续航力700海里/17节,编制23人,舰载1座14.5毫米双联高射机枪,为正营级编制。HP1500—2型“海豹”高速巡逻艇长14.65米,主机为德国沃尔沃公司制造的1430马力柴油机,最大航速52节,续航力250海里,员额6至8人,配有较先进的卫星定位导航系统。日前最新型的千吨级且配有直升机的“1001”舰已经下水,成为海警部队的“旗舰”。此外还有两艘由原海军护卫舰改装而成,舷号为“1002”和“1003”的巡逻舰。
最近,新一代海警轻巡逻舰618B型也大量服役于各海警支队。海警618B型轻巡逻舰属新型警用舰船,全长63.5米,宽9米,型深4.746米,满载排水量651.38吨,最大航速25.6节(约47.4千米/小时),配备有尾部摩托艇、气胀式救生筏以及武器、导航、通信等设备,装备有高压水炮、64毫米口径防爆炮、37毫米炮。618B型舰可以在5级海况下正常进行海上巡逻任务,6级海况下安全航行,抗风能力为10级。上两层分别设有指挥舱、驻兵舱、生活舱、武器舱和会议室,底层则为机舱。这里装有德国原装进口MTU4000型高速柴油机,设计航速为25节,最高航速可达到28节,续航力为2000海里,自持力为15昼夜,抗风力达到10级。舰上还安装有“动中通”移动卫星通信系统,航行警报接收机、数传组合电台,带有海图功能的雷达、红外探测仪等先进设备,具有全天候、速度快、覆盖面广等特点,并可以实现自动导航。[23]
海警部队目前最大的编制是隶属各边防总队的正团级支队,全国共有20个海警支队,分别为:[24]
福建边防总队海警一支队(福建福州)、二支队(福建泉州)、三支队(福建厦门);
广东边防总队海警一支队(广东广州)、二支队(广东汕头)、三支队(广东湛江);
辽宁边防总队海警一支队(辽宁大连)、二支队(辽宁丹东);
山东边防总队海警一支队(山东威海)、二支队(山东青岛);
浙江边防总队海警一支队(浙江台州)、二支队(浙江宁波);
海南边防总队海警一支队(海南海口)、二支队(海南三亚)。
(二)公安边防海警执法主体地位
2007年9月26日,时任公安部部长的周永康签发第94号部长令,正式发布《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
《规定》规范了公安边防海警的职责,公安边防海警是公安机关部署在海上的唯一执法力量,承担公安机关在海上的所有执法任务。具体来讲就是:预防、制止、侦查海上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海域治安秩序;负责海上重要目标的安全警卫;参与海上抢险救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依照规定开展海上执法合作;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安部依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同时,《规定》明确了公安边防海警的职权。由公安边防海警承担公安机关在海上的所有执法任务,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赋予公安边防海警行使公安机关相应的职权。
《规定》还对案件的管辖进行了规范。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规定》发布后三部门联合制定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海上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公安机关海上执法任务由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边防总队及其所属的海警支队、海警大队承担”,并对案件管辖、诉讼衔接、行政复议及其他有关问题一并作出规定,避免《规定》在执行中产生分歧。
(三)主要职责
根据《规定》,公安机关海上执法任务,由公安边防海警(指沿海公共边防总队及其所属的海警支队、海警大队)承担,公安机关其他部门配合。沿海公安边防总队、海警支队和海警大队办理海上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分别行使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派出所相应的职权。
《规定》第六条规定公共边防海警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预防、制止、侦查海上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海域治安秩序;
(2)负责海上重要目标的安全警卫;
(3)参与海上抢险救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
(4)依照规定开展海上执法合作;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安部依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从中国海上执法主体的设置情况来看,虽然有多支海上执法队伍,但各部门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只有公安部门具有警察权并配备武器,其他的几支执法队伍都没有配备武器,虽然各部门也有联合执法实践,但这种联合缺乏日常的协调机制。且执法队伍过多,装备不够精良。执法人员没有经过专门的机构培训。制定中国海洋行政执法主体组织法,统一中国海洋行政执法主体是维护中国海权,保护人民海上生命财产安全的必由之路。
九、中国海上执法主体的最后动态
根据2013年3月14日批准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将现国家海洋局及其中国海监、公安部边防海警、农业部中国渔政、海关总署海上缉私警察的队伍和职责进行整合,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由国土资源部管理,并设立由涉海部门参加的多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国家海洋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国家海洋发展战略,统筹协调海洋重大事项,国家海洋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国家海洋局承担。
国家海洋局以中国海警局名义开展海上维权执法,接受公安部业务指导。海洋局的主要职责是:(1)拟订海洋发展规划;(2)实施海上维权执法;(3)监督管理海域使用;(4)海洋环境保护等。
这是中国在“海洋强国”战略中的一项重要顶层设计,意在更好地推动发展海洋经济,维护海洋权益。此举将推进海上统一执法,提高执法效能,终结我国海洋维权“九龙治海”局面。
[1] 马道玖:《美国海岸警卫队简介》,载《中国海事》,2006(2)。
[2] Overview of the United States Coast Guard,http://www.uscg.mil/top/about/,访问日期:2010-12-22。
[3] 刘德洪:《9·11后美国海岸警备队》.载《中国船检》,2002(11)。
[4] Missions, United States Coast Guard http://www.uscg.mil/top/missions/, 访问日期:2011-08-01。
[5] Who We are,Canadian Coast Guard, http://www.ccg-gcc.gc.ca/eng/CCG/Who_We_Are,访问日期:2010-12-25。
[6] Mission, Vision and Mandate,Canadian Coast Guard. http://www.ccg-gcc.gc.ca/eng/CCG/Mission,访问日期:2011-08-01。
[7] 俄罗斯联邦海洋委员会网站,《联邦政府海洋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人员组成》,http://www.morskayakollegiya.ru/os/sostav-morskoj-k/,访问日期:2010-12-20。
[8] 林曦、米桂雄:《俄罗斯海洋政策和战略》,载《世界科技研究及发展》,2009(1)。
[9] 飞机船舶,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http://www.ncsb.gov.cn/,访问日期:2011-08-01。
[10] ② 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国家海洋局,http://www.soa.gov.cn/soa/governmentaffairs/overview/jigoushezhi/jsdw/webinfo/2007/03/1271382671419954.htm,访问日期:2011-08-01。
[11] 《中国海监周刊》,http://www.xplus.com/papers/zghyb/20110111/n49.shtml,访问日期:2011-01-18。
[12] 我国渔政管理机构及改革,http://wenku.baidu.com/view/599cec75f46527d3240ce074,访问日期:2011-02-06。
[13] 中国远洋航务,http://www.360doc.com/content/11/0318/15/5593803_102294405,访问日期:2011-02-08。
[14] 交通运输部救捞局的主要职责,救助打捞局,http://www.moc.gov.cn/zizhan/zhishujigou/jiulaoju/jigouzhineng/,访问日期:2011-08-03。
[15] 《对中国海上救助事业几个事业几个主要问题的思考》,载《航运》,2008(12)。
[16] 中国船级社网,中国船级社简介,http://www.ccs.org.cn/gb/CCS_Brief/CCS_Brief1.htm,访问日期:2012-04-29。
[17] 中国船级社网.中国船级社简介.http://www.ccs.org.cn/gb/ccs-Brief/ccs-Brief/.htm,访问日期:2012-04-29。
[18] 杨昌贵:《浅谈如何解决??港口法??实施难的问题》,载《中国港口》,2004(7):22。
[19] 施伯香:《关于港口行政管理的几点思考》,载《中国港口》,1999(10):17。
[20] 中国海上执法队伍扫描——中国海关缉私警察,豆瓣网http://www.douban.com/note/23752654/,访问日期:201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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