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IMO)是对航运业影响最大的国际组织,任何国家及其航运经营者都不可能在规避该组织所制定的公约和规则的情况下从事国际航运行为。
一、国际海事组织的概念
国际海事组织是联合国负责海上航行安全和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设在伦敦。该组织最早成立于1959年1月6日,原名“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1982年5月改为现名。截至2012年9月,该组织共有170个正式成员,3个联系成员(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丹麦法罗群岛)。[1]
二、国际海事组织成立的背景
海运行政法18世纪和19世纪工业革命以及由此引起的国际贸易的蓬勃发展,使国际社会缔结了一些国际航运条约,其中包括国际航行安全方面的国际条约,这些条约涉及的内容包括船舶吨位丈量、避碰、信号等。长久以来人们就认识到增进海上安全,需要有一个国际常设机构来经常协调和促进有关海上安全的国际公约和协定的执行。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各国经济建设的恢复为海运事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生机,随着联合国的诞生及各种专门国际组织的陆续建立,各国经济建设的恢复为海运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生机。1948年2月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航运会议上,通过了《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公约》,各国决定成立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Intergovernmental Maritime Consultative Organization, IMCO),《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公约》于1958年3月17日满足了“21个国家参加,且其中7个国家各自拥有海船总吨位不少于100万吨”的生效要件。1959年1月在伦敦召开了第一次大会,正式成立了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简称海协)。海协成立之后,曾几次对《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公约》进行修订。为了凸显该机构作为一个国际机构的角色,根据1975年11月通过并在1982年5月22日起生效的公约修正案的规定,该组织更名为国际海事组织。
三、国际海事组织的宗旨
国际海事组织是联合国主管海上事务的专门机构,是对海上交通安全具有直接影响和负有广泛责任的国际组织。根据《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的规定,国际海事组织的宗旨是促进各国间的航运技术合作,鼓励各国在促进海上安全,提高船舶航行效率,防止和控制船舶对海洋污染方面采取统一的标准,处理有关的法律问题。
四、国际海事组织的机构
国际海事组织成立后,组织机构随着工作任务的发展而有所变动。现由大会、理事会、秘书处和五个主要委员会组成,即海上安全委员会、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和技术合作委员会、便利海上运输委员会。[2]国际海事组织的工作主要通过各专业委员会及下属小组委员会进行。
(一)大会
大会(the Assembly)是国际海事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全体会员国组成。它每两年举行一次会议,但在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主要职权是:选举大会主席、副主席和理事会理事;接受并审议理事会的报告,对大会提出的问题作出决定;批准该组织的工作计划,通过预算,审查开支;确定设置临时或永久性机构;建议各会员国接受和采用有关海上安全、防止污染等方面的规划或准则;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别需要,为促进技术合作采取适当的行动;对召开国际会议或通过国际公约及其修正案作出安排。
(二)理事会
理事会(the Council)是国际海事组织的工作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作为国际海事组织的权力机构,负责处理内部事务以及与其他组织进行联系,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两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于每届大会结束后开始工作。它是国际海事组织唯一通过选举产生的机构。根据《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的规定,大会选举40个理事国组成理事会。成员分为A、B、C三类,A类包括提供国际航运服务方面具有最大利害关系的10个国家;B类包括国际海上贸易方面具有最大利害关系的10个国家;C类包括海上运输或航行方面有特殊利害关系并能代表世界主要地理区域的国家,共20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73年取得国际海事组织中的成员国地位,从1989年起连续担任该组织的A类理事国,至2011年中国连续12次当选A类理事国。目前A类理事国有中国、希腊、意大利、日本、挪威、俄罗斯、英国、美国、巴拿马和韩国;B类理事国有阿根廷、巴西、加拿大、法国、德国、印度、荷兰、瑞典、孟加拉和西班牙;C类理事国有阿尔及利亚、澳大利亚、巴哈马、智利、塞浦路斯、丹麦、埃及、加纳、印度尼西亚、马耳他、墨西哥、尼日利亚、菲律宾、波兰、葡萄牙、沙特阿拉伯、新加坡、南非、土耳其和委内瑞拉。
理事会主要职责是:
(1)协调该组织内各机构的活动;
(2)审议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根据各委员会和秘书处所准备的工作计划草案及预算;
(3)受理各委员会和秘书处提交的报告、建议,提出意见后提交大会和各成员国;
(4)任命秘书长并报大会批准;
(5)就国际海事组织与其他组织的关系达成协议或作出安排,并报大会批准。
(三)海上安全委员会
国际海事组织是一个技术性组织,其绝大多数工作是由各小组委员会进行的,海上安全委员会(Maritime Safety Committee, MSC)是国际海事组织的最高技术机构,也是开展技术工作的委员会中最早和最大的一个,担负着该组织技术工作的主要任务。
其主要职能是:在国际海事组织的职权范围内研究有关助航设备、船舶的构造和设备、安全配员、避碰规则、危险货物操作、海上安全程序和要求、航道信息、航海日志和记录、海难事故调查、救捞、救助及其他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事宜。
海上安全委员会对所有的成员国开放。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有关海上安全的规章草案,并提交上次会议以来的工作报告。
(四)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aritime Environment Protection Committee, MEPC)于1973年成立,由所有的会员国组成,是从海上安全委员会下属的海上防污染小组委员会发展起来的。
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国际海事组织职权范围内有关防止和控制船舶对海上环境造成污染的任何事宜;特别是有关公约和其他规则的通过和修正及保证有资助实施的措施。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成立和工作的开展,使得国际海事组织的中心工作在增进海上安全的基础上扩及海洋环境的保护。
国际海事组织还下设9个对所有成员国开放的小组委员会,主要是协助海上安全委员会和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这些小组委员会是:航行安全小组委员会、船旗国履约小组委员会、无线电通信和搜救小组委员会、培训和值班标准小组委员会、船舶设计和设备小组委员会、防火小组委员会、稳性载重线和渔船安全小组委员会、危险货物运输、固体货物和集装箱小组委员会、散装**和气体小组委员会。
(五)法律委员会
法律委员会(Legal Committee)于1967年成立,负责处理国际海事组织职权范围内的所有法律事务。最初是为了处理由于“托利·坎庸号”(Torry Canon)轮触礁沉没而引起最严重的海上污染事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而设立的,开始是理事会的附属机构,后来在1975年第9届大会上决定成为与海上安全委员会及其他委员会并列的常设委员会,每年召开一两次会议。
(六)技术合作委员会
技术合作委员会(Technical Cooperation Committee)负责审议国际海事组织职权范围内由国际海事组织实施或与其他国际组织合作实施的技术合作项目及有关事宜,利用联合国计划开发署和其他国家自愿提供的资金进行技术援助,如帮助发展中国家培训船员,派遣专家进行技术指导,提供教学、科研设备与资料等。世界海事大学的开办也是开展技术合作的一个例子。该组织于1967年成立,最初只作为理事会的一个附属机构,1984年生效的《国际海事组织公约》修正案使其常设化,在联合国系统内国际海事组织是第一个在公约中正式承认技术合作委员会的组织,由此可见,该组织工作中技术援助的重要性。技术合作委员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
(七)便利运输委员会
便利运输委员会(Facilitation Committee)于1972年5月成立,是理事会的一个附属机构,主要工作是负责就便利运输问题向理事会提出意见,并向秘书处提供各国执行《国际便利海上运输公约》的情况。便利运输要求港口国减少船舶进出港口和码头时的手续和简化有关文件,该委员会亦向所有成员国开放。
(八)船旗国履约分委会
国际海事组织各公约的有效性主要取决于接受公约的各国政府的执行方式,但有些政府在完全执行公约中曾遇到种种困难,该分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寻求保证国际海事组织各公约在全球有效实施的必要措施,并特别顾及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工作组为分委会列出了7项工作目标:
(1)确定国际海事组织公约文件所赋予船旗国的责任范围;
(2)评估船旗国目前对国际海事组织各公约的履约水平;
(3)确定船旗国在完全执行国际海事组织各公约方面存在困难的领域;
(4)对各成员国作为港口国、沿岸国及船员培训、发证国在执行国际海事组织各公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评估;
(5)确定上述第(3)项和第(4)项中所述问题的原因;
(6)提出有关建议以帮助各成员国执行并遵守国际海事组织各公约;
(7)监察所采取行动的完成情况。
(九)秘书处
秘书处(Secretariat)由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副秘书长、海上安全委员会秘书及该组织认为必要的300名工作人员组成。[3]
作为其技术合作工作的一部分,国际海事组织设有三个培训机构。
世界海事大学(WMU),1983年成立于瑞典的马尔默市,主要为在海事主管机关、海事培训院校、航运公司和其他相关机构工作的人员提供强化培训。自成立以来,已培养了来自157个国家和地区的2700多名学生。[4]
国际海商法学院(IMLI),设立于马耳他,创办于1989年,是一个培养海商法专业人才,发展并传播商船国际法律制度以及海洋法法律知识的国际中心,尤其注重国际规则和程序,推进IMO防治海洋污染、提高运输效率及安全目标的实现。国际海事学院(IMA),设立于意大利的里雅斯特,于1989年开办首期培训班,培训对象是已在政府机构工作但尚需要进一步培训以提高其工作能力的人员。
国际海事组织的工作语言为汉语、英语、法语、俄语、西班牙语。
五、国际海事组织的工作活动
主要活动:制定和修改有关海上安全、防止海洋污染、便利海上运输和提高船舶航行效率及与之有关的海事责任方面的公约、规则、议定书和建议案,交流这方面的实际经验和海事报告;利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国际组织提供的经费和捐助国提供的捐款,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一定的技术援助。
IMO最著名的三大公约是《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73/78防污公约》(MARPOL 73/78)和《78/95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 78/95)。这三大国际公约分别是关于船舶安全、环境保护、船员资质的公约。此外,还有一个公约和一个规则也很重要,即《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都是有关生命财产和航行安全的公约。IMO制定的公约因科技和社会方面的变化,不断地修改和补充。比如,近些年来增加了新油轮建造要有双层船壳、强制GMDSS的配备和使用、禁止船舶往海上倾倒垃圾、提高船员的培训标准等新规定。
IMO出版物大致分为六大类:(1)综合类(包含基本文件、IMO公约、大会决议和其他决定、人命安全公约之各种文件、规则、建议等);(2)货物(包括危险货物规则及其修正案以及其他相关文件);(3)便利旅行和运输;(4)法律事项;(5)海上环境保护;(6)船舶技术。
国际海事组织的主要活动内容及其工作成绩是制定和修改国际公约及相关国际文件,涉及海上安全、防止污染和其他事务,还通过了600多个与之相关的规则和建议案。
由于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次数比理事会更为频繁,所以制定国际公约的初期工作便由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承担,如在委员会中取得了一致意见,建议将提交理事会讨论,必要时还将提交大会讨论。所产生的文件草案提交外交大会讨论通过。国际海事组织邀请联合国所有成员国(包括非国际海事组织成员国)参加外交大会,所有的与会国政府一律平等。此外,该组织还邀请联合国系统的国际组织和与国际海事组织有正式关系的组织派观察员参加外交大会,为与会的政府代表提供专家咨询意见,会议通过最终文件并交各国政府批准。
国际海事组织负责和通过的公约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主要涉及海上安全;第二类主要涉及防止海洋污染;第三类主要涉及责任和赔偿,特别是由污染引起损害的责任和赔偿。此外,还有其他公约涉及便利海上运输、船舶吨位丈量、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和海上救助。
(一)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现行有效公约
1.海上安全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1971年特种业务客船协定》、《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1976年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公约》、《1976年国际海事卫星使用协定》、《1977年拖雷莫利诺斯国际渔船安全公约》、《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2005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1988年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1995年渔船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1976年国际移动卫星组织公约》、《1973年特种客船舱室要求协定书》。
2.防止海洋污染
《1954年防止海上油污染公约》、《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1978年议定书》、《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2009年香港国际安全与环境无害化拆船公约》、《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染系统公约》、《1972年防止倾倒废料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1996年议定书》、《2000年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故防备、反应与合作议定书》。
3.责任
《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1971年海上核材料运输民事责任公约》、《1974年雅典海上载运旅客及其行李公约》、《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2007年内罗毕国际残骸清除公约》、《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6年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和赔偿公约》。
4.其他
《1965年国际便利海上运输公约》、《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和救助公约》、《1989年国际海上救助公约》。
2005年10月10日至14日,国际海事组织在伦敦召开外交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修订《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和《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简称《SUA公约及其议定书》)的2005年议定书。
其中许多公约对世界航运具有深远和广泛的影响。如《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截至2010年,有159个国家加入,吨位达到世界船舶总吨位的99.04%;《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有159个国家加入,吨位达世界船舶总吨位的99.02%;《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有153个国家加入,占世界船舶总吨位的98.36%;《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有154个国家加入,占世界船舶总吨位的99.15%;《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附则1和附则2有150个国家加入,占世界船舶总吨位的99.14%,附则3有135个国家加入,占世界船舶总吨位的96.45%,附则4有127个国家加入,占世界船舶总吨位的82.65%,附则5有141个国家加入,占世界船舶总吨位的97.36%。[5]
(二)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主要规则和建议案
除公约和其他正式条约文件外,国际海事组织还通过了数百个涉及面很广的建议案。鉴于一些重要事务不宜作为规定列入公约、正式条约,于是便形成了规则、指南和推荐做法等建议案。这些建议案一般以大会决议附件形式出现。用来补充和促进实施公约的规定或用以保证各国统一解释和应用公约的规定。它们对各国政府无法律约束力,但为各国制定国内法律提供指导作用。事实上,许多国家已把这些建议案中的规定编入国家的法律规章中加以适用。
1.《国际海上危险品运输规则(1965)》
2.《散装货物安全操作规则(1965)》
3.《国际信号规则(1965)》
4.《散装危险化学品船构造和设备规则(1971)》
5.《甲板装载木材船安全操作规则(1973)》
6.《散装液化气体船构造和设备规则(1975)》
7.《渔民与渔船安全规则(1974)》
8.《动力支撑艇安全规则(1977)》
9.《移动式近海钻井船构造和设备规则(1979)》
10.《船舶噪声级规则(1981)》
11.《核能商船安全规则(1981)》
12.《特殊用途船安全规则(1983)》
13.《国际气垫船规则(1983)》
14.《国际散装(1992)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运输危险》
15.《货物安全积载和系固操作规则(1991)》
16.《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油污染管理规则(1993)》
17.《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2005)》
国际海事组织不断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而积极努力地工作和开展活动。早期工作重点主要是制定国际公约和规则,后来重点发展成为推动和确保公约和规则等的实施。因为,只有促进各国政府有效地实施其制定的国际规则,才表明其工作的成效性。
2008年3月17日是国际海事组织成立50周年纪念日。过去50年,国际海事组织采用了50多个国际公约和条约,涉及海事安全,防止、减少和控制船舶对海洋和大气的污染、责任和赔偿,海事事故的预防及应对以及其他包括海上交通和救助等问题。
国际海事组织(IMO)第102届理事会上通过了2010年世界海事日的主题为“船员年”。旨在表彰对社会作出杰出贡献的船员们,从而让世界认同船员们在恶劣的海上环境所承担的艰巨任务和经历的风险;同时这也符合国际海事组织与国际劳工组织(ILO)于2008年11月共同启动的“走向海洋”的活动主题。
当前,国际航运面临着错综复杂的局势,商船面临海盗武装攻击和劫持、船舶遭遇扣押及对船员遗弃等复杂因素,使全球船员短缺状况进一步恶化。国际海事组织通过推动“船员年”活动向全球150万船员表明航运界对他们的关心,以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船员在发生海上事故后得到公平对待、保障船员在港口遭到遗弃后获得援助、保障船员上岸休假的权益等;并将继续努力保护在海盗猖獗海域航行的船舶安全和船员生命安全,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全球船员短缺的危机。[6]
六、中国与国际海事组织
中国是贸易大国,也是航运大国。按船舶所属母公司所在地统计,中国的船舶吨位在世界上居第四位。国际航运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我国自1973年起恢复了在国际海事组织中的成员国地位,我国曾在该组织第9~15届大会上当选为B类理事国,第16~27届大会上当选并连续担任A类理事国。我国批准或加入了该组织几乎所有重要的公约,并在参与制定和履行国际海事组织公约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在国内通过将船舶建造和检验发证、防止船舶污染、船员培训和考试发证、搜寻和救助等方面的公约转化为国内法的方式认真地履行成员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