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展伦理、和谐世界与可选择的现代性(1 / 1)

发展伦理研究 陈忠 3587 字 2个月前

发展伦理学是一门对“什么是好的发展、什么是真正的发展”进行根本意义反思、深层价值确认的新兴交叉学科,以建构“全球发展公正性”、“伦理世界”为重要目标。在学科推进过程中,发展伦理学日益遭遇一个的基本问题:如何认识现代性的“主体选择性”与“规律强制性”的复杂关系?或者说,当代全球化语境下,如何认识“伦理”与“规律”、“选择论”与“决定论”的复杂关系?立足唯物史观,正确认识现代性的“选择性”与“决定性”的历史关系,揭示“可选择的现代性”的本质内涵,不仅对确认发展伦理学的学科特质具有基础理论意义,更对理解“中国特色现代性”以及“和谐世界”的本体论基础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一)发展伦理的选择与决定

一方面,西方发展伦理学具有比较自觉的“选择论”意蕴。所谓选择论,就是在整体与个体、情境与主体间,更加注重个体性、主体性,注重人的主体地位、主体权利,注重文化主体的自由裁量权,注重文化主体在发展进程中的路径、模式选择权。针对现代性推进中日益突出的财富、代价的不平等分配,社会经济动**,文化价值危机,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古莱、克拉克、可思波等学者认为应该克服发展中的经济中心主义、物质中心主义、效率中心主义,以人文精神、伦理精神重新审视发展自身,重新确立人在发展中的价值主体地位。对人的主体地位、选择权利的强调,是发展伦理学的一个重要特点。在这个意义上,发展伦理学也就是一门主体选择论,一门关于人们如何在复杂环境中对发展目标、发展手段、发展战略等进行价值选择的理论。其选择论意蕴表现在:其一,在发展与人的关系中,人是目的。古莱认为,发展是为了人的美好生活,要着力避免“反发展”,所谓“反发展”,就是以牺牲人的生存、自由、尊严为代价的发展,也就是片面的以“物”为中心的发展。其二,不同文化主体在发展中具有内生性的主体地位,可以根据自己文化传统对发展模式、内容等进行选择。应“尊重历史变革过程的文化与意识形态多样性”[1],尊重不同文化主体在发展中的智慧、创新能力与主体地位。其三,为未来发展探索新的可能选择,是发展伦理研究的重要任务。面对复杂发展问题,“理论家和实践家的伦理任务都是要发现或创造战胜发展障碍的新办法”[2],“创造新的可能性是最高的道德迫切任务”[3]。

另一方面,目前的西方发展伦理学又具有某种“决定论”意蕴。所谓“决定论”,就是在整体趋势与个体自由间注重整体趋势的情境制约性,在客观规律与主体自由间注重揭示客观情境对主体行动的客观制约性。虽然,古莱、克拉克等西方发展伦理学家极少使用规律范畴,缺少自觉的规律意识,但其发展伦理学仍具有某些“决定论”意蕴。其一,认为物质充裕、生活富足、人格尊严等是现代生活的基本内容,为所有国家的人们提供基本的现代生活条件,是当代社会发展的基础内容。“乞讨者不可能是选择者”[4],物质财富的增长特别是平等分配是现代性发展的基本趋势。在这个意义上,现代性的内容与路径具有不可选择性。其二,以平等、公正、参与为原则的现代民主制度,是现代性的基本运行框架,民主化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基本趋势,在这个意义上,现代性也具有不可选择性。可思波认为,民主制度的基本内容不仅指人们应该平等地分享发展成就,更指人们应该平等地分担发展代价,并认同阿马蒂亚·森的观点:民主的基本条件是每个人都实践性地具有可行能力。

虽然古莱、克拉克、可思波等对现代性的决定性、选择性都有所涉及,但他们并没有从“规律性与主体性的历史关系”这个层面历史性地理解现代性本身,选择与决定、价值与规律在他们那里处于深层矛盾状态。众所周知,现代性的一个重要特质就是人本性、价值性,现代性一个重要成果就是对前现代“命运论”、“宿命论”的克服。如果如克拉克等学者所认为的那样,现代性的决定性意味着不同发展主体没有权利对民主本身进行不同的文化建构,如果现代性条件下的民主就是单一的西方式民主,如果现代性就是“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的单一性、唯一性,那么,以克服宿命论为特征的现代性,其本身是否已经沦为一种如宿命论一般的力量?全球发展公正性还存在吗?以反对物质中心主义、效率中心主义等绝对主义为自觉诉求的发展伦理学自身是否成为一种绝对主义?反之,如果片面强调现代性的“选择性”,如果现代性简单地意味着不同发展主体可以固守自身文化传统,可以自由甚至随意地对现代性的基本内容进行多样的解释、选择、建构,那么,不同形态现代性之间的一般性、共同性还存在吗,现代性本身还存在吗?当代全球化条件下不同发展主体进行交往的基础平台还存在吗?以改善、发展、完善现代性为自觉目标的发展伦理学,是否又成为一种相对主义?显然,面对诸多发展问题、现代性问题,不回答“主体选择性”与“规律强制性”、决定论与选择论的历史关系,整个发展伦理学的学理基础将存在深层矛盾,发展伦理学将无法真正直面现实世界、解答现实问题。

(二)现代性的决定性与选择性

所谓现代性的决定性,是指作为一个现实过程,以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民主化等为基本内容的现代性的发生是一个客观的、有规律的过程,不管人们是否愿意,现代性都已经发生,只有参与到现代性的进程中,人们才可能实现生存与发展。所谓现代性的选择性,是指人们可以对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民主化的具体形态进行文化选择,可以根据自身的主客观条件建构适合自身与情境因素的具体的现代性的具体模式、路径、样态,可以建构具有不同文化特色的多样、具体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态”。

从历史进程看,现代性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强一元论的阶段;二是强多元论阶段。以工业化为主导内容的早期现代性更多体现出一元强制性、弱选择性。在这种语境下,不同的民族国家、文明主体,或者参与到现代性进行中发展工业化,或者就失去生存权利、文化主体资格。这一点,马克思、恩格斯曾在《共产党宣言》等著作中给予深刻揭示。20世纪中后期,随着工业化的普及、深化、转换,随着信息化、生态化等所谓后工业社会的到来,当代社会生产方式呈现出多层次、多质性、多样态并存的复杂局面,不同样态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的多样态并存日益成为现代性的重要显性特质。也就是说,当代社会,现代性日益呈出多元性、可选择性,现代性日益成为一种可选择的现代性。相对于早期现代性的“强决定性、弱选择性”、“强一元性、弱多元性”,相对于一些学者对当今世界“趋同性”的强调,我们把这种“弱决定性、强选择性”、“弱一元性、强多元性”的当代现代性称之为“可选择的现代性”。

从哲学上看,可选择的现代性具有两层含义。其一,现代性是一个客观的发展趋势,不同的现代性之间具有一些共同的特点,比如,都以工业化为基础,都以市场化、民主化为重要体制特征。其二,现代性的具体形态具有内在的多样性、多质态性,不同发展主体根据具体主体条件与客观情境实践各具特色的工业化、市场化、民主化道路,建构各具体特色的多样的市场体制、民主体制,构建各具体特色的具体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态”。这种既有共性又有个性的多样态“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的并存也就是可选择现代性的现实外延,而可选择现代性也就是多样态“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的并存的哲学内涵。随着社会生产方式的进一步变化,随着人们实践能力的不断提升,可选择现代性的内涵与外延必然发生进一步转换。

在决定论与选择论、规律与伦理的具体统一中,可选择的现代性这个范畴是对当代世界重要本质的哲学提炼与概括。可选择的现代性对发展伦理学的基础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从主体向度看,发展伦理学也就是对主体的现实选择能力进行深层价值反思的学科。离开了对人的选择能力的研究与高扬,发展伦理学也便失去了价值精神、存在意义。确认不同发展主体在现代性发展中的主体地位、主体选择能力是发展伦理学的重要价值导向。其实,古莱、克拉克、可思波等对人的可行能力、参与能力、决断能力的强调,在本质上也就是对现代性条件下人的主体性、选择能力的强调。其二,从问题向度看,现代性的问题、现代性可选择困境的凸显,现代性多样可能性的呈现,是发展伦理学兴起的社会存在论动因。20世纪中后期,现代性诸多深层矛盾的不断呈现,迫使人们思考这样一些问题:什么是好的、真正的发展?现代性是否只有一条路径可行?现代性是否只有一种模式、一种样态?发展伦理学正是由这些时代问题所催生的一门新兴学科,可选择的现代性是发展伦理学产生的问题动因。其三,从学科本质看,可选择的现代性这个范畴是构建深层发展伦理学的基础本体论范畴。没有现代性选择困境的凸显,没有可选择现代性的现实推进,也就没有发展伦理学。可选择的现代性是发展伦理学的根本问题域。这样,发展伦理学在本质上就是一门对可选择的现代性进行根本意义反思、价值确认,并以此为基础对全球发展公正性进行反思的基础性学科。

(三)中国现代性的可选择性

方法论上,现代性研究有两条路向。一是以韦伯为代表的理念论、观念论路向。韦伯认为,现代性之所以发生是因为人们确立了某种宗教观、科学观、等级观、效率观,现代性的根本也就是合理性。二是以马克思为代表的社会本体论路向。马克思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的社会”[5],现代性的发生本质上源于生产方式的转换,生产方式、社会存在是理解社会本质、社会发展、社会发展理念的根本归结。古莱等西方发展伦理学家往往从文化观念这个层面揭示不同文化主体具有建构本土发展理念的合理性,这实质是一种用观念论证观念的循环论证方法。我们认为,对不同发展主体发展观念、发展战略的民族性、本土性的揭示,需要从生产方式、社会存在这个社会本体论层面出发,而不能从观念出发,以观念论证观念。对我国发展理论、发展伦理研究者而言,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从社会本体论、社会规律论层面揭示中国特色发展理念、发展战略的历史必然性、伦理必然性。

在发展观念、发展实践、发展模式、发展规律四者关系中,发展观念来源于并指导发展实践,发展观念与发展实践具体统一、凝结为发展模式,而发展模式最终归依于发展规律,发展规律从根本上制约发展模式、发展理念。当今世界的基础规律,是现代性的历史变迁与当代转换。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离开对现代性的规律性把握,对发展实践、发展观念的理解将成为无本之木,只有以现代性的变迁规律为基础,才能真正厘清中国现代性建构模式、发展理念的深层合理性。

我们认为,从逻辑上看,揭示中国特色发展模式、发展理念的必然性需要区分与进行两个层面的工作:一是揭示现代性的历史必然性与我国建构现代性的必然性;二是揭示现代性的历史可选择性与我国建构中国特色现代性的必然性。现代性的历史必然性,决定了中国建构现代性的必然性;当代现代性的可选择性,决定了中国建构有民族特色现代性的必然性。

我国建构现代性的必然性在于,以理性化、人性化、工业化、科技化、都市化、民主化、经济市场化、经济全球化等为内容的现代性是近代以来特别是当代世界发展的整体趋势。任何民族和国家如果脱离这个基本趋势,都会失去基本的世界交往平台、游离于世界宏观发展之外,都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发展。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巨大成就已经从实践上说明,现代性的自觉建构,促进了我们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进步,没有现代性的建构,也就没有我国的小康社会,没有中国未来的发展。自觉建构现代性是我国树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正确选择。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当代中国现代性的发展进程,在本质上不是一个简单反映、克隆其他国家现代性的模仿、学习过程,而是一个以现代性的本质可选择性为规律性基础,创造、建构一种具有中国特色、中国气派的新现代性的过程,一个为人类探索可选择现代性的重要具体实现模式的过程。这个带有根本创新、根本创造的过程需要我们进行科学、深入的理论总结、哲学概括:一方面,需要从我国特殊的历史文化传统、资源环境条件、制度环境等层面对中国特色现代性的必然性进行历史性、经验性总结;另一方面,更需要从本体论、规律论层面,从现代性本身的时代本质特别是可选择性出发,对中国特色现代性的哲学内涵、逻辑依据进行深层规律论总结。我们认为,“可选择的现代性”这个范畴,作为对现代性本身的多样性、具体性、历史性、多模式性的哲学确认与逻辑提炼,是清晰论证、深层确认中国特色现代性的历史必然性、伦理必然性的重要逻辑基础。在“中国特色现代性”与“可选择的现代性”的关系上,一方面,“可选择的现代性”是“中国特色现代性”的逻辑前提;另一方面,“中国特色现代性”是“可选择现代性”的一种具体实现。不同的具体、多样现代性的历史性和谐共存,构成当代“和谐世界”、全球发展公正性的本质内容。

(四)和谐世界与可选择现代性

建构“全球发展公正性”、建构一个“伦理世界”是发展伦理学的重要目标,但克拉克等学者对全球发展公正性的理解却存在深层问题。古莱、可思波在探索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时,往往自觉不自觉地以西方价值理论、文化观念为基础。比如,他们都以民主、自由等为价值基点,却都没有对自由、民主本身的历史性、多样态性,对“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的多样性进行自觉反思。这样,他们所意指的发展也就是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的趋同,他们所理解的“全球发展公正性”也就是以西方理念、西方模式为理想类型、理想目标的所谓“伦理世界”、大同世界。

克拉克等走向西方文化中心论、西方制度趋同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认为,在方法论意义上,“可选择的现代性”这个范畴、视阈的缺失,没有从社会本体论、社会规律论层面揭示、确认当代现代性的可选择性,并以此为基础认识全球发展公正性的深层本质,是一个重要原因。确立“可选择的现代性”在当代发展研究中的基础范畴地位,回归社会本体论、社会规律论研究,是深刻认识当代社会发展趋势,揭示全球发展公正性的哲学内涵的重要前提。

马克思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6]。我们认为,现代性的发生与转换在本质上源于人的生产方式的变革,在不同的历史阶段现代性会发展并呈现出不同的具体本质、具体特点。并不存在一个抽象、同一、不变化的现代性,当代现代性的重要特点是以工业化、城市化为基础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的多样态共存,当今世界生产方式的多样性、复杂性决定了并不存在某一种政治模式与某一种经济模式、文化模式的线性、绝对、唯一组合,不同国家的现代性之间是一种既有共性、又有个性的“和而不同”的关系。

可选择的现代性这个概念,在本质上不是一个观念论、评价论范畴,而是一个本体论、规律论、社会存在论范畴。虽然古莱、克拉克等西方发展伦理学者以不同方式揭示了现代性的必然性,以及现代性人文内涵日益呈现的趋势,但是,由于他们忽视从生产方式、社会存在的历史转换这个社会本体论层面进行发展伦理研究,忽视对社会进行具体的历史规律论研究,因而无法科学地解释决定性与选择性在当代现代性中的关系,无法真正地揭示全球发展公正性的具体的“和而不同”哲学本质。因而,发展伦理学需要回归社会本体论、社会存在论研究,以深刻揭示当代世界关系的伦理本质。

我们认为,全球发展公正性的本质就是以不同文明、不同样态的现代性的共存为内容的“和谐世界”;全球发展公正性、“和谐世界”的哲学本体论基础是“可选择的现代性”。从逻辑上看,共性与个性的共同存在是和谐、公正的一般基础,既具有共性又具有个性的多种要素的共同存在,是和谐、公正的要素论基础,没有要素的多样性,也就无所谓系统的和谐、公正。“和谐世界”、“可选择的现代性”是个性与共性的具体统一,决定性与选择性的具体统一。在当代发展研究与发展伦理研究中,在“趋同论”没有消除并不断变换形态的情况下,显然,我们应该更加关注、强调现代性的多样态性、可选择性。对现实世界而言,一方面,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等是不同发展主体的交往平台与基础共性;另一方面,不同国家、民族的现代性之间又存在个性差异,可以并必然根据自身条件建构具体、多样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态”,没有现代性的多样性、可选择性,也就没有世界的和谐,没有全球发展公正性。也就是说,和谐世界、全球发展公正性的哲学本质也就是以个性、共性具体统一为基础的“可选择的现代性”;“和谐世界”、全球发展公正性的不断推进,就是可选择的现代性的不断现实化;“可选择的现代性”是对“和谐世界”哲学本质的深层确认,是揭示“和谐世界”哲学内涵的基础本体论范畴。

总之,作为感性实践,可选择的现代性是不同文化主体对现代性具体样态的建构与实践;作为哲学范畴,可选择的现代性是对当今世界本质特征的提炼与总结。“可选择的现代性”的方法论意义,在于为我们理解中国特色发展道路、发展模式的历史必然性,确认“和谐世界”的深层伦理本质提供一个重要支点。发展伦理学应强化规律意识、历史意识,以唯物史观为指导,从社会存在论、社会规律论层面对可选择的现代性这个问题进行更加深入、具体的研究。

[1] [美]德尼·古莱:《发展伦理学》,高铦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203页。

[2] 同上书,第218页。

[3] 同上书,第217页。

[4] Des Gasper,The ethics of development,Edinburgh,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2004,p.162.

[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42页。

[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