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城市失序的发展伦理应对(1 / 1)

发展伦理研究 陈忠 5110 字 2个月前

中国的城市化、空间生产已经成为一个需要进行哲学反思的问题。中国正处于城市化、城市空间扩张的加速期,处于寻找城市意义、建构城市秩序的关键期。近年来,中国城市化正以每年一个百分点的速度快速推进,可以预计,中国将用三五十年的时间完成西方发达国家耗时二三百年时间的城市化。这种“时空压缩”式的快速城市化,既带来了巨大的社会财富、社会进步,也激活了、聚集了诸多深层次问题,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我的紧张关系有加深、异化的趋势。复杂无序、综合失序,是当代中国城市化进程面临的一个重大难题,也是当代社会发展研究、城市发展研究中需要直面的一个重大问题。

(一)城市性:人类文明的有机聚集

城市性(城市的本质是什么),是城市研究的一个基础性问题。在芒福德(Lewis Mumford)看来,城市是以文化为轴心的综合容器;在索贾(Edward W. Soja)看来,城市是不同要素的有机聚集体;在列斐弗尔(Henri Lefebvre)与哈维(David Harvey)看来,城市也就是一种人造、人化的综合空间,城市也就是人对空间的具体生产;在科特金(Joel Kotkin)看来,城市是一种人所建构起来的新秩序,“城市也代表着人类不再依赖自然界的恩赐,而是另起炉灶,试图构建一个新的、可操控的秩序”[1]。“人类用了5000多年的时间,才对城市的本质和演变过程获得了一个局部的认识,也许要用更长的时间才能完全弄清它那些尚未被认识的潜在特性。”[2]人们对城市本性的认识还处于过程之中。

我们认为,在理念论意义上,城市性是人们对城市本质的反思与规范性把握;在实在论意义上,城市性是城市在历史发展中所生成与显现的城市的本质;在理念与实在的统一中,城市是人的社会性、创造性的现实化、经验化、空间化,城市是人的社会性、创造性在空间中的可经验、可感受的具体生成、聚集与转换,是各类文明要素的空间聚集与系统转换。简言之,所谓城市,就是空间有机体,人所创造的各种文明要素在一定空间中的聚集;所谓城市性,就是人性(人的社会性、创造性)的空间化实现、空间化聚集。

在反思的意义上,城市与城市性双向建构、双向生成;城市性是城市的内在本质,城市是城市性的具体展现。在城市与城市性的相互建构中,城市是个有机体,一个以人的创造性与社会性为基础的活的不断生成与变化的有机体。城市是多种文明要素的差异性共存与协调互动;城市是人的社会性、创造性的集中与现实体现;是人们以生产方式的进步为基础,以空间改造为主要载体,对自然、社会以及人自身生活方式的综合有机创造。城市生成与发展的过程是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的综合变动过程,是乡村与城市、传统与现代、社会与自然、时间与空间等的相互建构。系统性、全面性、有机性是城市性的重要本质性特征,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城市的系统性、有机性进行了思考。

在《全球城市史》中,科特金认为,一个成功的城市,一个可持续存在的城市,需要三个基本要素的并存:神圣(scared)、安全(safe)、繁忙(busy)。这三个因素决定了城市的全面健康发展,“地点的神圣;提供安全和规划的能力;商业的激励作用。在这些因素共同存在的地方,城市文化就兴盛;反之,在这些因素式微的地方,城市就会淡出,最后被历史所抛弃”[3]。也就是说,一个成功的城市,“必须具备精神、政治、经济这三个方面的特质,三者缺一不可。只要有一个薄弱环节,都会损毁其基础,甚至最终导致其衰亡”[4]。在芒福德看来,城市是诸多物质要素与诸多精神要素的综合共生体,“只有在这些关系保持内在平衡并在更大环境中保持稳定时,城市才能繁荣”[5]。 “我们需要构想一种新的秩序,这种秩序须能包括社会组织的和个人的,最后包括人类的全部功能和任务。只有构想出这样一种新秩序,我们才能为城市找到一种新的形式。”[6]

在《空间生产》、《空间与政治》、《韵律分析》等著作中,列斐弗尔以一种辩证、象征的方式揭示了城市的和谐、全面、非异化特质。列斐弗尔认为,现代性现实性地展现为当代城市社会,当代城市社会的重要问题是资本权力对城市有机体的全面宰制,城市成为资本增值、维持其权力与实现生命延续的工具,理想状态的城市犹如一首交响乐或者一部歌剧,各种要素彼此相异又彼此呼应、协调。[7]在《后现代地理学》、《第三空间》、《后大都市》等著作中,索贾认为,城市是物质空间、想象空间、社会空间等综合体,是静态与动态的统一,是人类多种文明要素的聚集体,当城市有机体的要素之间及要素与环境之间不相协调时,就会引发诸多城市问题,甚至全面的城市变乱、城市危机。在《城市形态》与《城市意象》等著作中,凯文·林奇(Kevin Lynch)认为,在物质形态层面,城市应该是道路、标志、边界、节点和区域的有机统一体;在功能层面,“好的城市就是一个既能够延续复杂生态体系又能允许逐步改进的空间环境”[8],是活力、感受、适宜、可及性、管理、效率、公平等功能的有机统一体;在心理和意象层面,城市是一个生成的动态有机体,“它应该是大多数城市居民心中拥有的共同印象,即在单个物质实体、一个共同的文化背景以及一种基本生理特征三者的相互作用过程中,希望可能达成一致的领域”[9]。其实,在古希腊时期,思想家们就已经对城市的有机性进行了揭示。在柏拉图看来,城邦应该是以善为目的,没有不同阶层间的差异性和谐,也就没有城邦的稳定与繁荣;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城邦应该以宪法和美德为基础,公民们既各司其职又自觉维护共同体的行为方式,是城邦存在的重要伦理基础。

反观城市发展史、城市理解史,以及现实城市化进程中的诸多问题,可以说,城市不是简单的经济体,也不是简单的政治体,而是各类文明要素系统构成、空间化聚集的活的有机体。城市化不是简单的经济发展过程,不是简单的改变自然空间的过程,而是政治、经济、文化,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情感方式,自然空间、社会空间、心理空间等要素的综合创造与系统转换过程。确认、呈现城市和城市化的有机性、系统性,对认识与解决诸多城市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二)城市意义:城市有机体的伦理纽带

在“规范性研究”这个层面,我们可以说,城市是各类文明要素和谐聚集的有机体;但在“事实性研究”这个层面,人们又总会发现,历史与现实的城市发展过程是一个充满矛盾与问题甚至危机的过程。一方面,诸多曾经繁荣的城市由于各种原因只剩下历史遗迹,甚至只留存于历史文本或人们的记忆之中;另一方面,世界范围内不同城市之间的发展竞争日益激烈,经济问题、社会矛盾、文化冲突等城市问题层出不穷甚至演化为深刻的城市危机。如何解决城市问题、化解城市危机,使城市现实性地成为一个有秩序的、可持续的文明有机体,是城市社会语境下人们必须面对的课题。

可以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等层面,从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人类学、生态学等视野分析与研究城市问题。我们认为,城市是个多要素整合的有机体,在进行经济学等学科研究的基础上,还应该从哲学、城市哲学的高度分析与研究城市问题。在城市哲学视野中,城市问题是一个系统性问题;城市意义是城市有机体各要素的深层纽带,城市意义的缺失或迷失,是导致诸多城市问题的核心问题;一个没有意义归属与深层秩序的城市繁荣只能是昙花一现且充满风险。

列斐弗尔、芒福德等对城市意义的揭示对我们认识城市意义与城市有机体的关系具有重要启发。正如列斐弗尔所指出,当意义迷失时,“都市现实的危机比某种其他的危机更为重要、更为根本”[10]。也正如芒福德所指出,“这个世界,从许多实际内容看,已变为一座城市”[11];城市社会、城市世界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城市意义的迷失,“这个世界对人类直接指挥的反应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少,也比以往任何时候都缺少人类的意义”[12]。在科特金看来,在神圣、安全、繁荣城市三要素中,神圣(意义)处于核心的地位,意义是城市存在、城市秩序、城市发展是根本依据,一个没有意义基础的城市或许能实现短暂的繁荣,但最终会被历史所淘汰。科特金认为,现代性条件下,城市化的一个根本性的、全球性的问题,是城市意义的缺失。不管是西方国家,还是东方国家,城市都基本上具有安全与繁荣两个要素,但是“这些城市日益缺少一个对神圣地点、市政属性和道德秩序的共同认知”[13]。一个没有意义的城市只能是短暂繁荣,“这些短暂繁荣的城市似乎把其最高希望寄托在时新、超然、精当等转瞬即逝的价值上”[14],“但是,这些方面无论其表现如何有吸引力,都不能取代家庭、信念、市民文化、邻里等持久的重要纽带”[15]。 “对城市史的研究也提示我们,一个没有道义约束或没有市民属性概念的城市即使富庶也注定会萧条和衰退。”[16]

我们认为,城市意义是城市作为空间有机体的内在精神统一性,是城市构成的根本原则。它既具体表现为城市规划的合理、城市物质空间布局的和谐,也表现为城市社会关系的和睦、城市心理状态的健康,更表现为高度的认同感、归属感、幸福感。从主体内容看,城市意义由人们一个在城市中所生成的认知、情感、信仰构成,一个有意义的城市也就是人们能够在其中找到精神归宿甚至终极关怀的城市,一个有合理城市发展目的、城市价值取向、城市信仰体系的城市。从功能与作用看,城市意义是城市有机体的深层纽带、城市秩序的深层依据。意义是诸多城市文明要素成为有机体的根本纽带。一个没有意义和信仰的城市必然崩溃。

在列斐弗尔、索贾等看来,城市是一个空间有机体,以“空间辩证法”的形式存在。“空间辩证法”由正题(thesis)、反题(antithesis)、合题(synthesis)三个部分构成。[17]具体而言,空间辩证法由“同时发生”(simultaneity)、辩证互动的三个层面构成。其一,空间实践(spatial practices),也称为第一空间。即人们对物理性、物质性环境的改变,人们在一定的观念、计划、愿望指导下,把自然改造成“第二自然”、“人化的自然”。其二,空间的表达(representations of space),也称为第二空间。人们所创造的空间总表现着人们的认识、情感与意识,城市作为空间形态,是一个实体形态与主体意向相统一的空间。其三,表达的空间(spaces of representation),也称为第三空间。改变城市空间的结构与形态是人们表达主观意志与意向的重要途径,人们的意向、意识、意志通过对城市空间的改变得到现实经验的表达。在索贾看来,第三空间是一种真正鲜活的空间,一种“处于变动中的另一个的第三”(thirding-as-Othering)。[18]

可以看到,意义正是贯穿与整合“城市三度空间”的一条精神红线。一方面,意义作为主体精神,是第一空间、第二空间、第三空间分别得以生成与表现的精神核心,没有城市意义,三度空间无以生成;另一方面,城市意义也是“城市三度空间”得以统一的精神线索,正是通过城市意义,“三度空间”成为一个统一的空间有机体,城市化的过程也就是以城市意义为核心的三度空间的辩证互动与相互生成过程。城市意义,是城市有机体得以生成与统一的深层纽带。缺少了相对统一的城市意义,城市三度空间内部及其之间必然发生矛盾,并现实性地表现为诸多城市问题甚至城市危机。建构一个有意义的城市,一个有合理价值取向、合理信仰基础与伦理目的的城市,是建构城市秩序,化解诸多城市问题、城市危机的重要基础。

(三)意义共同体:城市秩序的伦理实现

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中国的快速城市化也存在诸多失序现象。比如,城市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受到质疑,住宅价格与居民收入日益背离,以财富差异为基础的社会阶层分化日益明显,群体性事件有增多的趋势,新老城市人的心理健康问题令人关注,城市运行与城市管理的民主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升等。城市失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城市化的推进速度与现实产业及文化基础不协调,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的制度构架有待改善,城市经济与城市政治、城市文化的协调度有待提升。

我们认为,造成中国城市发展综合失序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城市意义的迷失。城市意义的迷失,就是城市伦理的缺失,也就是在推进城市化的过程中,对城市本性、推进城市化的目的、城市与人性的关系等缺少自觉全面的伦理把握。城市意义、城市伦理的迷失或缺失,是导致人们把城市化等同于修路、建房、拓展城市体量、增加城市人口、发展城市经济的重要原因,是导致诸多城市社会冲突与城市心理问题的重要原因,是导致人们在城市发展中形成“物质幻象”、“权利幻象”的重要原因。城市发展“物质幻象”,是指城市在本质上是人与人的关系共同体,是社会人共同创造与共同生活的有意义的综合体,但人们却以对物质、金钱、财富,以及自我利益的追求掩蔽、扭曲了这种意义本性,使城市成为一个单纯的财富与物欲的堆积物,无限追求个体自由、个体权利、个体利益的异化角逐场。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城市失序是现象,意义与伦理迷失是本质。

鲍曼(Zygmunt Bauman)认为,“自由与共同体可能会发生摩擦与冲突,但缺少其中一个或另外一个,都不会有满意的生活”[19]。城市既是人们相互竞争与争取权利的地方,更是人们相互温暖、相互支撑、相互负责的场域;城市既是利益共同体,更是意义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城市是一个追求个体自由的环境,也是一个培育新的共同体意义的场域。个体自由与共同体责任是城市平衡发展的两个发动机或者说两翼。在现代性特别是市场社会条件下,人们往往更加强调自身的权利与利益,而相对忽视相互的责任。这其实是一种异化的单边权利思维、一种以自我为中心的思维。在现代性的早期,城市社会、城市化的早期,这种以权利、自我为中心的思维对克服传统的乡村依附性体制、依附性思维,发挥过巨大历史作用。但随着城市社会的成熟,人们日益发现,城市仍然是人与人关系的产物,离开了人与人的关系,城市便没有了归属,没有了存在正当性、意义合法性。

城市意义是城市、城市性的精神内核,城市存在与发展的核心依据,强调城市意义,也就是强调城市构架中的“以人为本”,强调人在城市发展中的主体性、社会性与创造性。在科特金看来,“城市表达和释放着人类的创造性欲望”[20],“人类最伟大的成就始终是她所缔造的城市。城市代表了我们作为一个物种具有想象力的恢宏巨作,证实我们具有能够以最深远而持久的方式重塑自然的能力”[21]。也正如芒福德所说,“城市的主要功能是化力为形,化能量为文化,化死的东西为活的艺术形象,化生物的繁衍为社会创造力”[22],“城市的作用在于改造人,……缔造和改造人类自身,正是城市的主要功能之一”[23],“贮存文化、流传文化和创造文化,这大约就是城市的三个基本使命了”[24]。城市意义凸显的是处于社会关系之中具有创造能力的人本身。城市意义是城市的根本内在秩序。一个没有意义归属的城市,必然是一个没有秩序、冲突频发的城市。

面对城市失序问题,有两种解决方式。一是强化控制,通过完善管理技术、管理设施、管理组织建构秩序;二是通过提高人们对一个城市的认同度、归属感,通过提升人们的城市素养,也就是通过建构城市意义来建构城市秩序。第一种城市秩序的方式可以称为“硬秩序”、“钢性秩序”、“外在秩序”,第二种城市秩序可以称为“软秩序”、“柔性秩序”、“内在秩序”。以技术、暴力、强制等为特点的“外在秩序”、“钢性秩序”有其合理性与历史必然性,但是,如果没有以城市意义为基础的内在秩序、柔性秩序,仅靠外在秩序的城市不可能有真正的秩序。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著名经济学家诺思对“柔性秩序”的重要性做过深刻分析。在诺思看来,“意识形态是一种节省的方法,个人用它来与外界协调,并靠它提供一种‘世界观’,使决策过程简化”,“意识形态与个人所理解的关于世界公平的道德伦理判断不可分割地交织着”。[25]也就是说,人们对规则的内在认同,是保持经济社会低成本良性可持续运行的支撑性因素,建构共同知识是建构共同行动的意义论基础。

建构“柔性秩序”的方式是多样的,在西方社会,可能更加强调宗教对城市的整合作用,这是科特金把城市首先定义为神圣场所的重要原因。在中国,既需要重新认识宗教的作用,推进宗教的城市化、现代化,使宗教发挥其对城市的意义整合作用,更需要从中国特殊的国情出发,建构以社区、社会组织为基础的意义共同体、伦理共同体。建构一个既不同于传统社会,也不同于西方社会,既符合城市发展一般规律,又符合中国城市发展特殊条件,给人以伦理归属与精神归依的意义共同体,是中国城市发展的伦理选择。

(四)空间重构:城市秩序的现实生成

在卡斯腾·哈里斯看来,建筑与伦理是一个双向建构的过程。一方面,建筑是具有伦理意识的人所建构,“建筑是对我们生活时代而言可取的生活方式的诠释”[26],“最终建筑的问题同社会的问题是不能分离的”[27]。另一方面,建筑又实践性地形构着人们的生活方向和伦理取向。“对建筑的伦理功能,我指的是它帮助形成某种共同精神气质的任务。”[28]“建筑应该告诉我们在当前世界中应该如何生活”,[29]“建筑的问题因此也必然是社会的问题”[30]。如果说,如列斐弗尔、哈维、索贾等学者所指认,建筑、城市在本质上都是一种空间,那么,哈里斯对建筑与伦理关系的揭示,其实指向对空间与伦理关系的揭示。

我们认为,空间与伦理是一种历史性、实践性的双向建构关系。一方面,空间在具有政治性、经济性、社会性的同时,也具有深刻的伦理性,伦理性是空间构成、空间生产、空间转换的重要基本属性。具体而言,空间的伦理性,是指空间作为一种复杂的“人化关系”、“人化空间”、“人化的实体和虚拟场域”,由具有伦理意识、价值需求的人所建构;空间在作为权力实现、资本扩张、社会控制、文化统治的工具的同时,也维系着人们基本伦理关系的载体,并承载着人们对合理秩序与美好生活的理想。因而,提升人的伦理素质,是建构更加合理空间的重要条件。另一方面,伦理又具有深层的空间性。伦理的空间性,是指伦理作为意向性、规范性、秩序性的复杂关系,往往在既存的空间中得以培育;人们对伦理关系的调整与新型伦理关系的建构又必然现实化、外化为对空间的调整与生产。空间条件是伦理形态的重要现实约束,探索、建构新的空间秩序是建构新的伦理关系的重要路径,转换与改变空间形态与空间结构,是解决诸多发展伦理问题,推进伦理发展、价值转换的重要实践路径。总之,空间与伦理是一对在本体论、评价论、行动论等意义上都无法分离的紧密相关性范畴。历史转换中,空间与伦理的双向建构构成复杂社会运行的“空间—伦理生态”。

在安迪兹(Andrzej Zieleniec)看来,“研究空间的目的是认识社会并最终认识我们自身”[31]。建构合理的空间形态、空间制度,进行合理的空间行动,是建构合理伦理关系、伦理秩序的重要实践路径。在空间哲学视野中,当代社会中,空间权利已经成为一种基本人权,空间正义是社会正义的基本内容;人的平等权利不仅体现在人格、机会、制度等方面,也深刻体现在空间权利上;空间权利是人的一种实体性、基础性权利;没有平等的空间权利,也就没有人的真正的、现实的平等。这样,对伦理秩序的推进,就不能仅仅停留在相对抽象的观念层面或宏大的制度层面,而应该具体化、现实化为人们对空间的重构。在哈维、林奇等看来,人与空间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人可以不断地对空间进行创造、改变,并以此为基础塑造新的合理生活。改变不合理的空间结构,建构合理的空间制度、空间形态,是建构更为合理的伦理秩序、城市秩序的重要唯物论路径。

建构合理的城市秩序也就是建构一种具体的“空间—伦理生态”。所谓“空间—伦理生态”,是指一种以有伦理精神贯穿其中的有机统一的第一空间、第二空间、第三空间,或者说由城市意义、城市精神、城市信仰作为统领和整合力量的实体空间、社会空间与文化空间。“空间—伦理生态”具有实践性、历史性和发展性。其一,“空间—伦理生态”具有实践性,是人的创造物。这一点,正如马克思所指出,人是历史剧的剧作者同时又是剧中人。[32]环境制约着人的创造,人又是新环境的创造者。“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或自我改变的一致,只能被看作是并合理地理解为革命的实践。”[33]“空间—伦理生态”的实践性,是人可以重构城市空间与城市秩序的本体论基础。其二,“空间—伦理生态”具有发展性。一方面,人受到已存的“空间—伦理生态”的制约;另一方面,人又实践性地创造着新的“空间—伦理生态”。科学技术、公民社会、全球交往等的不断推进,既为我们建构新的“空间—伦理生态”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为我们建构新的“空间—伦理生态”打开了新的可能空间、提供了新的机遇、条件与可能。其三,“空间—伦理生态”具有历史性、多样性。“空间—伦理生态”是自古以来就与人相伴的一个基本问题,这一点,正如索贾所指出,“我们日益意识到,我们在根本上是空间性的存在者,一直在进行集体性的活动:生产空间与场所、疆域与区域、环境和居所”[34]。在不同技术水平、生产力、交往水平下,空间—伦理关系及问题会呈现出不同的形态。确认空间问题,“空间—伦理生态”的历史性,有利于人们更加全面地把握当代城市社会秩序的具体性、多样性,有利于我们从中国历史条件与现实国情出发,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空间—伦理生态”,符合中国国情的城市物质空间、城市社会空间与城市心理空间。

[1] [英]乔尔·科特金:《全球城市史》,王旭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前言,第1页。

[2] [美]刘易斯·芒福德:《城市发展史》,宋俊岭等译,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

[3] [英]乔尔·科特金:《全球城市史》,王旭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序言第5页。

[4] 同上书,译者序第3页。

[5] [美]刘易斯·芒福德:《城市发展史》,宋俊岭等译,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第158页。

[6] 同上书,第2页。

[7] Henri Lefebvre,Rhythmanalysis,London,Continuum,2004.

[8] [美]凯文·林奇:《城市形态》,林庆怡等译,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83-85页。

[9] [美]凯文·林奇:《城市意象》,方益萍等译,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5页。

[10] [法]亨利·列斐弗尔:《空间与政治》,李春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63页。

[11] [美]刘易斯·芒福德:《城市发展史》,宋俊岭等译,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原序第6页。

[12] 同上书,第559页。

[13] [英]乔尔·科特金:《全球城市史》,王旭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前言第4页。

[14] 同上书,前言第4页。

[15] [英]乔尔·科特金:《全球城市史》,王旭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前言第4页。

[16] 同上书,前言第4页。

[17] Andrzej Zieleniec,Space and social theory,London,SAGE Publications Ltd,2007,pp.68-69.

[18] Edward W. Soja,Thirdspace,Cambridge,Blackwell Publishers Inc. 1996,p.5.

[19] [英]齐格蒙特·鲍曼:《共同体》,欧阳景根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72页。

[20] [英]乔尔·科特金:《全球城市史》,王旭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序言第3页。

[21] 同上书,序言第2-3页。

[22] [美]刘易斯·芒福德:《城市发展史》,宋俊岭等译,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第582页。

[23] 同上书,第122页。

[24] 同上书,中文版序言第14页。

[25] [美]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厉以平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50页。

[26] [美]卡斯腾·哈里斯:《建筑的伦理功能》,申嘉等译,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11页。

[27] 同上书,第12页。

[28] [美]卡斯腾·哈里斯:《建筑的伦理功能》,申嘉等译,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

[29] 同上书,第12页。

[30] 同上书,第12页。

[31] Andrzej Zidleniec,Space and Social Theory,London,SAGE Publications Ltd,2007,preface,p.ⅩⅢ.

[32]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47页。

[33] 同上书,第55页。

[34] Edward W. Soja,Postmetropolis,Cambridge,Blackwell Publishers Ltd,2000,p.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