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突发灾难的发展伦理应对(1 / 1)

发展伦理研究 陈忠 3872 字 2个月前

现代社会是一个复杂性社会,现代性是一种复杂的现代性。复杂现代性语境下,确立自觉的发展伦理意识,通过制度创新建构自觉的社会团结、社会责任,对民族、国家等社会共同体的存在与发展,对应对突然性灾害、灾难等重大问题,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复杂现代性:脆弱性与坚韧性的辩证统一

对现代社会的本质特征,不同学者有不同把握:有的称之为消费社会,有的称之为媒体社会,有的称之为知识社会,有的称之为后工业社会,有的称之为风险社会,有的称之为后殖民社会,有的称之为后现代社会,有的称之为反思的现代性,有的称之为批判的现代性,等等。莫里森认为,这诸多标签的共存,说明现代社会的本质具有“模糊性”[1]。我们认为,这些不同标签的内涵与所指各有不同,但作为一个集合它们都说明,现代社会是一个复杂性社会。现代性的复杂性表现在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个人、民族、国家、政府,国内关系与国际关系等诸多方面。脆弱性与坚韧性的辩证统一是复杂现代性的一个重要特征。

以工业化、都市化、技术化、市场化等为内容的现代性还存在着深层本体性脆弱。内涵方面,现代性的脆弱性也就是与“自然界的先在性、未完全可知性”密切相关的人的主体能力的现实有限性,也就是人对自然规律、社会运行规律的把握还未完整与成熟;外延方面,现代性的脆弱性表现为,人类以现代理性、现代科学技术为基础所创造的物质成果,所营建的社会共同体,所形成的生活生存方式,仍具有已知或未知的系统性缺陷。面对系统内或系统外的突然冲击,现代社会的产业基础、物质成果,人们的生活生存,都可能遭遇局部性或暂时性的破坏。这种本体性脆弱的一个根本表现是:在突然出现的强大自然灾害面前,人们所创造的诸多成果甚至许多人的鲜活生命都可能瞬间消失。现代性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与工业化、市场化相伴随的财富总量的不断增加,以及与城市化、都市化相伴随的人口聚集度的不断提高。在人们对自然、社会等规律的把握还存在不足的情况下,这种财富、人口等的聚集,必然存在潜在的问题与风险。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现代社会具有深层的不完善性、问题性,现代文明社会、现代性具有深层的不容忽视的风险性和脆弱性。

但现代性又具有更为根本的发展性、坚韧性。一部人类史,也就是人们不断追求自由与幸福生活的历史,一部现代性的推进史也就是人们通过发展科学技术、调整社会组织方式等,不断提升自己抵御风险,处理、应对灾难的能力的历史。虽然人类对自然等规律的把握还远未成熟,但人对规律的把握毕竟在不断提升,人的综合实践能力毕竟在不断完善。众所周知,前近代社会的重要特点是命运性、宿命性。“宿命论认为世上的事情都是由非人为的力量所决定的,超出了人们可以控制的能力范围,是冥冥中早已注定的。”[2]近代以来,通过发展工具理性与社会理性,通过发展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人们对自然规律、社会规律的把握日益推进,人们日益摆脱命运的束缚,人们对各类风险、灾难的预见、处置能力不断增强,人们日益成为自己的主人,成为这个世界的主体。也就是说,以理性、价值、发展为基础的现代性,为人们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生存空间与多样可能,使人从被外在于人的神秘力量等所决定的被动、宿命阶段,走向以人的主体能力为基础的自主、“选择”阶段。虽然,数百年来,战争、疾病、自然灾害、自然灾难等从未消失,但现代性仍在坚韧地不断推进,现代文明的推进步伐从未停止。虽然,自然灾难仍会存在,但灾难只能激发起人更为坚韧、科学的向善冲动、发展精神。

可以从科技、财富、人的能力等诸多方面揭示现代性的坚韧性,我们认为,所谓现代性的坚韧性,其根本内涵也就是一种科学、合理的向上、向善的精神,一种不断追求以深刻把握自然与社会规律为基础,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自身和谐发展的人类精神。对一个国家而言,这种精神也就是一种整合科学理性与人文理性的坚韧不拔、不断向上的民族精神。人类的发展史、现代文明的推进史,是不断减少脆弱性,增强坚韧性、完善性的历史,也是人们不断掌握自然规律的历史,不断提升人类实践能力、互助能力的历史。在脆弱性、风险性与坚韧性、发展性的具体统一中,现代性的根本特征是以人类的悠久文明为积淀,以不断发展的人的综合能力为基础的发展性、坚韧性。

(二)社会团结:实现发展与应对灾难的伦理选择

现代性的坚韧性,表现为一种不断向真、向善的人类精神,这种坚韧性具体表现为一种以理性、自觉的社会化为内容的社会团结。现代性的坚韧性通过具体的社会团结得以呈现和发展,社会团结是现代性的坚韧性的现实化。

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是天然的政治动物”;马克思认为,“非对象性的存在物是非存在物”[3],“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4];道格拉斯·诺思认为,人类活动包括经济活动是以社会共同体、社会组织的方式进行的。这些不同时代、不同语境下的不同论断虽然各有其相对独立意义,但在本质上却共同揭示了一个道理:社会团结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伦理选择,是一个国家与民族应对复杂环境、突然灾难的必然伦理选择,也是一个共同体在可持续的生存与发展中所必然具有的基础发展伦理;社会发展的过程,是一个从自发性团结走向自觉性团结的历史,也是一个不断探索更合理、更能适应复杂多变环境的具体社会团结方式的历史;没有社会团结也就没有人类的生存,没有社会的发展。

具体而言,所谓社会团结,从社会结构看,是人们组织自觉的社会共同体、社会联合体,是人的自觉社会化;从社会行动看,是人们通过共同的行动推动共同目标的实现;从社会规则看,是人们对共同体运行、发展规则的自觉建构、维护与遵守;从知识与心理状态看,是人们对民族精神、国家精神等共同体精神的自觉弘扬与维护;从共同体与环境的关系看,是共同体成员通过组织、有意识的共同行动共同应对、适应复杂环境,在复杂环境中实现生存与发展。社会团结对社会的存在、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其一,如果说,前现代条件下,人们建构组织氏族、民族等共同体,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在强大、复杂的自然环境中求生存,其社会团结方式具有更多的自发性、强制性;那么,近代以来,人们则开始更多地探索更加合理的社会组织方式、社会团结方式,更加自觉地以组织、团结的方式谋生存、求发展。现代性条件下的社会团结更加自觉化、理性化,其理性化的一个重要表现是:人们不断进行自觉的制度探索、制度创新,探求社会组织、社会团结的更合理形式。从卢梭、霍布斯到黑格尔、马克思,再到罗尔斯、哈贝马斯,近代以来诸多思想家社会理论的核心议题就是探索社会组织、社会团结的合理制度形式与权力运行方式。这些探索的逻辑前提是,人不可能独立的生存,也不可能孤立的发展,自觉的社会化(社会团结)是保障人的存在、实现人的发展的必须前提,社会团结是社会存在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其二,社会团结是获得良好社会心理的形成基础与根本内容。罗马哲学家爱比克泰德认为,我们无法战胜死亡,但可以战胜对死亡的恐惧。人类战胜死亡恐惧、获得良好心理状态的根本方式正是社会团结。面对不可知的困境与已然发生的灾难,人们克服心理问题的最根本方式就是进入社会组织、进行社会团结与社会互助。休谟认为,同情心、共通感是人性、人类道德、伦理的重要基础。只有进入社会过程,只有在具体的社会交往、社会团结与社会互助的行动中,人们的同情心才能得到培育。也就是说,离开了社会共同体、社会生活,人们无法获得良好的社会心理。所谓良好的社会心理,其根本内容是对他人的关爱,对社会团结的自觉维护。如果说,独立是人的重要心理需要,那么,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5] 。进入社会化过程、建构社会团结,是人们形成良好心理状态的基础。

其三,社会团结是民族精神的具体实现。团结能力是一个国家、民族、共同体的生存与发展的基础能力。德国著名风险社会学家贝克认为,自觉地进行社会化,建构合理的社会组织,进行积极、合理的社会行动,是人们、世界公民应对现代风险社会的科学选择。从世界范围看,国家、民族之间的合作与团结,是人类应对复杂性社会、重大灾难的必然选择。对一个国家而言,无数的经验与教训都告诉我们,团结则强,不团结则弱;或者团结,或者死亡;历久弥坚的民族只能是团结的民族。面对复杂的环境,面对大灾大难,我们的选择只能是:团结起来,共同面对。社会团结是应对灾难与复杂环境,使国家、民族乃至人类共同体可持续存在的重要基础、伦理选择。

(三)社会责任:社会发展、社会团结的伦理基础

社会发展需要社会团结,社会团结通过社会主体的社会责任具体实现。社会团结的建构与完善需要社会成员、社会主体素质的提升,需要人们确立自觉的社会责任意识,需要人们以社会责任意识为基础进行合理的社会行动。

在比较宽泛的意义上,社会责任指人们对人类共同体的存在与发展负有道德责任。在比较具体的意义上,对一个具体的社会共同体比如国家而言,社会责任指不同层次社会主体、社会成员(企业、个人、社会组织等)对具体社会共同体本身以及对共同体其他成员进行维护、帮助、救助,以维护共同体存在,推动共同体发展的道德素养、伦理行动。

古代社会,是强调人们的社会责任而相对忽视人们权利的社会。这个时期的社会责任,主要是指社会成员对国家权力、国家选择、国家强制的绝对服从。比如,苏格拉底为了维护城邦的整体秩序,选择接受城邦对其进行的死亡审判。比如,柏拉图认为国家体现了最高的善,认为国家权力具有至上性,公民应绝对服从国家、政治共同体的利益与选择。在比较严格的意义上,古代社会其实是没有普通人社会权利的社会。

近代以来,随着启蒙运动的发展、工具理性的普及、政治生活的世俗化,以普通人为核心的社会权利意识开始觉醒并不断增强。特别是随着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以个体为核心、以自我为核心似乎已成为社会意识主流。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近代社会是以普通人的社会权利为中心的社会。在社会权利推进过程中,随着市场之手的失灵,发展中的诸多社会问题、生态问题的出现,特别是重大自然与社会灾难的不时出现,人们日益认识到社会权利与社会责任的辩证统一性;在关注社会权利的同时,人们日益关注个体、企业、利益集团等社会成员、社会主体对社会整体、其他社会成员所应该承担的责任与义务。比如,功利主义就认为,应该更多地关注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甚至可以牺牲少数人的利益以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

20世纪中期以来,随着发展日益成为现代社会的主要潮流、主旋律,随着社会动**、经济失衡、生态破坏等诸多发展问题的日益严重,人们开始更加自觉地关注社会成员、社会主体在追求自身发展中对社会整体、对其他社会成员的社会责任。比如,罗尔斯就认为,现代社会离不开正义、公正等原则,人们在追求自身利益过程中对其他人负有道德责任;阿马蒂亚·森认为,经济发展应该结合理性与道德,提升人们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可行能力,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目标;古莱、克拉克、可思波等发展伦理学家认为,发展不是目的本身,所有人的美好生活才是发展的真正目的,人们在发展中对社会其他成员具有不可推卸的伦理责任。

从片面强调以国家权力为核心的社会责任,到片面强调社会成员的社会权力,再到对社会权利、社会责任的全面注重。人们对社会主体、社会成员的社会责任的内涵与意义的揭示不断走向科学、合理。诸多学者对社会责任的来源与依据进行了探索,有的认为这种社会责任源于人类本性的相通性,有的认为源于个体能力的脆弱性,有的认为源于民族共同体、民族精神的长期历史培育,有的强调源于复杂竞争环境下整体存在的优先性。虽然,人们对社会成员的社会责任的伦理依据有不同看法,但是,可以肯定的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对社会责任的强调与关注,将越来越成为更多人的共识。大家日益认识到,不管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突然的社会灾难中,人们彼此之间,人们对社会整体的存在与发展都负有重要的社会责任、道德义务。

我们认为,社会责任在本质上是一种存在论、社会存在论意义上的道德命令,是社会整体存在和人们自身存在对社会成员的双重道德要求、道德命令。社会关系、社会交往、社会团结的必然性,现代性的脆弱性、发展性,个体自身的生存、发展需要,都从本体论上决定了社会成员、社会主体对社会整体、其他社会成员进行帮助、救助的必然性。在评价论意义上,人们的社会责任状况,企业、个人、社会组织等社会成员、社会主体是否具有自觉的社会责任意识,能否以社会责任意识引领对社会整体、社会其他成员进行自觉的多样形式的帮助与救助,是社会发展程度、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在实践论意义上,对一个共同体而言,社会团结的自觉化、合理化程度越高,其抵御风险、灾难的能力,其可持续生存与发展的潜力和可能就越大。

(四)制度创新:社会团结、社会责任的伦理构建

社会团结、社会责任的自觉化,离不开社会规则、社会运行机制的建构与完善。如果说,社会团结、社会责任在本质上是一种理性、求真、向善的人类精神、民族精神,那么,社会规则、运行制度则是这种人类精神、民族精神的具体实现与具体规则化。进行制度创新、建构有机融合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社会运行规则,是推进、保障社会团结、社会责任自觉化的必然要求。

社会团结的实现有一个从自发到自觉的过程,人们的社会责任意识也有一个从混沌到清晰的过程。从以地缘、血缘为纽带的责任意识,到以国家意识、民族意识、人类意识为核心的责任意识,是社会责任转换的总体方向。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政府作为社会体系的核心力量承担着重要任务。社会结构的复杂性,生存环境的复杂性,社会成员素质状态的复杂性,以及人的代际更替性,都决定了需要依靠国家力量、政治权力自觉建构社会团结,推进社会责任的可持续发展。社会团结需要制度保障,社会责任依靠制度推进,制度化、规则化是自觉构建社会团结、社会责任的核心路径。

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往往以经济本身为目的,排斥国家权力对经济社会活动的干预。现代制度经济学则从市场与社会的复杂互动关系出发,认为市场本身不会自动实现经济平衡与社会公正,重视国家权力在维护社会整体存在与运行中的基础作用。当代经济学家诺思及政治学家海伍德、罗斯金、阿尔蒙德等认为,国家的重要功能是为社会运动、社会团结提供基本制度保障。也就是说,从现代国家的功能看,通过体系力量进行制度创新,建构社会团结与社会责任,是现代社会国家功能的重要实现方式,是国家本身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式。

通过广泛、自觉、有效的社会动员、社会教育,激活社会成员的社会责任意识,建构自觉、理性的社会团结,是政治社会化、国家权力合法化的重要途径与内容。国家权力合法化、社会化的过程,也就是国家意志、政治权力为社会成员接受的过程。在大灾大难、风险与危机时刻,进行社会动员,激活社会成员的社会团结与社会责任意识,将大大提高社会成员对国家、民族的社会认同度,实现国家意志与社会意识的高度统一,激发人们的爱国热情、民族精神,为国家、民族的发展提供不竭的精神动力。

对我国而言,现代性的问题性、坚韧性,社会经济历史文化传统的特殊性,所处发展环境的复杂性,都要求我们通过制度创新构建自觉的社会团结、社会责任。通过制度创新建构社会团结、社会责任,是一种社会存在论的需要,也是一种发展的需要。在复杂现代性背景下,进行以社会团结为重要目标的制度创新需要我们着重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在制度建构的根本理念上,切实贯彻“以人为本”的伦理精神。在古莱、克拉克、可思波等发展伦理学家看来,在发展与人的关系上,人是目的,发展是手段,以发展为目的的发展是“反发展”,“以人为本”的发展是符合伦理精神的真正发展。在经济增长、科技发展与人的关系上,一方面,经济增长、科技进步,为“以人为本”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实现条件;另一方面,科学技术、经济增长的发展如果不能以人的幸福生活为伦理目的,其发展必将是异化的。在科技制度、产业制度、市场制度等现代社会基础运行规则的设计上,需要切实突出人的价值中心地位,使“以人为本”的理念制度化、规则化。

第二,在制度设置中引入风险理念,建构应对风险、灾难的长效机制。应对灾难与风险的模式主要两种:一是应急式反应;二是体系式反应。在现代性的脆弱性、风险性仍将长期存在的复杂背景下,不仅要注重对灾难、风险进行应急处置,更应该建立系统的风险应对制度,将风险应对、灾难应对制度化、体系化。对灾难、风险的制度化、体系化应对,不仅为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提供重要路径,也将为社会团结的可持续建构提供制度保障,保障整体社会生活不因突发性灾难而受到根本影响,保障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正确认识风险、灾难与社会团结的辩证关系,建构合理、公开、透明、可监督的风险应对制度。风险、灾难与社会团结、社会责任的关系是辩证的。一方面,多难兴邦,风险与灾难会激活人们对社会团结的本体性需要,激发人们的社会责任意识;另一方面,如果没有正确的风险、灾难应对制度,如果人们的社会责任行动、社会互助行动被现存体系的不完善所伤害,风险与灾难则会成为人们产生反社会、反体系意识的激活因素。建构合理的风险来临前的预防制度、风险过程中的应对制度,以及风险过后影响的处置制度,增加有关社会救助、社会捐赠等制度的公开性、透明性,无疑是保护人们的社会团结、社会责任意识,避免灾难成为反社会因素的重要前提。通过建构有针对性的、全面、系统、公开、透明的风险制度,是实现风险、灾难与人的社会团结、社会责任实现良性循环的制度保障。

第四,坚持以发展为核心进行制度创新,全面推进现代性建设。现代性的根本属性是坚韧的发展性,市场化、民主化、城市化、科技化、信息化等是当代现代性、当代社会发展的基本内容,这些方面的全面推进,在整合的意义上也就是人的实践能力的综合提升。在社会发展与社会团结、社会责任的关系上,一方面,社会团结、社会责任是实现持续、良性发展的主体基础;另一方面,科学发展、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建构社会团结、社会责任的重要基础。没有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以发展为核心的重大成就,没有现代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也就没有我国处置风险、灾难能力的切实提升。坚持全面发展、科学发展,是复杂现代性条件下提升整体国力、提升整体风险与灾难应对能力的伦理选择。实现社会团结、社会责任与科学发展的和谐统一,是我们应对复杂现代性的必然历史选择,是发展伦理学的必然选择。

[1] [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45-546页。

[2] [美]劳伦斯·迈耶等:《比较政治学》,罗飞等译,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369页。

[3]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07页。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6页。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1页。